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解读2021年《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动态实用PPT讲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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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课件,前 言 / PREFACE,目 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主要内容和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共设7章71条,对军人地位、荣誉维护、待遇保障、抚恤优待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责任作出系统规范。 一是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的基本原则和落实责任,二是规范军人法律地位,三是规范军人荣誉维护制度,四是规范军人待遇保障制度,五是规范军人抚恤优待制度,六是规范权益救济和法律责任。这“六大规范”对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障

2、范围、保障内容、保障方式、保障水平作出合理规范,立起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体系的“四梁八柱”,科学回答了谁来保障、保障什么、怎么保障等重大问题。,主要有“十大”创新亮点。这些亮点可从两个层面来看,首先是统领性的创新,体现在5个明确规范:第一是明确规范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这个目标主线,第二是明确规范有序运行的体制机制,第三是明确规范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服务备战打仗的激励机制,第四是明确规范保障军人家庭权益就是保障部队战斗力的基本制度,第五是明确规范全社会力量参与保障的鼓励和引导机制。 其次,从地位和权益体系层面来看,也有5个方面的创新。体现在5个首次:第一是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明确军人地位的基本

3、构成和本质内涵,第二是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构建军人特定权益保障体系,第三是首次系统构建基于尊崇地位的军人荣誉维护制度,第四是首次系统规范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第五是首次全面规范由解困救济型向褒扬激励型转变的抚恤优待制度。,尊重、优待军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和优良传统。这部法律对做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作出了两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明确国家和社会尊重、优待军人,保障军人享有与其职业特点、担负职责使命和所做贡献相称的地位和权益;第二,明确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以及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的责任,全体公

4、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 总原则有两句话,就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服务军队战斗力建设为根本目的;具体原则有三句话: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质保障与精神激励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具体修改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本法共分共七章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 则,第二章军人地位,第十二条军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武装力量基本成员,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听党指挥,坚决服从命令,认真履行巩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职责使命。 第十

5、三条军人是人民子弟兵,应当热爱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当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挺身而出、积极救助。 第十四条军人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的坚强力量,应当具备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所需的战斗精神和能力素质,按照实战要求始终保持戒备状态,苦练杀敌本领,不怕牺牲,能打胜仗,坚决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军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依法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六条军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选举,依法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

6、务。 第十七条军队实行官兵一致,军人之间在政治和人格上一律平等,应当互相尊重、平等对待。 军队建立健全军人代表会议、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保障军人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和监督权。,第三章荣誉维护,第二十六条军人经军队单位批准可以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等授予的荣誉,以及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军队等授予的荣誉。 第二十七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军人享受相应礼遇和待遇。军人执行作战任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按照高于平时的原则享受礼遇和待遇。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第二十八条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地方和军队各级有关机关,以及广

7、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军人的先进典型和英勇事迹。 第二十九条国家和社会尊崇、铭记为国家、人民、民族牺牲的军人,尊敬、礼遇其遗属。 国家建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供公众瞻仰,悼念缅怀英雄烈士,开展纪念和教育活动。 国家推进军人公墓建设。军人去世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军人礼遇仪式制度。在公民入伍、军人退出现役等时机,应当举行相应仪式;在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安葬等场合,应当举行悼念仪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重大节日和纪念日组织开展走访慰问军队单位、军人家庭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等活动,在举行重要庆典、纪念活动时邀请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

8、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的家庭悬挂光荣牌。军人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给其家庭送喜报,并组织做好宣传工作。 第三十二条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 军人获得的荣誉由其终身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名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第四章待遇保障,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军人保险制度,适时补充军人保险项目,保障军人的保险待遇。 国家鼓励和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为军人及其家庭

9、成员提供专属保险产品。 第三十八条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十条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

10、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军人的婚姻给予特别保护,禁止任何破坏军人婚姻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第五章抚恤优待,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颁发证件,享受残疾抚恤金和其他待遇,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 第五十条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

11、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第五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为军人就医提供优待服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医疗优待。 国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为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就医提供优待服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的医疗依法给予特别保障。 第五十二条国家依法保障军人配偶就业安置权益。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

12、接收军人配偶就业安置的义务。,军人配偶随军前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培训,优先协助就业。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遗属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就业。 第五十三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优先安排随军家属就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用工需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第五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军人配偶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军人配偶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十

13、五条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军人子女提供当地优质教育资源,创造接受良好教育的条件。 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

14、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有关费用免除等学生资助政策。 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第五十六条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在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集中供养、住院治疗、短期疗养的,享受优先、优惠待遇;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五十七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享受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以及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优先、优惠服务。 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军人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以及与其随同出行

15、的家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优先购票、优先乘车(船、机)等服务,残疾军人享受票价优惠。 第五十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原因,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救助和慰问。,第五十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和军队单位对在未成年子女入学入托、老年人养老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军人家庭,应当给予必要的帮扶。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困难军人家庭提供援助服务。 第六十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

16、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第六十一条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维护合法权益遇到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优先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优先提供司法救助。 第六十二条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军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诋毁、贬损军人荣誉,侮辱、诽谤军人名誉,或者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的,由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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