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ۥ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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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污水处理特许运营协议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运营协议 城市污水处理特许运营协议示范文本说明本协议示范文本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立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运营治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26号)和关于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意见(建城2005154号)编制。本协议示范文本主要用于污水处理特许运营工程,如bot(建立-运营-移交),tot(转让运营权)等方式。其它方式如股权转让等可参照本示范文本。本协议示范文本作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等施行污水处理特许运营过程中签订特许运营协议的示范性文件。鉴于工程的详细情况各有不同,各地在参照使用本

2、协议示范文本时,应依照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的相应条款加以细化和补充。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应由工程执行机构依照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1.2其它第三章特许运营权第2条特许运营权2.1特许运营权2.2特许运营期第3条声明和条件3.1甲方的声明3.2乙方的声明3.3履约保函(bot方式适用)3.4融资完成3.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工程建立(bot方式适用)第4条土地使用4.l土地使用权4.2对使用土地的限制第5条设计5.1设计要求5.2批阅设计标准和技术标准5.3施工图设计甲方的责任第6条建立6.1乙方的主要义务6.2甲方的

3、主要义务6.3质量保证和质量操纵6.4工程进度打算6.5进度报告6.6甲方的监视和检查6.7不可免除6.8交付图纸和技术材料6.9对考古、地质及历史物品的保护第7条竣工7.1工程设备竣工验收7.2环保验收7.3开场商业运营第五章工程的运营与维护第8条运营与维护8.1运营和维护的根本原那么8.2污水处理范围8.3甲方的主要责任8.4乙方的主要责任8.5维护保函8.6运转与维护手册8.7水样的采集和储存8.8水量的计量8.9暂停效劳8.10环境保护8.11未履行维护的处理8.12甲方进入污水处理工程设备现场第9条污水处理效劳费9.1污水处理效劳费污水处理效劳费单价调整9.3污水处理效劳费的支付9.

4、4污水进水水质超标9.5更改出水排放标准9.6出水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违约金9.7处理水量缺乏违约金第六章工程设备的移交(bot、tot方式适用)第10条特许运营期期满时污水处理工程设备的移交10.1移交委员会10.2移交范围10.3最后恢复性大修和功能测试10.4备品备件10.5保证期10.6承包商保证的转让10.7移交效力10.8维护保函的解除10.9风险转移第七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11条甲方和乙方共同的一般权利和义务11.1不可抗力11.2保密11.3合作义务,预先警告义务第12条甲方的一般义务12.1不干涉12.2不当兑取保证金第13条乙方的一般义务13.1股权转让的限制13.2恪守适

5、用法律13.3劳动平安标准13.4工程文件的协调13.5税金、关税及收费13.6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13.7知识产权的赔偿处理第14条保险第八章违约赔偿第15条违约赔偿15.1赔偿15.2减轻损失的措施15.3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15.4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第九章终止、变更和转让第16条终止16.1甲方的终止16.2乙方的终止16.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16.4终止的一般后果16.5终止后的补偿16.6终止后的移交第17条变更和转让17.1甲方的变更17.2乙方的转让第十章解释和争议的处理第18条解释规那么18.1修正18.2可分割性第19条争议的处理19.1双方友好协商处理1

6、9.2仲裁19.3争议处理期间的履行19.4接着有效第十一章其它第20条其他条款20.1通知20.2附件目录20.3不弃权20.4合同文字20.5生效日期第一章总那么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治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的要务施行城市污水处理特许运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 (依照工程详细情况,简单介绍本协议签署的目的、原那么和法律依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受权,本协议由市(县) (部门)(被受权人)(下称“甲方”),地址: ,被受权代表: ,职务:;与(下称“乙方”),注册地点:,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 ,国籍: 。于

7、年月 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鉴于:(1)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运营的方式施行 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该工程已于 年 月 日获得 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批文见附件9);(2)(甲方)于年月至 年 月对工程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那么,通过,确定由 (乙方)承担本工程。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第二章术语定义第1条术语定义1.1术语定义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以下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指污水处理工程,处理才能为每日立方米,地址为。“本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运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16,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

8、何本特许运营协 议之补充修正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出水采样点”指为检测出水质量对出水进展采样之处。详细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法律变更”指:a. 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公布 、修正、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b.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 后修正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同时,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 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ii)对工程的融资、建立、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工作日”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化学品”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根本水量”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立方米计算的处理水量。“慎重运转惯例”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立运营类似于本工程的工程所采纳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纳的国际惯例和方法。“进水采样点”指为检测进水质量对进水进展采样之处。详细位置如附件4图中所示。 “接收点”指本工程接收污水进水的详细地点,见附件4。 “交付点”指污水通过本工程处理后的交付点,见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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