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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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名词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 2 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3 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4 参考文献什么是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是指通过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的保险制度。军人退出现役后,没有条件享受免费医疗或不能完全享受免费医疗的国家,需要设立此项保险制度。印度规定,陆军退休后,可以享受免费医疗,但不包括心脏病、癌症等“高费”疾病。因此,印度设有专项保险,退休官兵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可以获得此类疾病的保险。日本退伍军人有医疗互助保险制度,即将筹集的保险费存入信托银行,用其所获得的收入支付所

2、需要的医疗费。我国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1999年,我国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确定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保险的对象是指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鉴于军职以上干部离休后,仍由军队供养,享受免费医疗待遇,因此,军职以上干部不参加退役医疗保险。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保险对象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

3、其所在单位的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人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一、为了保障军人退出现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维护军人权益,激励军人安心服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军队实

4、际,制定本办法。二、国家实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设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军人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三、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依照本办法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四、各级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和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后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组成。七、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

5、干部和士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工资收入1%的数额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军人退役医疗补助。八、军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军人退役医疗补助,由其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逐月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九、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息每年计算一次,计入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利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利率确定。十、军官、文职干部晋升为军职或者享受军职待遇的,不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连同利息一并退还本人。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后致残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

6、伤残军人,退还个人缴纳的退役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十一、师职以下现役军官、局级和专业技术四级以下文职干部、士官退出现役时,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资金和利息,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结清。十二、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退役医疗保险费,服役期间不建立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6%乘以服役年数的计算公式计付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十三、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发给本人;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

7、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转入军人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会同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十四、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时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余部分转入接收单位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计入本人的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十五、军人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十六、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实行集中统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十七、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存储、划拨、运营、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基金利息等收益全部纳入军人退役医疗保

8、险基金。十八、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审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 出具假证明,伪造公文、证件骗取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二) 不按照规定转移和接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三) 贪污挪用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的;(四) 虚报冒领、不按照规定计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的;(五) 其他违反本办法,妨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工作的。二十、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人员和退出现役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士官的医疗待遇政策,由军队有关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二十一、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二十二、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解释。二十三、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参考文献 郭士征主编,社会保障学,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11,第354页-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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