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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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合伙协议(私募股权投资) 本协议由(作为一般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列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下文中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依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1.1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XX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XX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XX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

2、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1.3 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约定共同设立的XX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4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一般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5 一般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 1.1.6 有限合伙人,指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有限合伙出资并由一般合伙人决定接纳的人士,以及通过受让有限合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7 关联人,指关于任何人而言,包括受该等人士控制的人,控制该等人士的人以及与该等人士共同受控制于同一人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一方支配另一方主要商业行为或个人活动的权力,这种权力的形成可以

3、是基于股权、投票权以及其他通常认为有支配力或重大影响力的关系。 1.1.8 管理团队,指一般合伙人负责管理本有限合伙的管理团队。 1.1.9 认缴出资额,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缴付的、并由一般合伙人接受的现金金额。 1.1.10 实际出资额,指一个或多个有限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1 合伙费用,指由有限合伙自身承当的运营开支。 1.1.12 管理费,指作为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合伙事务执行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而由有限合伙向一般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13 目标基金,指有限合伙拟对其进行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 1.1.14 子基金,指有限

4、合伙已承诺投资且尚未退出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投资基金。 1.1.15 共同投资项目,指有限合伙与子基金共同对子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司进行投资的项目。 1.1.16 临时投资,指本协议6.3条所述现金管理方式。 1.1.17 可分配现金收入,指有限合伙收到的来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的现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及预留费用后可分配的部分,但该等现金收入不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及合伙人依据第3.4条规定支付的违约金。 1.1.18 有限合伙收益,指有限合伙收到的来自子基金或共同投资项目的投资收入、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有限合伙的现金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合伙费用后的部分。

5、 1.1.19 有限合伙收益率,指有限合伙的收益与有限合伙总实际出资额的比率。 1.1.20 有限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权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是指基于实际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收回投资成本及取得收益分配的权利;关于一般合伙人而言,除上述基于实际出资额而享有的权利外,还包括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管理权。 1.1.21 咨询委员会,指一般合伙人按照5.5条组建的有限合伙咨询机构。 1.1.22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1.23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24 元,假设非特别指出币种,指

6、人民币元。 1.2 标题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该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 限制或扩展范围。 第二条 有限合伙 2.1 设立 2.1.1 各方同意依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 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2.1.2 各方同意并承诺,为有限合伙登记注册之目的,将签署所必需的全部文件,履行所必需的全部程序。有限合伙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有限合伙成立日。 2.2 名称 2.2.1 有限合伙的名称为XX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最后工商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3 主要经营场所 2.3.1

7、 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XX市。 2.4 目的 有限合伙的目的是,作为投资人主要投资于优秀管理人发起并管理的股权投资基金,获取投资收益,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 2.5 经营范围 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业务,受托资产投资,代理投资,财务顾问,融资策划和顾问,上市策划和其他资本运作策划业务。 2.6 期限 2.6.1 有限合伙的期限为年。 2.7 权力 2.7.1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般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关于有限合伙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 决定、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 代表有限合伙取得、管理、维持和处分

8、资产; (3) 采用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展开经营活动所必必需的一切行动; (4) 开立、维持和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 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 (6) 订立与有限合伙日常运营和管理的有关协议; (7)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用所有可能的行动以确保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一般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8)依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9)采用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

9、权益所必必需的其他行动; (10)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2.7.2 在2.7.1条规定基础上,依据咨询委员会的决定,一般合伙人可对以下事项拥有执行权: (1)变更有限合伙的名称; (2)变更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 (3)批准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4)处分有限合伙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力; (5)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担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 (6)其他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一般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 2.8 授权 2.8.1 全体有限合伙人授权咨询委员会,在任何时候以决议方式指令一般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以下文件上签字: (1)

10、本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一般合伙人凭达到代表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约定数量的有限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人会议决议或出具的书面同意文件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其他内容一般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2)有限合伙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3)当一般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必需签署的文件。 2.10 合伙费用 2.10.1 有限合伙应直接承当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以下费用: (1)开办费,即有限合伙之组建、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筹建费用,注册场地租金,法律、会

11、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 (2)所有因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持有、运营、出售而发生的第三方费用; (3)有限合伙的审计费用,税务、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费用; (4)有限合伙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5)合伙人会议、咨询委员会的会议费用; (6)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有限合伙交易和运作所收取的税、费及其他费用; (7)管理费; (8)托管费; (9)诉讼费和仲裁费;以及 (10)其他未列入上述内容,但应归入有限合伙日常运营费用之内的费用。 2.10.2 有限合伙成立之前,一般合伙人或其关联人垫付的开办费等费用,由有限合伙在成立并具备支付条件后马上予以报

12、销或返还。 2.10.3 作为一般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照如下约定向一般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在有限合伙的期限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有限合伙实际出资额的%,在有限合伙的延长期内,每年的管理费为有限合伙尚未退出子基金的投资本金的%。 (2)管理费每一年一次性支付,于每年的首日预付该一年的管理费(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提前至此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首期管理费于有限合伙成立后二十个工作日支付,计费期间自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起至所在一年度的最后一日;最后一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有限合伙期限(包括延长后的期限)的最后一个年度开始之日至有限合伙期限届满之日。

13、(3) 如在任何管理费计费期间内,因合伙人缴付出资或有限合伙投资退出而必需要调增或调减管理费基数,则依据管理费基数调整的金额以及基数变化期间的天数计算管理费的调整额,并在有限合伙支付下一期管理费时增加或减少相应的金额。 2.10.4 有限合伙发生的以下费用由一般合伙人以管理费承当: (1)管理团队的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与有限合伙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有限合伙注册场地除外)、办公设施费用; (3)其他有限合伙日常运营经费; 一般合伙人可在应收管理费的额度内指示有限合伙直接支出该等费用,并以抵扣应付一般合伙人的管理费。 2.10.5 合伙费用由有限合伙支付,应在所有合伙人

14、之间依据其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摊,一般合伙人有权在合伙人已缴付出资中预留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当期或近期可以合理预期的合伙费用。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 合伙人 3.1.1 有限合伙接纳个一般合伙人,为。 3.1.2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名称、住所如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列。 3.2 认缴出资 3.2.1 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3.2.2 有限合伙成立时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合伙企业出资确认书所示,其中一般合伙人出资人民币 元。 3.2.3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3.3 合伙人登记册 一般合伙人应在其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认缴出资额

15、、实际出资额及其他一般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一般合伙人并应依据上述信息的变化状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4 缴付出资 3.4.1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按照如下约定在有限合伙成立后年内缴付: (1)第一期出资:经一般合伙人提前日发出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应向一般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账户缴付出资至其认缴出资额的%; (2)第一期出资之后,经一般合伙人提前日发出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应按照一般合伙人通知要求缴付后续出资,后续出资不超过次,每次出资不低于总认缴出资额的%。 3.4.2 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约定缴付第一期出资,则全体合伙人在此授权一般合伙人可独立决定强制该有限合伙人退伙;如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约定缴付后续出资,则一般合伙人可认定其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按如下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1)自后续出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就逾期缴付的金额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向有限合伙支付逾期出资违约金,直至其将应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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