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

上传人:菲*** 文档编号:195687408 上传时间:2021-09-11 格式:DOCX 页数:47 大小:45.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_第1页
第1页 / 共47页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_第2页
第2页 / 共47页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_第3页
第3页 / 共47页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_第4页
第4页 / 共47页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_第5页
第5页 / 共4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4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六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托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公平、互利”的原则。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

2、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的签订;负责按合同商定收取租金;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根据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

3、公开竞价租赁。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一般程序。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状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2、信息发布。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协议租赁方式等内容。3、竞价报名。

4、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仔细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状况的保密工作。4、竞价招标。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的第8天,出租单位应组织由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与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采纳竞标人隐秘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实行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

5、中标人,由招(评)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上述工作结束后,参加竞价招标的全部招(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明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续租程序。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连续租用申请,连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状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等事项。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鉴证。协商不全都的,原承租人必需按期无条件交回

6、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公开竞价程序。资产出租单位闲置的资产需要中、长期租赁的或已经出租的资产合同到期后承租人需要续租1年以上的,必需实行公开竞价租赁。程序如下: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状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经批准后,由监管部门托付中介机构通过竞标等形式公开租赁。2、信息发布。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负责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

7、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市综合招投标中心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报名登记人员应仔细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状况的保密工作。4、竞价租赁。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受托付的机构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纳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

8、应标,可采纳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10%)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全部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明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未中标人现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6、合同签订和鉴证。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的保证金后,租赁双方签订由监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一式三份,报监管部门鉴证后出租人、承租人、鉴证单位各持一份。第九条承租人的责任

9、和义务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爱惜和妥当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打算生育及平安、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担当相关责任。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在租赁期内不得随便转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转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担当承租人改造、转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物转租给第

10、三方。第十条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准时收缴租金,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合同商定的租金,消费支出不得抵减租金收入。出租人及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有意泄露标底、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收或减免租金的,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竞标活动。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加竞标活动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第十一条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租金收入统一使用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

11、益专用),资产收益专用票据由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请统一印制,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市财政局设立租金收入财政专户。租金收入要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进入市财政专户。市财政局负责专用票据的统一领用、统一保管、统一发放、使用核销、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专用票据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本方法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篇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淌、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12、,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方法。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方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全部的其他权益。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

13、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爱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实行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六条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楚。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被设置为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

14、下列监管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方法;(二)打算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三)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四)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状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五)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六)履行本级政府给予的其他监管职责。本方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企业的

15、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方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打算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状况。第十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状况;(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意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根据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大杂烩/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