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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 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起诉状 原告:_福州甲公司住所:_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_丙,电话:_邮编:_ 被告:_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地址:_福州市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8、29层邮编:_350005 法定代表人:_吴军电话:_0591-83313138,95512 被告:_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地址:_福州东街43号新都会财经广场七楼,邮编:_350001 法定代表人:_石敏熙电话:_0591-83299030,95512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人民币462158元(具体金额以车损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和车
2、辆施救费人民币1000元; 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和理由 2008年8月15日,原告为其车牌号为闽A-_的奔驰轿车向被告投保了包括车辆损失险及其不计免赔率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57000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为一年(自2008年8月22日零时起至2009年8月2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费用为人民币11242.55元。原告当日就全额向被告支付了上述保险费,被告未向原告交付保险条款,更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2008年9月15日凌晨,原告公司总经理陈_驾驶被保险车辆从宁德返回福州途经罗源县高速路口处,遇暴雨袭击,路面积水致
3、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发动机损坏,陈_及时报险,被告派员至现场查勘后,原告支付拖车费人民币1000元,将出险车辆拖至被告指定维修单位_福州东星奔驰汽车特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维修核价,修复车辆需支付费用合计人民币462158元。随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被告以发动机部分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向原告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认为,被告拒赔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当赔付被保险车辆本次出险的全部损失,为此特向贵院起诉,恳请依法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此致 福州市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 时间:_ 第 4 页 共 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