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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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绝密对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通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工作,规范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具体包括:(一)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临时性的取(弃)土场弃渣用地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

2、工程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勘查勘探等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2-(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排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二严格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一)加强临时用地选址管理。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可利用荒山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得占用好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

3、基本农田的,在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占用的必要性土地复垦方案的可行性等组织论证,对通过论证确需占用且土地复垦方案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在规定时间内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明确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和使用期限。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因工程未完工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

4、用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使用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审批手续。临时用地最多延期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申请人应当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清场,并到原批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在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原种植条件。(三)严格履行临时用地审批程序。临时用地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具体的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1.临时用地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申

5、请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已纳入土地储备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申请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申请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承包经营权的,在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情况下,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4-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2)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许可)文件。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和工程设计批复文件;因

6、建设项目选址等地质勘测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因探矿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3)土地复垦方案。临时使用农用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挖损塌陷占压等原因可能造成破坏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措施,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等。(4)相关部门意见材料。临时用地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提供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公路水利等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提供相关部门意见。(5)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勘测定界图(加盖土地所有权

7、或使用权人公章)及其电子坐标数据。2.临时用地审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用地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的各种文件图件资料是否齐全;临时用地的界址是否清楚;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是否准确;是否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书;土地复垦方案是否国家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3.临时用地批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其中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论证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方案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8、并说明理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向申请人作出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前,应当通知申请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依法办理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申请人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三合理确定临时用地补偿临时用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照由各市拟定并经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批准的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执行。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占用时间逐年补偿:占用农用地补偿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2500元/亩年,占用其他土地不得低于1800元/亩年,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站等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原耕作条件的,按照该地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

9、6-80%补偿。各地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具体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可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各市确定的补偿标准协商确定。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全额缴入同级国库;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临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所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并予以公示。临时用地补偿有关费用应在土地交付使用前支付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补偿不到位的不得使用。四加强临时用地监管(一)认真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按照“谁损毁谁

10、复垦”的原则,土地使用期满,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方向复垦措施技术标准实施土地复垦,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申请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申请人不能复垦的,或者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督促其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代其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用从其预存的土地复垦费中支取,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补充缴纳。临时用地复垦后,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农业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退还给申请人。临时用地使用者存在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情形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再次批准其临时用地申请。(二)严格临时用地监督管理。项目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将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公示于施工现场。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或超过批准面积使用土地的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和位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拒不及时复垦并恢复原状的,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文件自XX年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月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XX年年月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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