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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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 试行)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 以下简称项目经理 ) 必需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与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商定的项目经理必需在岗履职 , 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二,项目经理必需对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安全负全责 , 负责建立质量安全治理体系 , 负责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等施工现场治理人员 , 负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质量安全治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三,项目经理必需依据工程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组织施工 , 不得偷工减料 ; 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2、 负责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 负责组织编制,论证与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负责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四,项目经理必需组织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 ,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不得使用 ; 必需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送检试样不得弄虚作假, 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 , 不得明示或示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五,项目经理必需组织做好隐匿工程的验收工作 , 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的验收 , 参加单位工程与工程竣工验收 ; 必需在验收文件上签字 , 不得签署虚假文件;六,项目经理必需在起重机

3、械安装, 拆卸, 模板支架搭设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必需组织起重机械, 模板支架等使用前验收 , 未体会收或验收不合格 , 不得使用 ; 必需组织起重机械使用过程 日常检查 , 不得使用安全爱惜装置失效的起重机械;七,项目经理必需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用于安全防护与安全措施, 不得挪作她用 ; 作业人员未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 不得上岗 ;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八,项目经理必需定期组织质量安全隐患排查, 准时排除质量安全隐患 ; 必需落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在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九,

4、项目经理必需组织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质量安全训练, 组织审核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未经质量安全训练与无证人员不得上岗;十,项目经理必需按规定报告质量安全事故, 马上启动应急预案 , 爱惜事故现场 , 开展应急救援;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形进行检查, 发觉项目经理履职不到位的, 准时予以订正; 必要时 , 依据规定程序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经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履职情形的动态监管, 在检查中发觉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行政惩处(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处规定见附件 1), 同时对相应违法

5、违规行为实行记分治理(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治理规定见附件 2), 行政惩处及记分情形应当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公布;附件: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处规定2.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治理规定名师归纳总结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附件 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惩处规定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行政惩处( 一) 未按规定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经理的, 对项目经理依据 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 35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名师归纳总结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精.|品.|可.|编.

6、|辑.|学.|习.|资.|料.( 二) 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2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三)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 对项目经理依据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 37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二,违反其次项规定的行政惩处( 一) 未落实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 或者未落实质量安全治理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二)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的,

7、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2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惩处( 一) 未依据工程设计图纸与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64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73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二)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5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对项目经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三)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8、专项施工方案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 65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四) 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4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行政惩处( 一) 未对进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预拌混凝土等进行检验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第 65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 第 73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9、二)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73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三)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 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 65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73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行政惩处( 一) 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与工程竣工验收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64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第73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二) 签署虚假文件的

10、 , 对项目经理依据注册建造师治理规定第37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六,违反第六项规定的行政惩处使用未体会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5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七,违反第七项规定的行政惩处( 一) 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 63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名师归纳总结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 二) 未向作业人员供应安全防护用具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

1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62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三) 使用国家明令剔除,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第 62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八,违反第八项规定的行政惩处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实行措施予以排除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71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对项目经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九,违反第九项规定的行政惩处作业人

12、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训练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对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 62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 ; 对项目经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十,违反第十项规定的行政惩处未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 对项目经理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第 58 条或第 66 条规定实施行政惩处;名师归纳总结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附件 2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治理规定名师归纳总结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 ( 以下

13、简称项目经理 ) 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周期为12 个月, 满分为 12 分;自项目经理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运算;二,依据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别以及严肃程度, 一次记分的分值分为12 分,6 分,3 分,1 分四种;三,项目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次记 12 分:( 一) 超越执业范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 ( 二) 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 三) 因未履行安全生产治理职责或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 四) 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有意破

14、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四,项目经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一次记 6 分:( 一) 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经理的; ( 二) 未依据工程设计图纸与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的;( 三)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论证与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 四) 未按规定组织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的 ; ( 五) 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 六) 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 ;( 七) 明示或示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八) 未参加分部工程验收, 或未参加单位工程与工程竣工验收的; ( 九) 签署虚假文件的 ;名师归纳总结欢迎下载精品word学习资料可编辑|精.|品.|可.|编.|辑.|学.|习.|资.|料.( 十)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期间未在现场带班的; ( 十一) 未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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