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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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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专项、集合资管计划区别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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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委托人 募集规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多个客户 集合资产第五条集合 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募集资金规模在 50 亿元人民币以下; (二)单个客户参与金额 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三)客户人数在 200 人 以下 客户资产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合 格投资者推广,合格投资 者累计不得超过 200 人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 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 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 资产合计不低于 100 万元 人民币; (二)公司、企业等机构 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人民币 证券公司客户资管第 22 条: 货币资金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客户 客户资产:第二十一 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 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 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 币 100 万元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单一或者多个客户,只能 是机构投资者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 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 定第二十九条:资产支 持证券应当面向合格投资 者发行,发行对象不得超 过二百人,单笔认购不少 于 100 万元人民币发行面 值或等值份额合格投资 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受 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并由相关金融机构 实施主动管理的投资计划 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 计算投资者人数。

委 托 资 产 类型 证券公司定向 十四条: 是客户合法持有的现金、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份额、央行票据、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或者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金融资产 证券公司定向第 二十五条定向资产管理业 务的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 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 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九条(二)未通过证券 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 及其他财产权利;(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 产 投资范围证券公司集合第十四 条: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 可以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 行的股票、债券、股指期 货、商品期货等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 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利率远期、利 率互换等银行间市场交易 的投资品种;证券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计 划、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 品种 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融资融 券交易,也可以将其持有 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 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公司可以依法设立集 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 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境外金融产品 知与承受能力,以及证券 公司的投资经验、管理能 力和风 险控制 水平相 匹 配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可 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 可以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 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 金融公司 基础资产:第三条本规定 所称基础资产,是指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 权属明确, 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 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 权利或者财产基础资产 可以是单项财产权利或者 财产,也可以是多项财产 权利或者财产构成的资产 组合 前款规定的财产权利 或者财产,其交易基础应 当真实,交易对价应当公 允,现金流应当持续、稳 定 基础资产可以是企业应 收款、租赁债权、信贷资 产、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 利,基础设施、商业物业 等不动产财产或不动产收 益权,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 利 第四条证券公司、基金管 理公司子公司通过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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