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几点看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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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几点看法范文 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开后,案件的主审法官没有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杜绝了腐败滋生的土壤,有效地保证了法官公正办案。但由于负责立案审查的法官没有参与案件的审理,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疏于审查或没有认真审查而简单地予以登记立案,造成遗漏或多列当事人等情况,导致主审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追加当事人及重新通知开庭,严重影响了审判效率,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份迟延,不得不对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分开审理,显然与设立附带民事诉讼是为了节约审判资源、降低审判成本及减少当事人讼累的立法宗旨相悖。现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审查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提出个人的一些粗浅的见解,以求教于同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利用刑事诉讼程序一并解决与定罪量刑直接有关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说仍属刑事诉讼范畴。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程序的适用上首先要适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也应当看到,刑事诉讼程序是专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制定的,用它来解决损害赔偿这种民事权益纠纷时必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此,法律就有必要对该民事问题的处理设立一些特殊程序予以补救。这种专为解决民事问题而设立的特殊规定,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和保障。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且没有明确有哪些程序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混乱局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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