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学习解读--3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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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人格权编学习解读-3姓名权和名称权,汇报人:XXX,时间:2021年X月X日,姓名决定权的限度:姓,一,1.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第1款)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第2款),2.确定自然人姓氏的基本原则 (1)原则:应当随父姓或母姓

2、子女采用父母双方姓氏时,可按照双姓起名,但不算作复姓(公安部2007年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义务性规范,区别于婚姻法第22条,姓氏是自然人血缘家族关系的反映,自然人原则上没有选择权或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选择权。如果自然人可以任意用姓,甚至于另择文字创新姓,实质上无异于废姓,从而混淆姓与名的区别。在我国,姓氏文化改革固然提倡双姓制,但这本身也意味着是在父姓和母姓的范围内用姓。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是一种授权性规范,但授权的同时亦意味着划定了权利的边界。公民固然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中任意择姓;亦只能是在父母姓氏范围内用姓(袁某1与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1971行初497号),(2)父母争议 婚生子女随父母姓,离婚后改随继父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若利害关系人之间达成一致意见,遵循该意见(原告雷晶鸣、闫影影与被告耒阳现代女子医院姓名权纠纷案,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430号),婚生子女随父姓,离婚后由母亲抚养,无特殊理由不得该随母姓 父母均有给子女命名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某从出生后一直在王某处,王某已为其命名,付某已认可。故付某要求婚

4、生女王某某随其姓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王某、付某离婚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22民终921号),婚生子女随父姓,离婚后由母亲抚养,例外情况下可以随母姓 子女可以随父亲同姓,也可以随母亲同姓,原告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不符合法律规定(张某1与罗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2017)黔2635民初35号),非婚生子女随父姓,姓名登记时登记为母姓,无特殊理由不得该随父姓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以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和目的,刘某某与谢小花所生小孩已于2014年进行了户口登记,名字为刘某某,该名字已用于小孩生活学习近3

5、年,具有了一定的稳定性(刘某某、吉水县人民医院姓名权纠纷案,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赣08民终962号),3.确定自然人姓氏的例外规定 (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通常情形 事实:2009原告法定代理人夏万里(原告祖母姓“夏”)和赵倩登记结婚,二人于2010年4月9日生育一子,因原告祖父姓“耿”,故给原告取名“耿海景”。后原告法定代理人到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给原告申请出生登记。被告审查了原告父母提交的出生登记申请手续后,认为原告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才能进行出生户籍登记,不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登记。,法院: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6、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范,该条款是为了保护父母双方在婚姻家庭中对自己子女命名的平等权,而并非强制规定子女必须与父或母一方的姓氏保持一致。故原告以“耿海景”为名字进行出生户籍登记,虽然没有和原告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耿海景诉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3)荥行初字第14号) 直系长辈血亲的内涵:苟姓变为敬姓,(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事实抚养关系:继父母 当事人就未成年人随继父母姓形成合意 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原告雷晶鸣、闫影影与被告耒阳现代女子医院姓名权纠纷案,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耒民一初字第4

7、30号),当事人未就未成年人随继父母姓形成合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案)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倘若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则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即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

8、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公民对姓氏传承的重视和尊崇,不仅仅体现了血缘关系、亲属关系,更承载着丰富的文化传统、伦理观念、人文情怀,符合主流价值观念,是中华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载体和镜像。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 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非婚生子女随婚生子女姓 袁某2和前夫张近广在2003年结婚,2004年生育一男孩叫张某,后在2010年1月与广西籍男子刘广生认识并发生了性关系导致怀孕。2010年8月袁某2和前夫张近广离婚,

9、并于2011年4月9日非婚生育一男孩即原告“张家濠。2018年,袁某2多次向分局提出申请,要求将原告变更姓氏为“张家濠,原因是原告需要跟同母异父的哥哥“张某同一个姓。(袁某1与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1971行初497号),子女随父母之继父母姓 选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为,不仅不应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具有合理性。何为“其他正当理由”,立法解释并未详细列举,通常情况下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只要其理由是健康的,积极向上的,都不宜禁止

10、。相反,以封建迷信等不健康或者颓废为理由的,应当予以禁止。,本案中,李某1随“李”姓是韩某1为了报答继父李某2的养育之恩,该理由积极向上,对于弘扬“父慈子孝”的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具有积极意义,且因李某2与李某1出生于同一日期,李某1随“李”姓又具有纪念意义。因此,李某1随“李”姓具有合理性,属于“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4)少数民族姓氏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依据谐音改姓 宋作超由于系少数民族,来到永善县受当地语言的影响,将他家的姓氏“苏谐音成“宋,故他现在姓宋,即他为苏宋二姓(孙座江与宋作超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

11、19)云0625民初834号),少数民族与汉族通婚时未成年人子女的姓氏 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从其约定 争议处理规则 遵守法律、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处理 (赵某甲与谢某某为离婚纠纷案,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安民初字第01020号),姓名决定权的限度:名,二,1.基本原则 不违背公序良俗前提下自主决定名(民法典第1012条) 名只是一种区别于他人的标记,原则上一般没有限制(袁某1与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粤1971行初497号),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姓名”中的“姓

12、”,即姓氏,主要来源于客观上的承袭,系先祖所传,承载了对先祖的敬重、对家庭的热爱等,体现着血缘传承、伦理秩序和文化传统。而“名”则源于主观创造,为父母所授,承载了个人喜好、人格特征、长辈愿望等。(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2.用字限制(公安部2007年起草的姓名登记条例(初稿) (1)内容的一般限制 损害国家或者民族尊严的 违背民族良俗的 容易引起公众不良反应或误解的,(2)内容的具体限制 姓名不得使用或者含有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但姓氏中的异体字除外;自造字;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符号;其他超出规范的汉字和少数民族

13、文字范围以外的字样。,(3)字数限制 除用民族文字书写、译写汉字的外,姓名用字应在2个汉字以上、6个汉字以下,3.变更的限制 (1)有变更权:民法典第1016条第1款 (2)为防止滥用姓名权,频繁变更名字现象的发生,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的,以一次为限。,姓名权的合理行使,三,1.基本原则 使用姓名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民法典第1012条),2.与社会知名人物同名时的姓名使用限制 将姓名修改与知名作家一致后署名出版发行小说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作家在自己作品上的署名,具有商品标识作用。为推销自己的作品,采取借鉴、仿冒、攀附或淡化等手段,利用知名作家署名所具有的商品标识作用来

14、误导消费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湖南王跃文诉河北王跃文等侵犯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10期),3.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王者荣耀 再审申请人北京庆丰包子铺与被申请人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公民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并有权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明知他人注册商标或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仍以攀附他人知名度为目的,将相同文字注册为字号并突出使用,即使该字号中含有与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属于对姓名的合理使用,而构成侵害他

15、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参照姓名权保护规定的情形,四,1.基本规定 民法典第1017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2.适用要件 (1)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 (2)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 (3)被他人使用 (4)足以造成公众混淆,3.法律效果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4.外国自然人译名的保护(指导案例113号:乔丹案) (1)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 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主张作为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的有关规定予

16、以保护。,(2)外国自然人就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条件 该特定名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相关公众使用该特定名称指代该自然人; 该特定名称已经与该自然人之间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3)姓名权可以构成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 使用是姓名权人享有的权利内容之一,并非姓名权人主张保护其姓名权的法定前提条件。特定名称按照姓名权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自然人并未主动使用,也不影响姓名权人按照商标法关于在先权利的规定主张权利,(4)讼争商标损害姓名权的界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 具有一定知名度 判断标准: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足以造成混淆 判断标准: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参照适用的情形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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