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专家组煤矿综合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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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一、竣工验收必备条件参加验收人(签字):2013 年月日 序号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 1 项目完工情况 及联合试运转 矿井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前, 必须完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安全工 程、设施、装备,生产系统和防灾系统健全,按规定进行联合试运 转并编制报告,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符合规定 2 相关证照 取得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安全工作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入 井工作人员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符合规定 3 工程质量认证单项工程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并取得质量合格的认证

2、报告。符合规定 4 瓦斯等级、煤 尘爆炸性和自 燃倾向性鉴定 矿井投产验收前必须对矿井瓦斯等级、各煤层煤尘爆炸性和自燃倾 向性做出鉴定。 符合规定 5 主要设备检测 检验 矿井主要提升机、主要扇风机、压风机、水泵和瓦斯抽放泵等主要 电器和机械设备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符合规定 6 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 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做出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符合规定 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二、开拓与开采参加验收人(签字):2013 年月日 序 号 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 1 开拓开拓方式、井筒的数目、功能及布置形式、大巷布置 层位,保

3、护煤柱留设、井底车场及硐室等必须符合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 符合 2 采区巷道布 置 采区巷道布置、采区接替、首采工作面位置、工作面 参数、采煤工艺、采区煤仓及溜煤眼的设置等符合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 翼最多只能布置1 个回采工作面和 2 个掘进工作面同 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 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 个回采工作面和 4 个掘进 符合 工作面同时作业。 3 安全出口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的安全出口必须符合煤 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符合。 4 三量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符合有关规定。大中型矿井开 拓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 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

4、大于1 年,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4 个月;小型矿井开拓煤 量可采期应大于 2 年,准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8 个月, 回采煤量可采期应大于3 个月。 符合 5 立井漏水量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不超过6m 3,漏水不得含砂。 6 主要巷道断 面 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断面及安全间距 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符合 7 煤仓、溜煤 (矸)眼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 矸堵塞的设施。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 符合 8 作业规程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履行报批、 贯彻程序。工作面必须按批准的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支 护,严禁空顶作业。采掘

5、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 设计规定的煤柱。 不规范。 9 支护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 支柱(支架)。单体液压支柱入井使用前必须逐根进 行压力实验。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液压支架支护的采 煤工作面其乳化液泵站的出口压力值必须达到作业规 程的规定值,乳化液管路无漏液。掘进工作面支护必 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井巷支护符合规定。 符合。 10 回采工作面工作面煤层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支架防倒、 防滑措 施;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 装置;综采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 ,其他采煤工作 符合 面,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 11 井下爆炸材 料库 1.井下爆炸材料

6、库的布置,必须符合AQ1055-2008 第 3.2.1.2.9 条规定。 2.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内, 井下爆炸材料库距爆破工作 地点超过 2.5km 或井下无爆炸材料库的矿井内可设立 爆炸材料发放硐室,但必须遵守AQ1055-2008第 3.2.1.2.10 条规定。 3.井下爆炸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 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 超过 127V 。不设固定式照明设备的爆炸材料库,可使 用带绝缘套的矿灯。 4.井下爆炸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 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 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5.每个硐室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 10

7、天的需要量,每个壁槽贮存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 电雷管不得超过 2 天的需要量。 6.发放硐室爆炸材料的贮存量不得超过1 天的供应量, 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 12 其它无 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三、矿井通风参加验收人(签字):2013 年月日 序 号 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 1 通风系统符合 1.1 通风系统及 阻力测定 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竣 工验收前必须对矿井进行1 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验 收时应提交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报告。 符合 1.2 测风制度必须建立测风制度, 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

8、并有 测风记录。 符合 1.3 风量和风速井下各用风地点的风量和风速必须符合安全设施设计 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符合 1.4 采掘条件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 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 系统后,方可回采。 符合 2 主要通风机 2.1 性能测定主要通风机和附属设施应按设计安装建成,投入使用 前必须进行1 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并提交性能测定报 告。 符合 2.2 反风主要通风机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能在10min 内改变 巷道中的风流方向。矿井竣工验收时应提交矿井反风 实验报告,其反风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 符合 2.3 风机房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

9、做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 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 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 符合 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3 防外部漏风 措施 提升井兼做回风井时, 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 (架) 必须有完善的封闭措施,应有可靠的防尘措施。符合 4 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齐全 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符合 5 测风站在主要风巷中要建立测风站,测风站应设在平直的巷 道中,前后 10m 不得有障碍物或拐弯。符合 6 其它无 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四、瓦斯防治参加验收人(签字):20

10、13 年月日 序 号 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 1 瓦斯管理 1.1 检查制度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 度。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 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煤与瓦斯突出 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 符合 1.2 携带便携式 检测仪人员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 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 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数字式瓦 符合 斯检测报警矿灯。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 测报警仪和光学甲烷检测仪。 1.3 检查次数 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低瓦斯

11、矿井中每班至 少 2 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3 次,有煤(岩)与瓦 斯(二氧化碳 )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 有瓦斯喷出危险 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 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甲烷传感器。每天 至少检查 1 次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 每周至少检查1 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其它有害气 体按有关规定检查。 符合 夜 班 未 检 查瓦斯 1.4 瓦斯日报审 查 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符合 1.5 瓦斯等有害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 气体浓度得超过 0.70% 。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瓦斯浓度不得超

12、 过 1.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其它地点瓦 斯及有害气体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符合 1.6 防爆隔爆措 施 防爆隔爆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未按规定安设辅助隔爆水袋 2 防治煤与瓦 斯突出 / 2.1 基本要求 1.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建设计划的同 时,必须一同编制年度、季度、月度防突措施计划, 保证抽、掘、采平衡。防突措施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 设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并编制有 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 2.主要巷道布置、采掘工作面的布置及回采方法符合批 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 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 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

13、方准上岗。各类人员的培 训应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 4.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 建井期间应当对 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 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矿井必须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 门组织防突专项验收。 / 2.2 自救器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数量应符 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和实际需求。 / 2.3 防突机构和 仪器设备 突出矿井应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专门机构或队伍。煤 与瓦斯突出危险预测预报和防突效果检验仪器满足防 / 突需要。 2.4 瓦斯地质图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 2.5 开采保护层开采保护层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4、的要求。/ 2.6 安全防护措 施 安全防护措施必须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 要求。 / 3 瓦斯抽采 3.1 基本要求 瓦斯抽采系统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统 运转正常。抽采煤层瓦斯的抽采方法、抽采工艺、抽 采参数符合瓦斯抽采设计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 规定的要求,并制定了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措施。 / 3.2 管路敷设及 附属装置 管路敷设及附属装置应符合AQ1055-2008第 4.4.3.2 条规定。 / 3.3 抽采钻孔封封孔质量必须符合AQ1055-2008第 4.4.3.3 条规定。/ 孔 3.4 泵站 1.永久泵站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居住区不得小于 50m ;地面泵房和

15、泵房周围20m 范围内,禁止堆积易 燃物和有明火。 / 2.瓦斯抽放泵、 配套电机、 钻机台数、型号符合批准的 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并满足矿井需要,泵站瓦斯浓度和 管道瓦斯参数进行了监控。能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 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 等。泵站的装机能力和管网能力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 标的要求。备用泵能力不得小于运行泵中最大一台单 泵的能力;运行泵的装机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达标 时应抽采瓦斯量对应工况流量的2 倍。预抽瓦斯钻孔 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 ,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 / 口负压不得低于 5kPa。 3.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瓦斯抽放泵、配套电机台数、 型号选择以及

16、安装位置、排放瓦斯出口位置、警戒设 施及监控装置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 3.5 抽采管路选 型 管径、管材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 4 其它无 重庆市煤矿资源整合工程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表 五、粉尘防治参加验收人(签字):2013 年月日 序 号 项目名称验收依据和要求存在问题及验收结论备注 1 基本要求矿井防尘供水系统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系 统运转正常;矿井制定了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 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矿井防尘供水系统不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 要求。 2 煤层注水煤层注水措施与效果应符合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要 求。 / 3 粉尘测定矿井应建立测尘制度,配备必需的仪器设备和专业测 尘人员。生产过程中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控制在国家 有关规定允许范围内。 未配备测尘仪器设备和专业测尘人员。 4 隔爆设施煤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以及符合 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采煤机喷雾 装置 采煤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采煤机截煤时必须喷 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外喷雾压力不 得小于 1.5MPa ,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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