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范本(商铺)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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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赁合同范本(商铺) 租赁合同范本(商铺) 租赁合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 传真: 通讯地址: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将其无产权纠纷的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酒店经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除按照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下列重要用语具有下述含义: (1)“项目”是指位于【】项目(暂定名,最终名称以甲方确定的为准)。 (2)“租用面积”是指本

2、合同第2.2条约定的用于本合同项下计算商铺租金的实测面积,是商铺的“套内建筑面积”。 (3)“交付状态及附属设施”是指与商铺相关的供电、供水、电讯以及雨水排放和污水排放管线等设施。有关本合同所称配套设施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交房标准。 第2条租赁标的 2.1承租商铺位于,商铺的具体位置及范围见本合同附件1。 2.2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为【】平方米(暂测),最终确定的租用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准。 2.3本合同所述租金、物业管理费、推广费等各项费用的依据,最终以实测租用面积进行结算。在甲方确定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之前,乙方应当按照第2.2条所述面积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在商铺的实测租用面积

3、确定后,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7】日内结算此前已缴租金、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4承租商铺的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交房标准中列明。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附件二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承租商铺给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承租商铺的验收依据。 广告位、配套设施 2.5权属保证与承诺:甲方对承租商铺有完整的产权,承租商铺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担保,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或者被以其它形式限制权利之情形; 第3条租赁用途 3.1双方确认,乙方承租商铺须用于商业经营活动。 3.2租赁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承租商铺的用途

4、。 3.3租赁期间内,乙方不得使用、允许或默许承租商铺用作任何非法、违背公序良俗、损害项目整体商誉的用途。 3.4乙方在开业经营前应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取得经营本合同第3.1条所述营业事项所必要的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并应保证在租赁经营期间,上述证照均持续有效。 3.5甲方承诺并保证,承租商铺符合甲方的租赁用途,不会因商铺的经营性质等原因不能办理经营餐饮业务所必要的批准、营业执照及许可证等情形。 承租商铺通过消防部门的相关验收,能够用于乙方经营餐饮店。 其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 第4条租赁期限及免租期 4.1商铺租赁期限为15年,自交付日开始计算。双方暂定商铺的交付日为【】年【】月

5、【】日,从交付日起至【】年【】月【】日为装修免租期。租赁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届满。如交付日因故迟延,双方同意租赁期及免租期自动相应顺延。 4.2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自交付日起,即【】年【】月【】日至【】年【】月【】日的装修免租期。在免租期内乙方无须支付租金,但须承担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及装修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5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5.1乙方应以下列标准计算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承租商铺的租金。 第一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二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三年每月每平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第四年每月每平

6、方米为人民币【】元,月租金为人民币【】元; 以上租金均不包含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 5.2乙方应按月/季/半年向甲方预付租金。首期租金乙方应于交付日前的一个月内向甲方预付。本合同约定的免租期届满以后,每应付款月【】日之前(含当日),乙方向甲方预付下期的租金。 5.3支付方式: 乙方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账户变更的,由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账户向甲方汇款或转账。 开户银行: 开户名: 账号: 5.5乙方汇入每笔租金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5.6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各项税费。 第6

7、条物业管理费以及其他费用 6.1物业管理费 (1)双方约定,作为商铺的承租人,乙方应当自交付日(【】年【】月【】日)起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缴纳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承租商铺的物业管理费按承租商铺的租用面积计算,计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每月累计【】元人民币。装修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装修期届满后按正常标准缴纳即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 (2)商铺的物业管理费由乙方按月预付给甲方或管理公司,首期物业管理费于交付日前的一个月内缴纳,其后各期物业管理费应于上月【25】日之前(含当日)预付。首期物业管理费和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前的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均以乙

8、方在该月实际租赁的天数乘以日物业管理费计算。 (3)租赁期间内,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管理成本或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调整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并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执行。 (4)乙方可以用支票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或以汇款或转账方式存入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下述银行账户,有关付款所产生的手续费由乙方自行承担。指定账户变更的,由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提前通知乙方,乙方按照通知的新账户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汇款或转账。 开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5)乙方缴纳物业管理费后,由甲方或管理公司向乙方开具等额发票。 6.2推广费、能源费等其他费用 (1

9、)乙方应于免租期届满后按月向甲方交纳承租商铺的推广费,用于为提高项目的知名度及形象等甲方安排的推广、促销活动以及广告费等的费用支出。推广费按商铺租用面积计算,缴纳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该项费用包含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单独缴纳。 (2)自承租商铺交付日起,乙方还应当承担并支付其使用的水、电、燃气、通讯、宽带费、非正常营业时间空调供应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本款所述费用的支付方式、标准和时间,以甲方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或相关规定为准。乙方不得以未收到通知为由延付各项费用。 (3)双方确认: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缴纳或延迟缴纳前款所述费用。如因乙方欠付前述费用导致政府或相关供应单位中断或停止对项

10、目的相关能源供应,则因此而导致甲方、管理公司、其他承租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蒙受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 第7条租赁保证金 7.1租赁保证金 在本合同签署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金额相当于乙方承租商铺【叁】个月的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整。其中【】个月的基本租金之和共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整;【】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之和共计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角整。乙方在支付租赁保证金时,必须将【】个月的基本租金支付给“出租人”名下账户(具体帐户信息请参照本合同第5.8款);另外将【

11、】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名下账户(具体帐户信息请参照本合同第6.1(4)款)。 (1)在租赁期内,如因实测租用面积确定、基本租金和或物业管理费调整导致实际基本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数额变化的,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补足或甲方应支退相应数额,以保证该保证金在租赁期内任何时段都相当于个月的基本租金、物业管理费之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如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已经向甲方支付了租赁意向金/预付款的,则该意向金/预付款等额在本合同签署后自动转为租赁保证金的一部分。 (3)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 (4)双方同意,甲方有权不以租赁保证金抵作租赁期间内

12、任何时间乙方所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缴费用。如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用、违约金、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乙方应当支付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则甲方有权直接向乙方追偿有关欠款及延迟履行违约金。 (5)如甲方选择使用租赁保证金以冲抵乙方前述应付款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租赁保证金补足,使其达到本条约定的金额。如租赁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书面通知后除补足租赁保证金外,还应支付租赁保证金不足冲抵部分的欠款。 (6)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间届满后双方未能就续租达成协议或双方在租赁期间内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则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还

13、承租商铺、缴清所有应付费用、违约金或其他应付款项及履行完毕其他合同义务之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剩余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第8条商铺的交付 8.1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预定交付日为【】年【】月【】日,由于甲方以外的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按期交付的,甲方有权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的交付日期、租赁期和免租期相应顺延。 8.2承租商铺交付日前【】日内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入驻手续,进行承租商铺的交接,交付日乙方应当派员参加。 8.3甲乙双方按以上8.2条约定当场交接的,应于交接当日在甲方物业公司提供的承租商铺交接单上签字,以示承租商铺交接完毕。 8.4乙方在办理商铺的交接手续时须

14、按照约定足额交清各项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由此引起的延期不导致免租期的顺延。 8.5双方确认:该商铺交付时为毛坯房。乙方对此已充分知悉,在验收交接时不持任何异议。如在交接时或进场后发现商铺设施根据实际经营使用的需要而须调整的,不影响商铺的交付,但乙方可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的申请,甲方或管理公司在符合施工技术规范并具备可行性的情况下将配合乙方进行整改,费用由乙方承担。 8.6双方确认:若在该商铺交付时,该商铺交付条件基本具备,而仅存在少量收尾工程未结束而导致的缺陷或瑕疵的,并不影响商铺的交付。甲方应在交付后立即进行必要的修复。 第9条商铺的装修 9.1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供

15、的租户装修手册及其他有关装修的规章制度进行装修。 9.2乙方应在免租期内进行商铺的装修。 9.3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装修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如按照法律规定装修设计文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则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工程。 9.6乙方在承租商铺装饰装修期间如有与甲方的承包商进行的与承租商铺相关的施工存在交叉施工,双方均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10条商铺的开业 10.1商铺初步确定的开业时间为【】年【】月【】日,乙方应按照确定的前述开业日对外营业。 10.2乙方应在取得全部必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和批准文件),完成承租商铺的装修和必要的准备工作后,经甲方或者管理公司核准后,正式对外营

16、业(包括试营业)。未经甲方或管理公司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开业。如乙方已经完成了开业准备,具备开业条件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认为乙方的开业符合项目的整体运营安排的,可以同意乙方提前开业。 第11条商铺的营业管理 111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或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消费者及甲方或管理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11.3乙方所租商铺应当全年营业,节假日不停业。每天的营业时间和空调供应时间为上午【】点【】分至晚上【】点【】分。同时,甲方有权按季节变化或项目运营实际需要更改或延长营业时间及空调供应时间。乙方因自身经营需要,其营业时间与上述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不一致的,须取得甲方或管理公司的同意,并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空调费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乙方不得于本条约定的营业时间内暂停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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