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所常规运行管理制度汇编最新(精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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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电所常规运行管理制度汇编 变电所的常规运行管理制度汇编: 概述、变电所的设备管理、 变电所的技术管理、 变电所的安全管理措施、变电所的安全考核工业标准、调度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变电所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适应现 代化管理要求,必须加强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网、省局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变电所运行管 理制度。 第 3 条 本制度供 220千伏及以上变电所使用; 对 110 千伏及以下变电所亦可参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4 条 各网、省局和供电(电业)局,一般应在生产技术部门配备专职技术人 员,负责变电运行管理工

2、作。 第 5 条 变电所应按规定配备素质合格的运行和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按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 第 6 条 变电所运行值班人员,有关生产、技术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要熟知本制 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 7 条 本制度经批准之日起,解释权属水利电力部。 第二章 变电所各级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 8 条 变电所所长的职责 一、所长是全所的负责人,对本所的安全经济运行、设备管理、人员培训和生活 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组织本所的政治学习,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关心职工生活,搞好所内团结, 带领全所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 三、领导全所人员贯彻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安全思想教育,组

3、织安全活动,主持 本所事故障碍调查分析。 四、根据设备运行状态,全所人员情况与上级要求编制年、季、月安全生产工作 计划,并组织完成、鉴发并按时报出总结及各种报表。 五、经常到现场和查阅有关记录,了解生产运行情况, 抓好安全经济运行及电能 质量分析工作。 遇较大的停电工和和较复杂的操作应亲自主持准备工作,并参加现场监督。 六、结合新设备、新技术的采用,组织全所人员技术、业务学习,并进行不定期 考问、考核,组织好新建、扩建设备投入准备,并参加验收。 七、组织搞好全所设备维护、环境整洁、文明生产、所容所貌。 第 9 条 变电所专责工程师职责 一、变电所专责工程师是本所的技术负责人,协助所长做好运行技

4、术管理和培训 工作。 二、监督检查现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加较大停电工作和较复杂操作的监护, 组织处理现场发现的技术问题。 三、负责分析并掌握设备健康状况,按时完成设备定级工作, 并根据规定做好可 靠性管理工作。 四、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技术资料、记录、图纸的填写、审查、分析,保持正确、 | 精. | 品. | 可. | 编. | 辑. | 学. | 习. | 资. | 料. 完整、符合实际。 五、负责编订、修改现场运行规程。 六、按培训计划,完成值班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 10 条 变电所值班长的职责 值班长为本值的负责人,负责本值的安全、运行、维护工作。其职责是:领导全 值接受、执行调

5、度命令, 正确迅速地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发现和及时处理 缺陷;受理和审查工作票,并参加验收工作;组织好设备维护工作;审查本值记 录;完成本值培训工作。 第 11 条 变电所值班员的职责 在值班长的领导下, 进行倒闸操作和事故处理; 负责按时巡视设备、 抄表并计算 有功、无功电量;核算母线电量不平衡率和电压合格率;进行无功、电压调正, 做到设备经济运行;负责填写各种记录;保管各种工具、仪表、钥匙、备件等; 做好设备维护;搞好清洁卫生。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值班制度 第 12 条 220 千伏以上变电所的值班方式,由网、省局根据变电所在电网中的地 位确定,其值班轮流表,由所长编排,未经允

6、许不得随意调班。 第 13 条 值班时间遵守劳动纪律, 坚守工作岗位, 不得进行与值班无关的工作及 活动,各主管(供电局)电业局就制定现场值班守则。 第 14 条 当班值班人员应穿、戴按地区统一的工作服、鞋、帽、衣着整齐,并佩 戴值班标志。 第 15 条 在当班时间内,值班人员要做好保卫、保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 16 条 变电所运行人员,必须按部颁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进行 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正式担任值班工作。 第二节 交接班制度 第 17 条 值班人员应按照现场交接班制度的规定进行交接,未办完交接手续前, 不得擅高职守。 第 18 条 在处理事故或进行倒闸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7、交接进发生事故, 停 止交接班并由交班人员处理,接班人员在交班班长指挥下协助工作。 第 19 条 交接班内容一般应为: 1. 系统和本所运行方式; 2. 保护自动装置运行及变更情况; 3. 设备异常、事故处理、缺陷处理情况; 4. 倒闸操作及未完的操作指令; 5. 设备检修、试验情况,安全措施的布置、地线组数编号及位置和使用中的工 作情况; 6. 其它; 第 20 条 交接时应做到全面交接,对口检查。 第 21 条 交接完毕后,双方值班长在运行记录簿上签字。 第三节 巡回检查制度 第 22 条 值班人员必须认真地按时巡视设备,对设备异常状态要做到及时发现, 认真分析,正确处理,做好记录,并向有

8、关上级汇报。 第 23 条 巡视应在本所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一般应包括: | 精. | 品. | 可. | 编. | 辑. | 学. | 习. | 资. | 料. 1. 交接班时; 2. 高峰负荷时; 3. 晚间闭灯时。 第 24 条 值班人员进行巡视后,应将检查情况及巡视时间做好记录。 第 25 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增加巡视次数: 1. 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显著增加时; 2.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新安装的设备加入系 统运行; 3. 设备缺陷近期有发展时; 4. 恶劣气候、事故跑闸和设备运行中有可疑的现象时; 5. 法定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供电任务期间。 第

9、26 条 单人巡视时,必须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 27 条 供电(电业)局的生产、技术领导和专职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巡视,巡 视周期由各局自定。 第四节 设备验收制度 第 28 条 凡新建、扩建、大小修、予试的一、 二次变电设备, 必须经过验收合格, 手续完备,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第 29 条 凡新建、扩建、大小修、予试的设备验收,均按部颁及有关规程规定的 技术标准进行。 第 30 条 设备的安装或检修, 在施工过程中, 需要中间验收时, 变电所负责人应 指定专人配合进行,其隐蔽部分,施工单位应做好记录;中间验收项目,应由变 电所负责人与施工检修单位共同商定。 第 31 条 大小

10、修、予试继电保护、仪表校验后,由有关修、试人员将情况记入记 录簿中,并注明是否投入运行,无疑后方可办理完工手续。 第 32 条 验收的设备个别项目未达到验收标准,而系统急需投入运行时, 需经主 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节 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第 33 条 运行中的变电设备发生异常, 虽然继续使用, 但影响安全运行, 均称为 设备缺陷,缺陷可分两大类; 1. 严重缺陷:对人身和设备有严重威胁,不及时处理有可能造成事故者; 2. 一般缺陷:对运行虽有影响但尚能坚持运行者。 第 34 条 有关人员发现设备缺陷后, 无论消除与否均应由值班人员做好记录,并 向有关领导汇报。严重缺陷所长应及时组织消除或采取

11、其他措施防止造成事故, 需其他部门处理者, 应及时上报并督促尽快处理, 对一般缺陷可列入计划运行处 理。 第 35 条 所领导应经常检查设备缺陷消除情况,对未消除者应尽快处理。 第六节 运行维护工作制度 第 36 条 值班人员除正常工作外, 应按本地区情况, 制定所内定期维护项目周期 表,如:控制盘清扫;信号更换;带电测温;交直流熔丝的定期检查;设备标志 的更新、修改;保安用具的整修;电缆沟孔洞的堵塞等等。 第 37 条 除按定期维护项目外,各所应结合本地区气象、环境、设备情况,运行 规律等制订本所的月、季、年维护计划或全年按月份安排的维护周期表。 第 38 条 变电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储备备品备

12、件、消耗材料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 39 条 根据工作需要, 变电所应备足各种合格的安全用具、仪表、防护用具和 | 精. | 品. | 可. | 编. | 辑. | 学. | 习. | 资. | 料. 急救医药箱,定期进行试验、检查。 第 40 条 现场设置各种必要的消防器具,全所人员应掌握使用方法并定期及演 习,经常保持完好。 第 41 条 变电所的锅炉、煤气设施、乙炔、氢气及氧气装置、起重运输机械和一 般工具,均应有登记簿,并应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 第 42 条 变电所的易燃、易爆物品、油罐、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酸碱性物品 等,应放置专门场所,并明确管理人员,制定管理措施。 第 43

13、条 负责检查排水、供水系统、采暖、通风系统、厂房及消防设施,并督促 有关部门使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七节 运行分析制度 第 44 条 运行分析工作主要是对变电所设备运行工作状态进行分析,摸索规律, 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制定防止事故措施。 第 45 条 运行分析,分为综合分析、专题分析两种: (1)综合运行分析每月一次,分析本所安全运行、经济运行、运行管理,找出 影响安全、经济运行的因素, 可能存在的问题。 针对其薄弱环节, 提出实现安全、 经济运行的措施。其主要主面如下: 系统结线方式、保护装置的配备、设备完好率、保护断路器正确动作率、两票合 格率、设备事故、障碍、异常、重大缺陷、试验数

14、据、仪表指示、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设备运行可调小时、最大、最小出力、耗能指标、电压质量、母线电量不 平衡率;培训情况、记录的填写、资料的管理、文明生产等。 1. 专题运行分析,不定期进行。针对上述某问题,进行专门深入的分析。 第 46 条 应按规定向上级机关呈报运行分析、可靠性管理报表。 第八节 场地环境管理 第 47 条 室内外环境整洁, 开关场地平整, 搞好绿化, 生产场地不存放与运行有 关的闲散器材和私人物品并禁止与工和无关人员进入场地。 第 48 条 保持设备整洁,构架、基础无严惩腐蚀。房室不漏雨,高压室、主控制 室无孔洞,安全六完整正常关闭加锁。 第 49 条 电缆沟内干净,盖板齐全

15、,有整洁的巡视道路。 第 50 条 主控制室、高压配电室严禁储放粮食、 遗留食物, 有防止小动物危害安 全运行的措施。 第 51 条 各种图表悬挂整齐,资料装订成册,有专柜存放。 第 52 条 室内外有关运行设备,标志齐全、清楚、正确,设备上下不准粘贴与运 行无关的标语。 第 53 条 所内外照明充足,围护设施完好。 第 54 条 所内严禁饲养家禽家畜。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 55 条 变电所除应具备部颁有关规程、制度、标准、规定、导则、条例外(见 附录一)、还必须具备调度现场规程、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变电所 运行管理制度、变电设备评级办法及评级标准等。 第 56 条 现场规程制度的制订批准权

16、限: 1调度现场规程由有关调度的主管局批准颁发。 2变电所现场运行规程由供电局(电业局)批准颁发。 3变电设备评级办法及评级标准由网、省局制订颁发。 第 57 条 变电所的技术图纸、 指示图表及记录的种类和内容, 应适应现场生产需 | 精. | 品. | 可. | 编. | 辑. | 学. | 习. | 资. | 料. 要,但在一个供电局(电业局)的管辖范围内应统一(某种类、格式、填写要求 可参见附录二)。 第 58 条 变电所必须建立、建全各种设备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 1. 设备制造厂家使用说明书; 2. 出厂试验记录; 3. 安装交接有关资料; 4. 改进、大小修施工记录及竣工报告; 5. 历年大修及定期预防性试验报告; 6. 设备事故、障碍及运行分析专题报告; 7. 设备发生的严重缺陷、移动情况及改造记录。 第 59 条 变电所的设备或结线如有变化, 其图纸、模拟图板和技术档案应及时进 行修正。 第 60 条 变电所设备、线路名称及运行编号必须统一, 并应经主管调度部门批准。 | 精. | 品. | 可. | 编. | 辑. | 学. | 习. | 资. |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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