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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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详解 侵权责任(Liability in Tort)目录 1 什么是侵权责任 2 侵权责任的特点1 3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 4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 5 侵权责任的特殊内容 6 参考文献什么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侵权责任是任何人都对他人承担这样一种义务,即不因为自己的错误(过错)行为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即能构成侵权行为,要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侵权行为基本上都是违法行为。侵权责任的特点1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当然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点,但其又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特点:(一)侵权责任是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后果。民事义务分为法

2、定义务和约定义务,行为人违反约定的民事义务产生违约责任,而违反法定义务则产生侵权责任。(二)侵权责任是以侵权行为为事实根据所产生的责任没有侵权行为,就没有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是不可分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侵权行为是侵权责任的事实根据,而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的必然法律后果。(三)侵权责任的形式不限于财产责任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虽然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财产责任,但是,为充分保护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当行为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以后,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非财产责任形式。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四)侵权责任具有法定性侵权责任不允许当事人事先加以约定,即使当事人事先有约定,该约

3、定也是无效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所应当具备的条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行为,但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具体侵权行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与归责原则、法律的特殊规定以及侵权责任的形式密不可分。所以,适用所有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存在的,理论上,只能就一般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一)损害后果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是确定侵权责任的首要的必要的条件。所谓损害,是指因人的行为或对象的危险性而导致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后果。该损害是客观存在的,是侵害合法民事权益的客观后果;该损害是确定的,是已经发生

4、、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包括有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性;该损害具有法律上的补救性,即补救的必要性在量上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和补救的可能性能用一定的形式填补权利人所遭受的缺损。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人格损害和精神损害。(二)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结果,所要解决的是侵权责任是否成立的问题。其表现形式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四种。至于如何确定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大陆法系多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即“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

5、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同时,当因果形式是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状态下,在确定因果关系时,还要充分考量损害的原因力,即哪些行为是损害的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哪些是直接原因,哪些是间接原因,唯有如此,才能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三)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所谓形式的违法是指行为与法律的明文规定相抵触。所谓实质违法是指行为不是从形式上而是从实质上违法,这种行为虽然不能确定违反的具体法律规则,但它却违反了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四)过错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种主观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损害后

6、果的主观态度。但是,如果要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这种心理状态却要借助于其外在表征即行为本身。过错的形式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过失又分为轻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其的较高要求,而且,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够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没有达到,这种过错就是重大过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指导并制约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条件和减轻责任的事由以及赔偿方法等等。可以说,没有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即无从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此错则方向错。所以,只有确立了合理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法才能形成完整的体

7、系。(一)归责原则的分类民法理论上,由于确立归责原则的标准不同,学者对归责原则体系的构造产生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一元说、二元说和三元说。我国主流观点认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如下三项: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

8、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受害人负赔偿损害的义务。”都是关于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其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因此,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决定过错责任是否成立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归责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其他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标准,通常要结合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两个方面。可以用主观标准来认定过错的,就无需运用客观标准。只有当无法用主观标准确定故意的场合,则用客观标准来认定过错。所谓客观标准即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如果行为人只要尽到轻微的注意即可预见某种情形,但其未注意,即为有过失。但是,无论是主观标准

9、还是客观标准,就其本质属性而言,仍然是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程度对责任承担产生影响,侵权行为人所应负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相一致。如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但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下,确定责任时,除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外,还应考虑其他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中的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过错推定的构成要件与一般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的构成要件相同,即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和过错。只不过在过错推定情形下,受害人将前三项要件举证后,法院即

10、可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举证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否则,推定的过错成立,行为人因此必须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在确定侵权责任时,不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也无需推定行为人具有过错,但其适用范围由法律特别规定。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是我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在无过错责任下,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损害后果、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受害人需要就上述三项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11、而对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不负举证责任。除了法定的抗辩事由外,行为人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进行抗辩。对于免责的法定事由,必须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至于第三人责任,只有在侵权特别法中有规定时,方可成为行为人的免责事由,如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此规定。3、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而又不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其它两种归责原则的补充,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且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

12、:“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都是关于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至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8个字,可以理解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当法律规定必须补偿时,法官不能裁判让某一方承担全部损失。(二)不同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免责事由1、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或公平原则外,侵权责任都适用过错原则。但是,其中的过错推定却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其主要适用于下列范围:(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有过错。(2)在医疗损害纠纷中,在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

13、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或者伪造、篡改、销毁病历的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机构有过错。(4)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有过错。(5)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推定堆放人有过错。(6)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推定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7)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8)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9)高度危险物被非法占有,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10)受害人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遭受损害的,推定管理人有过错。(11)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

14、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无过错原则的适用范围及其免责事由(1)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其抗辩事由是: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公民自己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有罪证据被羁押、判刑的;依照刑法第17条、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失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

15、由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3)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免责事由是: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战争和受害人故意;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质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遗弃、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免责事由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或者盗窃电能或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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