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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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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六) 第六章 防治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百五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编制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必必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状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比 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状况 第二百五十二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必必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报,并制定相应的“探、防、堵、截、排〞综合防治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必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应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四条 煤矿企业必必必须查清矿区及其四周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状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状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第二百五十五条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必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必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井口及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必必须修筑堤坝、沟渠或采纳其他防排水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条 井口四周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必必须采纳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开采煤层露头的防水煤柱 〔二〕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隙和导水岩层特别低凹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常,可建排洪站排水,防止积水渗入井下 〔三〕矿井受河流、山洪和滑坡威胁时,必必必须采纳修筑堤坝、泄洪渠和防止滑坡的措施 〔四〕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必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五〕对漏水的沟渠和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必必须填塞,填塞工作必必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必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四周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状况,必必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第二百五十八条 使用中的钻孔,必必必须安装孔口盖报废的钻孔必必必须及时封孔。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第二百五十九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必必须留防水煤柱矿井以断层分界时,必必必须在断层两侧留有防水煤柱 防水煤柱的尺寸,应依据相邻矿井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围岩性质、开采方法以及岩层移动规律等因素,在矿井制定中规定 已留设的防水煤柱必必须变动时,必必必须重新编制制定,报省级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第二百六十条 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必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在水淹区域应标出探水线的位置采掘到探水线位置时,必必必须探水前进 第二百六十一条 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状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第二百六十二条 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必必须编制制定,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 在有水或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四周采掘时,必必必须执行本规程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必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六十五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时,必必必须查出其确切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 巷道必必必须穿过上述构造时,必必必须探水前进如果前方有水,应超前预注浆封堵加固,必要时预先建筑防水闸门或采纳其他防治水措施 第二百六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必必须停止作业,采纳措施,马上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第二百六十七条 矿井必必必须作好采区、工作面水文地质探查工作,选用物探、钻探、化探和水文地质实验等手段查明构造发育状况及其导水性,主要含水层厚度、岩性、水质、水压以及隔水层岩性和厚度等 第二百六十八条 煤层顶板有含水层和水体存在时,应当观测“三带〞发育高度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影响安全开采时,必必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建立疏排水系统 第二百六十九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时,可以“带水压开采〞,但必必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七十条 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开采前必必必须采纳以下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一〕采纳疏水降压的方法,把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降到隔水层能承受的安全水头值以下,并制订安全措施 〔二〕承压含水层不具备疏水降压条件时,必必必须采纳建筑防水闸门、注浆加固底板、留设防水煤柱、增加抗灾强排能力等防水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当开拓到制定水平,只有在建成防、排水系统后,方可开始向有突水危险地区开拓掘进 第二百七十二条 煤系底部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和主要回风巷必必必须布置在不受水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 第二百七十三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必必必须在井底车场四周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四周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 防水闸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防水闸门必必必须采纳定型制定 〔二〕防水闸门的施工及其质量,必必必须符合制定要求闸门和闸门硐室不得漏水 〔三〕防水闸门硐室前、后两端,应分别砌筑不小于5m的混凝土护碹,碹后用混凝土填实,不得空帮、空顶。

防水闸门硐室和护碹必必必须采纳高标号水泥进行注浆加固,注浆压力应符合制定要求 〔四〕防水闸门来水一侧15~25m处,应加设1道挡物篦子门防水闸门与篦子门之间,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来水时先关篦子门,后关防水闸门如果采纳双向防水闸门,应在两侧各设1道篦子门 〔五〕通过防水闸门的轨道、电机车架空线、带式输送机等必必必须灵活易拆;通过防水闸门墙体的各种管路和安设在闸门外侧的闸阀的耐压能力,都必必必须与防水闸门所制定压力相一致;电缆、管道通过防水闸门墙体时,必必必须用堵头和阀门封堵严密,不得漏水 〔六〕防水闸门必必必须安设观测水压的装置,并有放水管和放水闸阀 〔七〕防水闸门完工后,必必必须按制定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必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制定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条 防水闸门必必必须灵活可靠,并确保每年进行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必必须专人保管,专门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第二百七十五条 井筒穿过含水层段的井壁结构应采纳防水混凝土或设置隔水层。

第二百七十六条 井巷揭穿含水层、地质构造带前,必必必须编制探放水和注浆堵水制定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必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第二百七十七条 立井基岩段施工应遵循快速、打干井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单层涌水量小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强行穿过 〔二〕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的含水层段,应预注浆堵水 〔三〕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且含水层层数多,层段又较集中的地段,应进行地面预注浆 〔四〕单层涌水量大于10m3/h,但含水层层数少,或层段分散的地段,应进行工作面预注浆或短探、短注、短掘 第四节 井下排水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主要排水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水泵:必必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检修水泵的能力应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可在主泵房内预留安装一定数量水泵的位置。

〔二〕水管:必必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水管工作水管的能力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工作和备用水管的总能力,应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三〕配电设备:应同工作、备用以及检修水泵相适应,并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用水泵 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可另行增建抗灾强排能力泵房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第二百八十条 主要水仓必必必须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正常涌水量大于1000m3/h的矿井,主要水仓有效容量可按下式计算: V=2〔Q+3000〕 式中 V--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m3; Q--矿井每小时正常涌水量,m3 但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量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采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矿井最大涌水量和正常涌水量相差特大的矿井,对排水能力、水仓容量应编制专门制定 水仓进口处应设置篦子对水砂充填、水力采煤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设置沉淀池水仓的空仓容量必必必须常常坚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第二百八十一条 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必必必须常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以前,必必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必必须清理1次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基岩段富水性较强的深井,应在井筒中部设置相应排水能力的转水站 第二百八十三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井底四周必必必须设置具有一定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确保临时变电所、临时水仓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第二百八十四条 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各施工区必必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确保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第五节 探放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矿井必必必须作好水害分析预报,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探水或接近积水地区掘进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积水前,必必必须编制探放水制定,并采纳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依据水头凹凸、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制定中具体规定 第二百八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碰到以下状况之一时,必必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一〕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有水的灌浆区时 〔七〕接近其他可能出水地区时 经探水确认无突水危险后,方可前进 第二百八十七条 煤系底部有强承压含水层并有突水危险的工作面,在开采前,必必必须编制探放水制定,明确安全措施 第二百八十八条 安装钻机探水前,必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强化钻场四周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牢固的立柱和拦板 〔二〕清理巷道,挖好排水沟探水钻孔位于巷道低洼处时,必必必须配备与探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设备。

〔三〕在打钻地点或四周安设专用 〔四〕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必必须亲临现场,依据制定,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目 第二百八十九条 估计水压较大的地区,探水钻进之前,必必必须先安好孔口管和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达到制定承受的水压后,方准持续钻进特别危险的地区,应有躲避场所,并规定避灾路线 第二百九十条 钻孔内水压过大时,应采纳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有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第二百九十一条 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以及有顶钻等异状时,必必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现场负责人员应马上向矿调度室报告,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状况危急时,必必必须马上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纳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探放老空水前,首先要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老空积水区高于探放水点位置时,只准用钻机探放水探放水孔必必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钻孔接近老空,估计可能有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涌出时,必必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本规程规按时,必必必须马上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及时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 钻孔放水前,必必必须估计积水量,依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放水时,必必必须设专人监测钻孔出水状况,测定水量、水压,做好记录假设水量突然变化,必必必须及时处理,并马上报告矿调度室 第二百九十四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以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必必必须有矿山救护队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必必必须及时处理 排水过程中,如有被水封住的有害气体突然涌出的可能,必必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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