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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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简化政府审批方式,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依据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商注册地在我市范围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实施告知承诺制。第二条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是指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公布告知申请人所申请事项的办理条件和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承诺符合办理条件,并承担相应违反承诺的后果,由行政审批机关

2、直接作出决定的方式。第三条行政审批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要求制定并公布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二)准予办理应当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以及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三)行政审批机关提供的服务内容、咨询方式、采取的监管方式以及承担的责任等;(四)行政审批机关认定申请人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程序和标准,整改期限,违诺失信行为等级划分标准,以及申请人解释说明、申诉、信用修复的渠道;(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申请人的其他内容。第四条申请人对以下内容做出确认和承诺:(一)所

3、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完全按照公布的标准填写和提交材料;(三)已达到相应的条件、标准,具体内容填写清楚;(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各项惩戒措施;(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五条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盖章、申请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应在申请人提交所需材料时一并提交并归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档案。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

4、,以及符合告知承诺书要求的材料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直接作出同意的决定;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行政审批机关在行政审批证件上注明申请人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审批决定。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要加强对告知承诺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在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三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经核查,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第九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

5、可:(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取得与管理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书的。第十条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少于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承诺聘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经历与经营范围不相适应,不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从业经历的。第十一条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

6、的证件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撤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第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行政审批机关明确违诺失信行为的信用修复条件、渠道、方式、期限和程序等。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行政审批机关可以视情将公示期相应缩短一至六个月。第十三条申请人认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载的申请人违诺失信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

7、化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相关程序处理。第十四条除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外,市场主体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鼓励社会公众对申请人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行政审批机关接到举报的,及时调查处理,加强对实施告知承诺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登记告知承诺制工作中出现失误或偏差,但已按照本意见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不产生工作失误责任。第十六条本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格式以市政务服务局统一格式要求设计编印,全市各区样式统一、内容

8、一致。样式详见附件。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附件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一、基本情况(一)审批服务部门名称: 咨询方式: (二)申请人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三)委托代理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审批服务部门告知(一)办理事项名称: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二)事项依据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有与其申请管理的船

9、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有关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管理义务。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规定: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

10、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三)准予办理条件申请办理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2.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1)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

11、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50艘,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管理沿海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21至30艘,至少分别配备4人;31至40艘,至少分别配备5人;41至50艘,至少分别配备6人;大于50艘,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大于50艘,每增加50艘增加1人,不

12、足50艘按50艘计管理内河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50艘,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书。申请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北京市

13、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2.北京市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3. 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交,由受理人员通过政府信息共享系统获取电子证照)(四)违诺惩戒1.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在15日内进行整改,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予以记录不公示;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1)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2)未取得与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证书的。2.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在20日内进行整改并上报整改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

14、节为一个月至六个月;整改后仍未达到条件的,撤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1)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少于北京市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申请表(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承诺聘用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从业经历与经营范围不相适应的,不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经历的;3.在检查中发现申请人作出虚假承诺,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许可的,依法进行查处,撤销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按照未取得决定擅自从事相关活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有关情况纳入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公示期视情节为六个月至一年。(五)审批服务部门职责1.负责公布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申请材料和需要履行的法律责任;2.负责审批决定;3.负责后续监管;4.负责异议处理。(六)申诉渠道申请人可通过12328、12345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三、申请人承诺申请人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二)已经知晓审批服务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三)已达到相应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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