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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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申请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恳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方虽然具有撤销该婚姻效力的恳求权,但是这一恳求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恳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恳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个规定表明,受胁迫方必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使行撤销其婚姻效力的恳求权。这是由于,因胁迫而缔结的婚

2、姻往往是受胁迫方违反了自己的意愿而缔结的婚姻,假如结婚后受胁迫方自愿接受了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那么法律就会让这个婚姻关系连续有效。假如结婚后受胁迫方不愿维持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就可以恳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其婚姻效力,使已经缔结的婚姻关系失效。然而,假如受胁迫方长期不行使这个权利,不主见撤销婚姻的效力,就会使得这一婚姻关系长期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爱护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殊是双方当事人所生子女的利益,也不利于家庭、社会的稳定。同时还可能使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在推断是否撤销当事人婚姻效力时,由于时间太长而无法作出精确的推断。 因此婚姻法规定,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恳

3、求权必需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行使,假如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还不行使,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恳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其所缔结的婚姻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受胁迫方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申请撤销该婚姻。依据规定,受胁迫方行使恳求撤销婚姻效力的恳求权的期限是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期限内,受胁迫方必需打算是否提出恳求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否则,受胁迫方就失去了提出申请撤销婚姻效力的权利。 那么,这一年的期限从何时起算呢?本条规定的这一年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二种情形: 第一,自受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打算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 其次,自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即受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打算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的效力。这种状况主要考虑到在胁迫的婚姻中,有的受胁迫方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绑架、拐卖的妇女被迫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有关部门未解救前,是无法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的,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方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时间必需待其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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