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羡镇李堂煤矿塌陷区整治项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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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名称:首羡镇李堂煤矿塌陷区整治项目 目 录第一章 项目说明- 3 -第二章 磋商响应文件- 4 -第三章 磋商相关说明- 7 -第四章 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合同签订- 9 -第五章 磋商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9 -第六章 询问和质疑- 9 -第七章 采购需求- 9 -第八章 附件- 9 -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编号:丰采磋C(2021)HNZL001 各供应商: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首羡镇李堂煤矿塌陷区整治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以下简称磋商文件)内容如下:第一章 项目说明一、采 购 人:丰县首羡镇人民政府二、项目名称:首羡镇李堂煤矿塌陷区整治项

2、目三、项目编号:丰采磋C(2021)HNZL001 四、采购邀请: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五、采购方式: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六、供应商资格条件: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此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资质类别和等级:具备营业范围有土方工程;说明:(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3、;(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4.查询及使用供应商信用记录: 由采购人查询信用信息。 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诚信江苏”网(“诚信徐州”网(sdf.lkj/);和或“信用中国(江苏.徐州)”网();“信用丰县”网。 截止时点(查询环节):评审结束前; 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 网页截屏打印,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采购人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

4、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7、 采购预算(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95万元。8、八、采购需求:见磋商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九、拟签订的合同文本:见磋商文件附件。十、报价要求:1.供应商报价为要约,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无承诺表示时视为未成交,湖南筑龙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必要时可重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或采取其它方式采购。2.按照磋商报价表要求填写首次报价。第二章 磋商响应文件十一、提交响应文件要求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时间:2021年9月9日北京时间09点00分。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3.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9月9 日北京时间0

5、9点30分,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4.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1年9月9 日北京时间09点30分。5.首次响应文件开启地点:6.本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本项目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7.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密封(标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送达磋商文件指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地点”。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将被拒收。十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第一部分 基本要求1.首次响应文件需装订成册,编制目录。2.磋商文件中要求加盖印章(公章)的必须加盖印章(公章),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印章

6、(公章)的,响应无效。3.首次响应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需在封面注明正本副本字样,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副本不分开密封、磋商报价表单独密封,封袋上应注明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号、投标项目名称。4.2 上述封袋上都应注明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号、投标项目名称。4.3 上述封装的响应文件如没有分装,无标识,将作为无效投标而予以拒绝,如上述响应文件无密封或残破导致所有后果均由供应商承担。5.响应文件正、副本均不退还供应商。若采购人索取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副本的,须在双方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后,由本单位提供给采购人。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

7、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响应文件的组成(一)承诺书(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二)磋商报价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三)分项价格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四)偏离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 (五)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六)其他文件,包括: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磋商报价人需提供以下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并在提交磋商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单独递交:(1)合法有效的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

8、力证明材料。响应文件中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4)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2.项目实施方案;3.评分细则中评分得分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4.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政府采购政策要求:5.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非必须提供)。注: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提供本企业制造

9、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具体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规定为准。6.供应商为监狱企业的,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注:具体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为准(必须提供)。7.供应

10、商为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加盖公章,格式见磋商文件附件,必须提供)。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

11、准的工资;(五)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具体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为准。8.“环境标志产品”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所选用的产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12、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时间内(即“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当天在“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内)的,提供环境标志产品”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9.“节能产品”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所选用的产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时间内(即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当天在“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内)的,提供“节能产品” 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0.投标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11、说明:(1)投标供应商应对以上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2)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必须向采购人提交其响应文件中所有复印件的

13、原件,采购人核查(核对)无误后,签订合同。如成交供应商不能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原件,将被采购人认定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别要求的除外。第三章 磋商相关说明十三、评审程序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由采购人组织以抽签方式确定成交候选人。磋商小

14、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按响应无效处理。相关内容和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特别说明: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 号)规定:“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1 家的,采购人(项目实施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十四、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1.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2.评审标准:详见磋商文件附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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