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数仲裁庭-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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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偶数仲裁庭-详解 目录 1 什么是偶数仲裁庭1 2 偶数仲裁庭的运用1 3 相关条目 4 参考文献什么是偶数仲裁庭1偶数仲裁庭是指对当事人提交的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仲裁庭由偶数仲裁员组成。偶数仲裁庭通常由两名仲裁员组成,因此又称二人仲裁庭,即双方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和裁决案件。偶数仲裁庭的运用1偶数仲裁庭可能因仲裁员持不同意见,相持不下难以作出裁决,对此承认偶数仲裁庭的国家,允许各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各方指定的仲裁员共同额外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公断人参加仲裁和裁决。公断人可以在仲裁庭组成伊始被选定,亦可在两名仲裁员达不成一致的裁决意见的条件下再被指定。在正常情况下,公断

2、人并不介入仲裁审理,只有两名仲裁员就仲裁案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公断人才会参加仲裁。公断人一旦介入,裁决只能由公断人一人作出,其他两名仲裁员丧失了作出裁决的权力。可见,公断人与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的首席仲裁员的作用非常相似。目前,英国、日本、瑞典等少数国家的商事仲裁立法允许仲裁庭由偶数仲裁员组成,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788条规定,“在仲裁协议上没有关于仲裁员的选定时,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仲裁员。”大多数国家则在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仲裁庭组成人数的同时,要求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奇数,不承认这种由偶数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例如,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454条规定,当事人指定偶数仲裁员的,仲裁庭应当增加

3、一名仲裁员。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版)第28条规定,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后,如果三人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因死亡或被除名而不能参加合议及或作出裁决,另外两名仲裁员除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主任规定替换该仲裁员外,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该两名仲裁员也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作出决定或裁决。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应将上述情况通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说,在特殊情况下多数仲裁员能够继续仲裁程序,这时该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实质上也是一种二人仲裁庭。相关条目 独任仲裁庭 合议仲裁庭参考文献1. 1.0 1.1 周庆主编.仲裁法学.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07.-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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