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资料-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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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下列7种:(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3)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4)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

2、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7)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揽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为实施降职、撤职、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安全生产法对该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

3、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安全生产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所从事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危害社会和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导致生产事故多发和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行为。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从事了法律禁止的活动而触犯法律;不作为是指责任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触犯法律。安全生产法规定依法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下列3种:1、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1)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2)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对上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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