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收费答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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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服务收费答客问 1. 业主:目前物业费高,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降低物业 费标准时再交费。 物业公司: 1)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是通过契约形式建立起来的服务与被服务 关系;业主在入住时,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 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双方就应按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约定履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收费标准重新 约定;则应以合同签定生效日期后,再执行新约定。在此之前, 原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或原物业服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 都应执行原规定。 3)物业公司每天都在投入成本(比如,员工工资,公共设施维护保 养),为业主服务;业主享受到服务,就应

2、按约定交费;物业公司没 用费用,如何为业主提供更好的服务? 2. 业主:物业服务不到位,要免一部分物业费可以考虑交费。 物业公司: 1)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的义务。 2)首先让业主指出哪些工作不到位,进而判断是否真不到位;若确 实有不到位的地方,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去整改; 3)若业主属“无理挑剔型”,则可以陪同业主一起到现场核查,可 以从某种程度上揭露业主的“阴谋”。 4)坚定立场,不能轻易承诺降费。 3. 业主:目前手中没钱,或现在比较忙,过些天再来交费。(此类 型属于无理推托型) 物业公司: 1)不能完全相信业主过一段时间一定会来交费,一定要与业主约定

3、好交费时间。 2)在业主未交费之前,不断与该业主保持联系,让业主没有退步的 空间。 3)到约定交费时间,与该业主沟通;若业主再找理由,收费人员可 以告诉业主可以上门收费或到业主单位去收。进一步给业主压力。 4)业主在家时,主动上门与业主沟通,催费。 4. 业主:业主以开发商对小区及公共设施设计不合理为由,拒交物 业费。 物业公司: 1) 向业主讲明开发商、 业主、物业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 设计问题不 是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所能解决的,超出物业管理服务的权限范 围。 2) 业主交物业费是来享受物业管理服务,以小区房屋或设施设计不 合理为由不交物业费,是没有理由的。 3)涉及建设单位设计不合理,物业

4、公司可以代表业主向相关单位发 函;有业委会的也可以让业委会来发函(避免物业公司与开发商之间 的矛盾激化)。但能否有效果,物业公司无权制约其它单位。 5. 业主:买房子后,不在小区住,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所以不交物 业费。 物业公司: 1)业主不在小区住,在很多方面也是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比如安 全、公共卫生、 绿化等服务;这些物业服务对业主房屋的保值和增值 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 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 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

5、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 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空置房未入住 ) 或者无需接受(一 楼不需要使用电梯 ) 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消防设备维护保养要点 6. 业主:物业费都干什么了? 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是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各项服务的基本保证。 费用的支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小区的绿化养护;电梯维护; 供电、供水设备运行保养;保洁服务;垃圾清运均由专业公司提供, 每月要从物业费中支出以上各项服务费用。2)秩序维护员、维修 技工、保洁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要从物业费中支出。3)小区的公 共用水、用电等能源费要从物业费中支出。 7. 业主:房屋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6、,施工单位维修好后业主提出从维 修好开始交费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房屋施工质量有问题,施工单位维修属正常行为,与物 业服务没有直接关系, 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的内容,应全额交纳物业 服务费。 8. 业主:房屋维保期已过,业主提出一些简单施工质量问题怎么 办? 物业公司:1)管理处本着客户满意经营的理念和以解决问题收取 拖欠物业费的原则,能给业主简单维修的尽量修复。2)向业主讲 明:这些工作本不是物业服务范围内,但物业愿意帮业主把这些力所 能及的问题处理。 9. 业主:集中供暖不热,所以不交物业费和供暖费。(独立采暖属 工程质量问题) 物业公司:1)派工程技术人员对提出不热的业主房间,测量温度,

7、 联系施工单位一起进行多次跟踪查找原因;确认是否有设计问题或施 工问题。2)经过跟踪,确有设计问题或施工问题的,由施工单位 和管理处工程人员一起进行解决。3)供暖不热,有多方面原因。 物业公司在能力范围内帮助解决,有作为。因此业主应该交物业 费。 10.业主:在小区丢过自行车(或车辆被刮),因此不交物业费或 要少交物业费,用来弥补业主损失。 物业公司:1)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自行车未收取自行车保管费, 因此对小区内自行车无保管责任。业主在小区内丢失自行车, 物业公 司可以协助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但无赔偿业主的义务。2)确认业 主的机动车是否交费;业主交纳停车费,属于停车场地租赁费用,物 业公司在车

8、位租赁合同上对此有约定。3)一般,物业公司可 以帮助业主出具证明, 让被刮车辆的业主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于对业 主帮忙行为。业主不能因此用物业费来顶替其它损失。 11.业主:家中工程质量问题很多, 要施工单位赔付, 但施工单位 未答应。业主让物业公司向施工单位索要赔付,以此顶替物业费。 物业公司:1)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也不存 在债权债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理由向施工单位索赔。2)业主对 施工单位索赔不成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3)业主以此 拒交物业费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12.业主:对小区周围施工扰民或临街车辆扰民提出投诉,并以此 理由拒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1)对此类扰民

9、,物业公司可以与居委会、以及业委会 一起联名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业主本人也可以向政府主管部门投 诉。但物业公司没有权利去约束小区处其它单位或部门,同时也是物 业管理服务范围之外。2)业主以此理由不交物业费,是不成立的。 这种说法在法律和情理方面都是站不住的。 13.问:上门收费时业主提出的各类问题如何处理? 答:1)了解清楚业主欠费的真实原因,请业主将问题填写在欠费 原因栏内;2)当天将欠费原因交给客户主任汇总;3)施工质量 问题开单,由工程技术人员上门查看,能简单处理的给业主处理;不 能当时处理的问题回来和管理处经理、技工班长协商处理;4)对 物业服务或开发商意见较大的业主,当年不交费的由客

10、户主任负责沟 通处理,有往年欠费的由经理负责沟通。 14小区内路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收这些费用是用来维修停车路 面的,这是路面压损坏收的资金, 也是用来弥补维修资金的, 如果不 交也损害了没有汽车这部分业主的利益,他们是不是有意见呀。 物业:要看车位的产权是谁的,小区内路面车位属于全体业主的,既 然有车的业主要占用就要付费,收取的费用也属全体业主所有,用于 小区的物业管理。 地下车位如果产权是开发商的,那就本着谁建设谁 受益的原则, 停车费就归开发商, 物业公司帮忙出租的可以收取相应 的中介费,当然还有管理费; 产权是全体业主的, 就跟地面车位一样, 物业公司只能收取管理费,其余的仍然归全体

11、业主。 地上停车位应该收费, 因为物业公司对停放此处的车辆要进行相关管 理,要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成本。同时,物业收取的停车费更多的 是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 在扣除物业公司维护车辆秩序的管理成本 外,停车费的剩余部分全部用于小区道路的维护保养。停车位所收取 的停车费,我认为实际上就是占位费。作为小区公共面积,有车的业 主占有和使用了, 相对无车业主来说就是受益者,所以应该交一部分 费用。 地上停车费其实主要是占位费, 就是占有小区公有面积所要交纳的费 用。至于停车费中占位费或车位费与停车管理费的比例,已经在物业 服务合同中明确了。 业主委员会是全体业主的代表, 业委会同意并授权物业公司收取车

12、位 费,物业公司就可以行使收费权利。 而事实上,虽然业主委员会授权, 但有的业主却并不认可业委会的这一授权,甚至与物业公司发生冲 突。我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对个别业主的不交费行为进行起诉,因为 他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物业所收取的停车费既不是车辆管理费也不是场地占用费,而应该是 场地维护费。 因为小区业主停车的地方一般都是小区的公用面积,占 用了公用面积就应交纳场地维护费。 停车费中的停车管理费应当列入物业管理成本,归物业管理公司所 有;车位费应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公共设施、场地的维护,即列入 维修基金,如有盈余可以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分配。当然,对于 业主的钱到底花在哪了, 物业公司首先应

13、向业委会提出申请,就具体 支出项目向全体业主予以说明,也就是定期进行公示。 问题与应对措施 1、业主因现房与广告有差异,拒交服务费 广告是购房者获取房屋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往往 直接影响购房者的选择, 但是目前很多开发商使用虚假广告,使现房 和当初广告上的宣传有很大差别。 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 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 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 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 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14、 当 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现房与开放商广告上的宣传不符,购房者可以以广告作为证据, 按照以上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业主投诉说我们是说一套做一套,拒交服务费 代理公司卖房时作出一些承诺,可事后开发商不予承认。 对此可以根 据情况来看这些承诺是否对开发商有效: 1. 如果购房者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对该代理事项有代理权的,即使代理 公司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即开发商 名义订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9 条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 即开发商要负相应的义务; 2. 如果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代理公司已经越权,依据合同法 第 48 条规定,其承诺不对开发商有

15、效,应由代理公司负担相应的责 任。另外,有时候代理公司仅仅口头承诺购房者,对于口头承诺是否 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法律法定,否则口头承 诺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口头承诺一般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特别提示:许多购房者将公司的承诺录音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 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取得录音证据如 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有其他证据佐 证都应为有效证据。 3、业主说规划改变,拒交费 目前,改变规划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规划部门主动变更;第 二,由开发商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审批认可。 从程

16、序上讲,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应该公示并听证。2002年 5 月 23 日 实施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察部 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 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在批准其变更前,应当进行听证。”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43 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 发企业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预购 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预购人的权 益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规划部门变更规划导致相关权利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依据法律规定, 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要求规划部门 撤销变更后的规划。 业主不交费的处理技巧 1、最“死板”的催费技巧: 无限次上门催缴 , 直到业主前来物管处缴 纳为止。 2、 最“损人”的催费技巧 : 打电话给其公司 , 跟他领导提及此事 , 让领 导转告给业主。 3、最“温馨”的催费技巧: 平时多多关心业主 , 了解业主家庭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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