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解读2021年新制定《兵役法》讲解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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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 役 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课件,前 言 /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 录,兵役法 修订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现行兵役法于1984年公布施行,1998年、2009年、2011年分别作了修正。随着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现行兵役法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战争形态深刻演变、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凸显,迫切需要予以修订完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2017年6月启动修法工作。修法过程中,军

2、委国防动员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组织多层级、大范围调研,召开200多场座谈会,组织6万多名军地人员问卷调查,5次书面征求军地单位意见,与国防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多次对接。目前,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兵役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修法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整体重塑,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力资源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法律支撑。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需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

3、兵员动员体制,重构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兵役政策体系、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围绕有效破解兵役工作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军地协调为方法手段。充分考虑兵役工作跨军地、跨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性、关联性,对涉及军人待遇保障、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问题,加强军地对接协调,搞好法修切分和衔接,在重大问题上形成最大公约数。五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形式、抚恤优待、退役安置、荣誉表彰等进行统筹安排,把行之有

4、效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兵役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兵役基本制度。这次调整,保留义务兵役制,突出志愿兵役制的主体地位,厘清民兵与预备役的关系,将“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调整为“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第二条)。二是优化预备役制度。明确“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第六条),突出预备役“军”的属性,推进预备役与现役一体化建设创新发展。三是调整军人户籍制度。明确“公民入伍时保留户籍”(第四十八条),推动解决官兵原户籍地涉及征地拆迁、土地承包等权益问题。四

5、是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明确“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第四十九条),把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五是完善退役安置政策。在现行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安置制度基础上,增加军士和军官退出现役可以“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方式进行安置(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加快走开退役军人差异化安置的路子。,一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新增“兵役登记”一章,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标准条件、程序办法、信息管理、查验核验等进行系统规范,发挥兵役登记在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责任感”、优质兵员征集“蓄水池”、战时兵员动员“调节

6、器”上的特殊作用。二是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适应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的时代要求,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一条),从法律层面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为常态化征集大学生奠定可靠的组织基础。三是放宽研究生入伍年龄限制。为把军队特殊专业、难以培养、建设急需的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征集对象纳入征集范围,规定“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第二十一条)。四是缩短优秀义务兵选改军士的服役年限。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第二十六条),吸引和保留更多高素质兵员更快进入军士队伍。,一是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

7、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第十条),有利于实现兵员潜力供给侧与部队岗位需求侧的精准对接,破除军地有关部门在兵役工作上的信息壁垒,从技术手段上提高兵役工作的质量效益。二是为压实“军队需求主导、政府主责落实、社会共同参与”的兵役责任,调动军地各方面参与兵役工作的积极性,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并“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三条)。,三是针对近年来兵役违法行为惩处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增加违法公民“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惩处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进一步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约束力。同时,着眼解决兵役执法难问题,还明确对违反兵役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出处罚意见,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第六十一条),将处罚建议权、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体现政府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兵役机关的主导作用。,一是对“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等国防法已规范的内容,兵役法修订草案不再重复规范。二是根据预备役制度的调整,民兵不再纳入预备役范畴,现行兵役法关

9、于民兵的内容,改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三是鉴于学生参加军训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国防教育,与兵役的强制性、军事性存在差异,将现行兵役法关于学生军训的内容调整由正在修订的其他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四是将现行兵役法关于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年龄、军事训练等内容调整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五是为搞好与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内容切分,对现行兵役法关于军人服役待遇、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等具体规定作了归纳提炼,对其他法律已作承接的相关内容作原则表述,对未作承接的、实践可行的继续予以保留(第八章、第九章)。六是搞好与国防动员法的衔接,将现行兵役法规定的“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

10、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调整为“在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国防动员法采取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依法迅速实施动员”(第四十二条),提高战时实施快速动员的决策效能。,兵役法 全文完整内容解读,(本法共分十一章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本法共分十一章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

11、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军人;预编到现役部队或者编入预备役部队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七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

12、争军事行动任务,随时准备应召参战,保卫祖国。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入役时应当依法进行服役宣誓。 第九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兵役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

13、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

14、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

15、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第三章平时征集,第十九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

16、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二十二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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