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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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义勇为之“囧”境与其法律救济的思考论语为政口:见义不为,无勇也。 2013年11月16口,据羊城晚报报道,汕头市河浦中学的两名高三学生扶起一骑电动车摔倒的老人,老人称是这两名学生导致其摔倒,要他们承担赔偿;2013年11月21口,据华西都市报报道,达州市的三个小孩在楼下玩耍,看见一太婆摔倒便向前扶起,后被太婆赖上,要求其家长赔偿医药费;2014年9月11口华商晨报报道,一男子救助他人被刺死,其父申报见义勇为9年未果这样的事不胜拼举,这让我们不得不要问道:为什么见义勇为会出现如此之囧境?怎样才能打破这样的困境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一、见义勇为之囧境 (一)见义勇为囧境体现 日境不是一对

2、正确词语,正确的写法应为窘境,笔者之所以将其写囧成囧,是因为囧更能体现见义勇为的现实困境囧字本是光明囧之意,就像见义勇为一样,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现在却出现众多囧困境。下面我们对这些困境做下总结: 困境一:救人后自己人身遭到损害,生活窘迫。例如:2002年9月,安徽省安庆市商业学校的孙八一老师在一次见义勇为的过程中造成身体残疾,为此,他受到了表彰。而谁又能想到,事隔半年之后,这位舍身救人的英雄却因为举债治疗伤残,最终不得不走上了艰难的维权之路。路见不平,挺身而出,旁人只是做看客:为救他人身负重伤,结果是债台高筑,被人遗忘。最后,见义勇为内在高尚无私的美德和良俗属性,在利益回报的诉求中消逝得

3、荡然无存。这使得人们深切地感到解决英雄流血又流泪问题的紧迫程度。 困境二:见义勇为者牺牲,家人生活与情感都没有得到抚慰。例如2006年7月20口,桂辉物业管理公司保安员刘发龙在桂林市西城路步行街值勤时勇抓夕徒英勇牺牲的事迹,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泛关注,社会各界纷纷向其家人伸出援手,为刘发龙捐款。但是其家人的生活仍无法保障,人为善款争执不休上法庭。 困境三:见义勇为者在过程中至他人损害,而遭受赔偿。东市民凌华坤驾车路遇劫案,他驾车追击撞倒劫匪致其不治死亡,此过程中伤及路人和车辆,受伤者要求其赔偿损失,其把奖金和捐款拿来赔偿并倒贴4万多元。 困境四:好人不得好报,遭受诬陷。例如2006年6月27口

4、,江镖驾车在江苏镇江市中心山门等红灯时,突然看见一男子正用力拍打他前面的一辆别克商务车,并用手指着车子的后轮胎。别克车上的女司泪(,连忙下车顺着男子手指的地方看。这时,另一个骑车男子从副驾驶车窗伸手抓起座位上的拎包,蹬上车与拍打窗户的男子分头逃跑,其中一人逃进了旁边的腰刀巷。江镖见义勇为驾车抓小偷,途中将一老太太撞伤导致对方住院治疗。小偷抓到了,江镖获奖了。他见义勇为后又为老太疗伤,但老太太却提出巨额赔偿,而他的奖金和捐款不够医疗费,面对老太太家人提出的巨额索赔,他陷入无穷的烦恼中。 困境五:见义勇为救济措施不完善,一奖了之,生活无法保障。例如2007年1月的一天凌晨,50多岁的北京顺义区农民

5、董柱德发现邻居家起火,在来回奔跑提水中死亡。董被区民政局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但因其死于突发心脏病,未被认定为因见义勇为牺牲。顺义民政局给了董家抚恤金3. 6万余元。 困境六:见义勇为行为减少,社会变得冷漠。例如小悦悦事件。 囧境出现的原因 1.见义勇为的行为主要的进行道德评价,无法解决其生活上的要求,无法解决物质的利益问题。 2.关于见义勇为,法律没有明确的界定,见义勇为者维权困难。 3.中国人传统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传统思想,社会奖励措施不完善,使得见义勇为人减少。 二、我国见义勇为法律救济现状 由于我国法律未对见义勇为做出明确的界定,在我国理论界,对见义勇为行为实行法律救济,在适用法律上有

6、不同的主张: 第一种主张认为,见义勇为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无因管理的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从见义勇为的特征上来看,它符合无因管理的要素:一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帮助他人脱离危险:二是管理事务致使他人收益,自己受损:三是替他人管理事务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可见见义勇为适用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但是这对见义勇为者补偿来说明显不公,因为无因管理只给予管理者不要的补偿,这样对见义勇为这的人身损害及今后生活的补偿明显不足,无法真正实现对见义勇为者权利的保障。 第二种主张认为,其最早来源于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

7、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这一法律规定相比第一种主张也是明显无法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的,这一法条主要是提倡社会道德或公序良俗与法律规范相结合,只有在见义勇为者为了保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而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可见这种补偿对于见义勇为人来说同样是微弱的。 第三种主张认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巧条予以一个说法: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8、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的程度上比较低,再加上我国当前的法律环境不是很好,在法律的意识上还比较的淡薄,而行政复议又是一项有着准司法这样的性质的行政工作,它所涉及到的范围比较的泛,这就要求着要能够有一个比较系统的法律和法规来进行对其加以规范,这样才能够使得复议工作在施行的过程中对于每一个工作环节都有法可依,这就需要和行政复议条例相结合的有关制度的建设要得到强化,比如说在行政复议的管辖制度方面进行加强,在其申请受理以及案件的审理制度方面得以加强,并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报告制度加以建立完善等。同时还要对行政复议的机构加以建立完善,这样能够给这一

9、工作在组织上有一个很好的保障,虽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己经建立了十几年,但是在机构上的不完善也导致了诸多的工作无法正常的开展,对于行政复议的机构在设立上比较的复杂,故此,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规划探讨,把行政复议的机构更加合理化的呈现出来。 对于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要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对于行政复议是保留其原有的行政属性还是把一些司法性的因素加以引入,或者是彻底的进行改革?这些方面的决定都和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分不开,对于行政复议的权利属性进行准确地界定是关键,它是一种新型的行政权同时也带有着一定的司法特点,故此要从多方面的进行对其考量,要能够清醒的看待。对于行政复议的目标以及功能所表现的是多方面的,在

10、理论界对其的功能界定主要分为救济功能和监督功能,但是至今对于其还有着不同的看法,这两者不是完全分离的同时也不是对立的,这也需要从实际的情况来加以看待。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设计方面要结合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在当前对于行政复议的委员会试点在我国己经推行,并取得了较好的发展,但是还存在着工作的进展不平衡的现象,这就要求要能够和我国的国情相结合,要对我国的行政复议的程序有一个保障。在对行政复议的处理方式的调整以及对其裁决的法律效力进行确定的方面要以最大化的程度进行对矛盾加以处理,从源头上解决好问题,要能够把行政的资源以及手段在必要的时候加以运用,更好的解决好这一问题,把行政复议的行政性的特点进行充分的发挥出来,这样不仅能够有利于办案的效率,更是能够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从而推进依法行政的服务进程。 五、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其中对于行政复议制度是对于我国的公民其中保护作用的重要制度,通过以上的分析探究可以发现,行政复议的基础理论的制度加以完善,就要对其基础理论进行创新,要结合实际情况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进行发展改进,要有我国的特点,这样才能更好的推动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的整体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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