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局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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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健康局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组织性、纪律性,规范请假、销假等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各类假期规定(一)年休假。根据20_7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514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21年2月15日人事部令第9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开发办公室关于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因承担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年

2、休假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每年根据各股室工作情况有计划的适当安排人员休假,原则上同一股室同时间只安排一人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二)婚假及产假。根据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婚假为15天。女职工产假为1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照顾假为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人工流产休息20天;人工流产同时放环者休息25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者休息30天;中期终止妊娠者(指怀孕满14周以上不满28周流产者

3、)假期45天。(三)探亲假。根据的通知(连委202113号),职级公务员病、事假要履行正常请销假手续。8天以内的事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8天以上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分管县领导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病假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同时,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证明材料。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非县委管理的职级公务员(含二至一级科员、四至三级主任科员),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二)如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电话等形式先行口头请假并及时告知人事科教股后,事后补办手续,需要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三)原则上用完年休假后方可请事假。(四)请假经批准后,应主动将县卫生健康局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单交人事科教股保存备查,职级公务员还需按规定审批备案。三、销假程序假期届满,应及时向审批人及人事科教股销假且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的相关请销制度废止。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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