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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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实验教程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3章 二、案例分析题(1)由A承担债务。因为A是个人企业出资人,对企业债务应承担无限责任。(2)合同有效。因为个人企业对被聘用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抵押合同无效。因为个人企业法禁止受聘人员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第4章 四、案例分析题1、(1)詹某违反他对麦某和合伙企业的义务,违反了“自我交易限制”义务。(2)法院应支持麦某的主张。自我交易所获收益由合伙企业地使归入权。2、甲的上述行为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甲擅自处理而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3、(1)甲说法不成立。因为退伙人应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2)

2、乙、丙、丁说法不成立。因为其是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责任。(3)戊说法不成立,因为入伙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4)欠银行的贷款由甲、乙、丙、丁、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5章 四、案例分析题1、法院应判决原告胜诉。理由如下:(1)股东享有知情权,股权转让并不消灭知情权的救济权;(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本案原告诉讼时效应自原告发现某会计公司账务存在问题时起算。2、C银行可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法律依据。3、(1)甲董事长的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2)股东乙的诉讼性质

3、是“股东代表诉讼”。第6章 四、案例分析题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因为其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拘束力。2、A公司违约。因为独家代理只能选择一个代理人,不能有两个。3、判决的依据是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4、(1)赵某行为是有权代理。(2)本案中的代理人接受了贿赂,本人有权向代理人索还,或撤销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的合同。5、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B公司未根据授权行事,应承担违约责任。6、(1)F有义务履行合同,因为合同合法有效。(2)根据大陆法的规定,H公司不能直接主张对该土地的权利;根据英美法的规定,H公司能直接主张对土地的权利;因为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只需

4、有代理人同第三人之间的一个合同就可以建立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本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而间接代理则需要两个合同关系才可在本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第7章 四、案例分析题1、原告有权要求偿还多付的款项,因为缺乏对价。2、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告违约。3、我公司没违约,因为合同未成立。4、(1)不是承诺,是还盘。(2)承诺有效,因为乙公司于6月25日上午将货款汇至甲公司账户,承诺到达生效。(3)合同成立,因为承诺生效。(4)合理。还能采取其他救济方法。5、(1)乙公司抗辩事由不成立,因为其违约。(2)该合同的违约赔偿额应以给甲公司造成的损失为限。6、(1)张三的启示是要约,因为

5、其属悬赏广告,广告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要约。(2)合同成立,因为李四完成了广告所要求做的事情即构成承诺,合同即告成立。(3)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合同成立且有效,应该履行合同。7、(1)A不能拒绝向C银行还款,因为合同权利转让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2)A可拒绝,因为合同变更要双方同意。B能拒绝由D还款,因为合同债务转让需对方当事人同意。8、(1)乙丙之间的债权债务消灭,属混同。(2)甲丙之间的债权债务能抵消。因为符合抵消的条件: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为同种给付;债权均届清偿期;根据法律规定,债权具有可抵消性。第8章 四、案例分析题1、本案中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2、出口公司

6、违约,因为合同成立。3、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要求减价。减价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这时买方应支付的价款为:2000美元-2000美元=500美元4、合同成立,因为要约在有效期内不能撤销。5、卖方应对损失承担责任,因为其未按时通知买方导致漏保。6、(1)本案的适用法律是C1SG,因为中美两国皆为公约缔约国,合同未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2)卖方可以抗辩的理由是氧化是越过船舷后发生的。(3)CFR术语规定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为船舷,氧化是越过船舷后发生的,由买方承担风险。(4)

7、买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为短少部分的价值,即350美元15吨=5250美元。7、买方享有品质担保请求权,因为在约定的保证期内。8、不能,因为合同约定的索赔期为卸货后90天。9、解除合同并提出损害赔偿,因为属根本违约。10、要求支付违约金。11、A商无权向我方索赔。A商将货物运到乙国卖给B,该行为本身构成A商对我方所交货物的接受,故丧失索赔权。12、我方应拒绝赔偿及重新发货。本案中,该外商将棉布转销制衣商,构成接受,丧失索赔权,且要求退还的货物不是我方售予其的原货物,货物已不能返还原状,故不能要求重新换货。13、(1)由德国公司(卖方)承担。(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14、(1)由买方承担。(2)买方

8、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没有投保,只能由买方自行承担。(3)由买方承担,但其可以根据卖方提交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15、合同未成立,我方有失误。我方17日复电构成实质变更,导致7月16日法国D公司发盘失效。而D公司的当即回电构成新的要约,我C公司应对该新要约表示接受,才构成合同成立,而不应接受已失效的16日发盘,在接受时也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让对方确认合同是否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第9章 四、案例分析题1、由承租人承担扣船损失,因为其有过错。2、损失由班轮公司负责,因为其非法绕道。3、角度很多,其中之一是举证证明承运人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到适航义务,船航不适航是在开航后的运输途中因其他

9、原因而造成的。4、无效。5、(1)应当。为搭载船长私人物品绕道属不合理绕航。 (2)不承担。此次绕航属合理绕航。6、不承担责任。7、全损属平安险承保范围,由保险公司赔付乙公司。若火灾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故意所致,可向承运人代位追偿。若是偶然失火,则不能追偿。8、该保函不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法院应判被告赔偿原告因货物短重的全部损失。9、无效。10、(1)本案保函属于恶意保函,构成对善意收货人的欺诈。 (2)承运人应承担损失。11、(1)不能以部分钢材未装上船为由来对抗提单持有人。 (2)处理正确。因为法院受理后,先后3次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未提出异议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收到。这些行为可

10、以视为被告放弃了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权利,承认受理该案件的上海海事法院有管辖权。第10章 四、案例分析题 1、被雨淋湿的小麦、被火烧毁的小麦、被火烧坏的通风设备损失属单独海损。被救火的海水浸泡的小麦属共同海损。区分的关键是损失是人为有意造成的,还是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2、船期损失和货物市价下跌损失属间接损失,根据我国海商法不得列入共同海损,其他6项损失属共同海损。3、(1)应由承运人承担。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损失发生在其责任期间内。(2)可以。因为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向承运人或保险人索赔。(3)在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内。(4)取得代位求偿权。(5)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已向承运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受

11、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4、本案中,湿损是因暴雨所致,属淡水雨淋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水渍险承保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5、(1)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为其属除外责任。(2)进口商不付款,因为其属发货人的责任。(3)出口商可选择重新发货或折价处理等。6、(1)负责赔偿,因为其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 (2)不负责赔偿,因为不属于平安险承保范围。7、拒绝理赔,因为风险发生在保险责任开始前。8、(1)(2)(3)(4)(5)(6)(7)(8)(9)9、(1)A(2)C(3)A(4)A(5)B(6)A(7)D10、(1)风险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

12、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K公司不应向PICC提出索赔,因为其无可保利益。11、该损失不是海上灾害造成的,保险人不予赔偿,因为属除外责任。12、(1)全损包括实际全损与推定合理。(2)保险公司应赔偿。13、(1)共同海损成立,符合其构成条件。 (2)共同海损为13万英镑。(3)货方不分摊的损失2万英镑,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14、(1)属单独海损。 (2)应向出口商求偿。15、(1)湿损的货物属共同海损,烧损的货物属单独海损。 (2)平安险只负责赔偿其中的共同海损,不负责单独海损。保险人应赔偿。16、(1)施救费用指当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抢救

13、措施所支出的费用。施救费用无论有无效果,保险人均予赔偿。(2)保险人不能以施救费用赔偿,而应以一切险中的包装破损险来赔偿。17、海运货物平安险。18、水渍险。19、陆上货物运输险,关键词是“land”。20、空运险及战争险。21、(1)平安险。 (2)平安险不包括串味险,若附加了串味险,可赔偿。22、不赔偿,因为水渍险不含淡水雨淋。23、理由正确,因为平安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只负有条件的赔偿。24、(1)向承运人索赔,因为其签发了清洁提单。(2)向保险人索赔,若能证明短量是由发货人少装所为,也可向发货人索赔。25、保险公司应赔偿,赔偿后可向承运人追偿。26、A轮货主应从保险公司获得该7万

14、美元的赔偿,这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第11章 四、案例分析题1、(1)不能以背书不连续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因为C死亡,由其唯一继承人D合法获得。(2)G可以向E、F追索金额为18万元,向A、B、D追索金额为8万元。2、(1)空头支票。(2)本案中J公司应暂停发货,收款有保证时再发货。3、(1)A公司能将汇票转让给C公司,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 (2)银行无权拒绝付款,因为票据具有无因性。第12章 三、案例分析题1、(1)托收方式付款的最大风险是其属商业信用。(2)代收行无责任,因为运单上抬头是收货人(巴西客户),而不是巴西银行。2、(1)背对背信用证。 (2)不需要垫付资金。3、(1)指代收行在

15、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付款方式。(2)H公司无付款义务,因为G公司违约,未向H公司交货与交单。4、(1)信用证可以修改 (2)应在装运前开证 (3)在未修改信用证条件下,中方不能装运发货,因为按信用证条款无法议付,新加坡公司可以中方不交货为由,解除合同,不交货属于根本性违约。(4)教训是:应在合同中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否则就会被动。5、(1)开证行不能拒付,因为单证相符。(2)应要求A公司付款赎单。(3)A公司应向G公司索赔。6、(1)付款方式不能随意修改。(2)外轮公司应拒绝H公司的要求。(3)顺签提单,因为会出现实际装船日与提单日的不一致问题。7、(1)银行不接受,必须在装运日后的21天内提交,即10月4日。(2)银行应接受。(3)银行不再进行兑付或议付。8、(1)P公司不应边展证边发证。(2)开证行拒付正确,因为单证不符。9、(1)无展证义务。(2)应接收货物,并不影响索赔。10、(1)不是一回事。(2)应拒付,因单证不符。11、(1)不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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