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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劳合同-站 委托人 因 事项,于2005年5月 日起,委托受托人苏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效劳,受托人决定接受委托。双方就委托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 委托事项:参与处理 。二、效劳律师:受托人决定指派本所姜晓亮律师及其合伙律师,为委托人提供商定法律效劳,委托人没有异议。三、效劳程序:313233 四、相关费用法律效劳费:1、按时计算(每小时人民币500元),或2、按件计算(双方协商)。其它费用:签约之日起,承办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效劳过程中,所必须的费用如交通费、及异地办案的差旅费等由委托人全额负担。先由委托人先垫付一定费用,后按实际支出的发票结算。五、双方义务 委托人不得隐瞒事实或利用律师提供的效劳从事不合法的活动,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托人依照律师法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效劳,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六、合同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七、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各方各执一份。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