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2021年新制定《兵役法》动态PPT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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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兵 役 法,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课件,前 言 / PREFACE,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目 录,兵役法 修订的必要性和简要过程,兵役法 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在修法中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以强军目标为根本指向。强化党对兵役工作的统一领导,着眼吸引入役、激励在役、保障退役,对我国兵役政策制度进行整体重塑,为加快实现军事人力资源现代化、全面建成世界一流军队提供法律支撑。二是以备战打仗为有力牵引。适应信息化局部战争需

2、要,调整公民服役标准条件,优化预备役制度设计,完善战时兵员动员体制,重构促进战斗力生成的兵役政策体系、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三是以改革创新为内在驱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围绕有效破解兵役工作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政策性问题,明晰军地权责、完善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新时代兵役工作创新发展。四是以军地协调为方法手段。充分考虑兵役工作跨军地、跨领域、跨部门的复杂性、关联性,对涉及军人待遇保障、抚恤优待、退役安置等问题,加强军地对接协调,搞好法修切分和衔接,在重大问题上形成最大公约数。五是以服役光荣为鲜明导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的决策部署,对兵役宣传、入役形式

3、、抚恤优待、退役安置、荣誉表彰等进行统筹安排,把行之有效的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规范,凝聚全社会热爱国防、支持军队的强大合力。,兵役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健全兵役登记制度。新增“兵役登记”一章,对兵役登记的对象范围、标准条件、程序办法、信息管理、查验核验等进行系统规范,发挥兵役登记在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责任感”、优质兵员征集“蓄水池”、战时兵员动员“调节器”上的特殊作用。二是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适应以大学生为重点征集对象的时代要求,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第十一条),从法律层面规范高校征兵工作机构建设,为常态化征集大学生奠定可靠的组织基础。三是放宽研究生入伍年龄限制。为把

4、军队特殊专业、难以培养、建设急需的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征集对象纳入征集范围,规定“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第二十一条)。四是缩短优秀义务兵选改军士的服役年限。明确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第二十六条),吸引和保留更多高素质兵员更快进入军士队伍。,一是规定“国家加强兵役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第十条),有利于实现兵员潜力供给侧与部队岗位需求侧的精准对接,破除军地有关部门在兵役工作上的信息壁垒,从技术手段上提高兵役工作的质量效益。二是为压实“军队需求主导、政府主责落实、社会

5、共同参与”的兵役责任,调动军地各方面参与兵役工作的积极性,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并“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十三条)。,三是针对近年来兵役违法行为惩处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增加违法公民“不得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等惩处措施(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进一步强化公民依法服兵役的约束力。同时,着眼解决兵役执法难问题,还明确对违反兵役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提出处

6、罚意见,经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处罚决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第六十一条),将处罚建议权、决定权和执行权相对分离,体现政府在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兵役机关的主导作用。,一是对“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等国防法已规范的内容,兵役法修订草案不再重复规范。二是根据预备役制度的调整,民兵不再纳入预备役范畴,现行兵役法关于民兵的内容,改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三是鉴于学生参加军训的主要目的是接受国防教育,与兵役的强制性、军事性存在差异,将现行兵役法关于学生军训的内容调整由正在修订的其他相关法律予以规范。四是将现行兵役法关于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年龄、军事训练等内容

7、调整由正在制定的专门法予以规范。,兵役法 全文完整内容解读,(本法共分十一章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本法共分十一章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8、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有负责兵役工作的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兵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将兵役工作情况作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评比和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兵役工作信息化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推进兵役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存储等技术的现代化,为提高兵

9、役工作质量效益提供支持。 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二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兵役宣传教育,增强公民依法服兵役意识,营造服役光荣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三条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兵役登记,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

10、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士兵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退出现役的军官自确定安置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安置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其中,符合预备役条件,经部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

11、登记的,还应当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兵役登记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每年组织兵役登记信息核验,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民兵役登记情况进行查验,确保兵役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完整。,第三章平时征集,第四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二十五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第二十六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七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

12、公民中招收军士。 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军士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军士的办法,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 士兵因国家建设或者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第二十九条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征集工作机构批准入伍之日起算。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下达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三十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

13、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士兵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士兵预备役。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士兵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五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第三十三条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预

14、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第三十五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

15、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六章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第三十八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九条学员完成学业达到军队培养目标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军士。 第四十条学员未达到军队培养目标或者不符合军队培养要求的,由院校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发给相应证书,并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其中,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学员,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16、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四十一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军队院校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适用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七章战时兵员动员,第八章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第四十七条国家保障军人享有符合军事职业特点、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资、津贴、住房、医疗、保险、休假、疗养等待遇。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女军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军队应当根据女军人的特点,合理安排女军人的工作任务和休息休假,在生育、健康等方面为女军人提供特别保护。 第四十八条预备役人员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享受国家规定的伙食、交通等补助。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期间,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预备役人员的其他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军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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