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车船税征收处理工作通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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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做好车船税征收处理工作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发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县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切实做好我县车船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车船税征收范围 凡在我县境内按规定应当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车船税。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在购买交强险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不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在地到当管地税分局缴纳车船税,其中县城范围内统一到绥中县地税局城郊分局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税征收标准 按照省车船税车辆税额表设定标准,我县

2、车船税车辆适用税额标准为:大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年税额为每辆600元;中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年税额为每辆540元;小型载客汽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年税额为每辆480元;微型汽车(车长小于等于3.5米、发动机汽缸总排气量小于等于1升)的年税额为每辆360元;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按自重每吨96元;摩托车的年税额为每辆120元。 三、其它说明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车船税应按会计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计算,在购买交强险时一次性缴纳;不购买交强险的车辆,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在会计年度内缴

3、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应当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及时报解税款,并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财政部门依据规定安排预算给予保障。 四、车船税征管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务求新标准的车船税政策全面深入到纳税人,为征收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开展。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同时,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全面开展车船税征收工作。 3、严格加强税收征管,堵塞征管中的漏洞,努力做到税款的应收尽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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