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之债-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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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属之债-详解 从属之债(Subordination)目录 1 什么是从属之债1 2 从属之债的种类2 3 从属之债的主要法律问题2 4 参考文献什么是从属之债1从属之债是指一个债权人同意在另一债权人受偿之前不请求清偿自己的债务。前者称为从债权人,其债权称为从债权,可由一切种类的债权构成;后者称为主债权人,即项目融资的贷款方。从属之债的种类2从属之债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不完全从属之债,是指在借款方清理或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从债权人便停止受偿直到主债权人完全受偿后才能重新受偿。二是完全从属之债,是指贷款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前,从债务不得受偿,并不以借款方是否清理或破产为条件。在构成完全从属之债的情况下

2、,从债务往往是借款方的内部债务,如借款方对母公司或对其股东的债务等。从属之债的主要法律问题21从属之债的效力如果借款方不存在任何清偿能力问题,从属之债的效力是无可否认的。但当借款方清理时,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债权的清偿往往都有法定的平等受偿原则,当事人无权以协议改变这种法定原则,于是,无物权担保的贷款方则不得不和从债权人一起平等受偿。为了避免这一限制,从属之债协议通常规定,从债权人在受偿后应将所得部分转交给贷款方,以弥补其不足。2从属之债下的主债清偿方式从属之债下的主债权有两种清偿方式:(1)直接清偿,即由借款方在债务清偿之前直接清偿全部主债务,但在实行法定平等受偿原则的国家,直接清偿往往无效。(

3、2)间接清偿,即从债权人将受偿部分转交给主债权人即贷款方而使主债权受偿,但如果从债权人在受偿后转交前破产或被清理的,则转交部分就落入从债权人本身的全体无物权担保债权人的受偿资产范围,这样便使得主债权人即贷款方遭受损害。为了体现出从属之债的作用,从债权人常将现在或将来的受偿部分的所有权授予或转让给贷款方,这在普遍法系国家体现为从债权人为贷款方利益对转交部分设立从属信托。3从属之债的性质对于从属之债的性质,现今世界各国并无法律上的定论。就从属信托而言,它容易被认为是从债权人在其来自借款方的应收账上设定的担保物权,英国法律便是如此规定的,但美国法院总体上倾向于将从属之债排除在物权担保之外。4从属之债的变更和灭失按照国际惯例,如果主债务未变更,则从属之债也不得变更这一点通常都在从属协议中明确规定。参考文献1. 徐莉编.项目融资.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01月第1版.2. 2.0 2.1 刘金科主编.国际金融法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05月第1版.-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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