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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项目名称: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办事流程: 1、开业及变更登记 -核准-发照受理、审查-不予登记-发驳回通知书 2、注销登记受理、审查-核准注销所需材料:1、申请书; 2、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 (1)合伙企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A、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C、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D、合伙协议; E、出资权属证明; F、经营场所证明; G、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
2、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A、变更登记申请书;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事项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A、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B、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C、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2)分支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A、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B、全
3、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C、企业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D、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F、经营场所证明; G、国家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办事期限:一)法定办理时限 1、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执行办理时限 1、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核准登记所需材料起即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2、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市局注册处按“一审一核”制的要求,简易类登记为3个工作日,一般类登记为5个工作日,特殊类登记为7个工作日。各分局自4月1日起企业登记审批时限也按3日、5日、7日的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