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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事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条件一、必须具备条件: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依据人民法院的有关判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二、需提供的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