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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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详解 (重定向自公司人格否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目录 1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 2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原因1 3 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 4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 5 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6 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 7 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1 8 参考文献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述公司法人人格是指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资格。公司人格否认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是美国

2、法院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中首创的一个判例法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又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piercing the corprationsveil)或“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在大陆法系中称为“直索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立的一种法律措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公司法人制度的有益补充,

3、追求的是矫正偏离法人制度本身的不公平。但是如果不恰当适用,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违背创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初衷。因此我国在引进、适用该制度时,必须弄清楚目前我国投资人利用公司的独立人格侵害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方式,做到有的放矢,既充分发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公平功能,又避免适用范围的扩大和损害公司独立人格这一公司法的基石。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原因1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实践中被滥用。公司股东往往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将自己的意思作为公司的意思,将公司作为交易的工具,只追逐其利益的无限满足,而不准备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

4、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直接操纵、业务混同,甚至实施欺诈行为。而当其因逃避法律或契约义务受到法律追究时,往往又主张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的利益甚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几种表现形式我国是由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无任何自主性,严重扼杀了企业的积极性。为此,我国公司法非常强调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强调公司责任的有限性。而一些出资人就借机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根据笔者多年的办案实践,参考其他学者的论述,归纳出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的主要

5、表现形式,作为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事实依据。1空壳公司。投资者借钱成立公司,在公司成立后,即将其投入的资金抽逃还债,企业实则是空壳。一旦公司经营失败,欠下债务时,公司根本不具备偿付能力,投资者以公司负有限责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招商引资的政绩,明知投资者资金不足,仍然鼓励投资者设立公司,强迫工商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导致新成立的公司很多,账面上投资额不少,但实际投资很少;二是一些投资者采用欺骗手段,利用虚假的出资证明骗取工商机关予以登记。虚假出资不仅影响企业自身正常的经营活动,还影响企业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3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

6、。一些投资人在公司负债严重的情况下,“故意不参加年检,迫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股东或出资者既不依法组织清算,也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而是以原有的营业场所、经营人员、董事会异地重新设立公司组织经营,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实践中吊销营业执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债务的有效方式。4利用破产逃避债务。一些人在经营公司时(以下称甲公司),有意识地将公司资产抽逃出来办另外一个公司(以下称乙公司),然后将债务集中于甲公司,将利润集中于乙公司,当甲公司资不抵债时,申请破产,以此逃避债务。实践中企业破产已成为公司股东合法逃避公司债务的主要方式之

7、一。5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逃避债务。某些公司设立子公司不是因为业务的发展,而是为了分散经营风险或者干脆借助子公司敛钱。子公司表面上独立,实质上受母公司绝对操纵、控制,只是母公司实现其目标的“工具”。子公司的利润上缴母公司,母公司的债务下放子公司。当子公司“负下巨额债务或濒临破产时,母公司则假借子公司独立人格这块挡箭牌,拒绝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6股东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虽然股东也有损失,但从其他方面获得的利益往往超过其作为股东所受到的损失。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1公司人格否认,是界定法人本质的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从根本上不否认法人的客观存在,而是从理论上对法人制度的一种否定

8、。因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在承认整个法人制度实在性的基础上,在个案中对公司人格予以相对的否定,但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受影响、据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公司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只有这种依法设立的公司法人才能成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作用对象,也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法人瑕疵设立的责任制度相区别的基本依据。也只有这样的公司,股东才享有公司的独立人格,其人格才有滥用的可能,才有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2.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股东滥用了公司制度中的一些特权,如利用公司制度规避法律或债务、损害公司的独立性等,致使法律承认公司法人制度的实效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了公司独立的人格,股东享有有限责

9、任的优惠,但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保证其行为的合法性。如果股东无视公司的行为规范,危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则可能导致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3.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在承认公司的独立性,尤其是承认公司有限责任的同时,也对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作了一系列限制,以维护交易安全、债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倘若股东滥用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客观上已实施有悖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背离了公司制度的社会性和公共性,则必然有悖于设计公司制度的初衷,此时亦没有必要承认其人格。4.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人格的

10、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彻底的、终极性的否定,不是对公司人格全面的永久的剥夺,而是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人格暂时的否定。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某些方面被否认,并不影响承认公司在其他方面还是独立的法人,这种法律关系如果没有法律规定取消公司人格的情形出现,公司人格将继续存在。在我国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公司合法成立,承担有限责任,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代替公司的独立人格,而是对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矫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虽然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

11、用的公司。”如果公司尚未合法成立,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只能要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虽已成立,但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无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2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分配于公司股东与公司交易人之间,是股东利益与交易安全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公司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即使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也是正常的交易风险,适用公司破产制度。只有当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并且因滥用权力造成公司的对外负债时,股东才应对此债务负责,才能适用公司人

12、格否认制度。3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条件。股东行为有悖于公司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张否认公司人格,因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公司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公司股东偿还公司的债务,对公司交易相对人予以必要的救济或者对社会予以补偿。4.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受害人不能证

13、明滥用公司人格行为与其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胜诉。5.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要追究的责任非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是承担这种责任的必要条件。6.人格否认制度仅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方可适用。因为,公司具有足够资产情况下,债权人因其利益已能获得保障,故无必要要求股东承担责任。概而言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应该具备上述六个条件。条件过宽,会使公司制度丧失其存在的意义,条件过严,会妨碍交易安全并最终危害有限责任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具体情形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14、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是因为公司股东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司经营的好坏不影响股东的其他财产。公司以资本作为其对外事务的最低担保,与债权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资本显著不足往往是揭开公司面纱的因素。如果投资者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公司根本无法负担经营风险和债务,投资人没有履行足额投资的法定义务,此时若仍坚持公司独立人格,等于将应由投资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转嫁给交易相关人,与公平公正原则违背。再则,投资者没有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表明公司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组织经营的诚意欠缺,从主观上亦

15、可认定投资者具有利用公司法人面纱以逃避责任的故意和企图,因而也就可以揭开公司面纱,直索躲在面纱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关于公司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学者认为应以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为准,如徐剑英;笔者认为,公司法规定的某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比较低,一般情况下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高于此数额;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做生意时,关注的是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而不是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从世界范围看,现代各国对公司注册的最低资本额都规定的比较低(鼓励设立公司)。因此,很明显应以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数额判断公司资本是否“显著不足”。2公司人格虚幻。公司人格虚幻,是指公司表面上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但实际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人格被股东人格吸收,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这在一人公司(是指登记的出资人有数个,但实际出资的仅有一人,其余皆为挂名)和母子公司表现得最为明显。以一人公司为例,由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仅为一人(其他所谓登记的股东皆为挂名),实际出资人(一人)可能随时将家里的钱投入公司,也可能随时将公司的钱用于家庭。对于实际出资人(真正的公司老板),公司的钱与家庭的钱是一回事。目前,此类公司不在少数。我们知道,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是公司取得法人独立资格的前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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