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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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虽然2001年4月通过的新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出台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做出了很多新的规定和尝试,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因财产归属、占有、使用、管理、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引发诸多纠纷和问题,夫妻对经济利益日益敏感和关注,对个人财产及权利保护的需求和呼声日趋强烈,这些新变化和出现的新问题凸显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的诸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

2、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极财产,积极财产是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包括所有权、债权、继承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消积的财产是具有财产内容的义务,即债务,负担。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内容。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性质是由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根据其立法形式可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在我国的婚姻法学理论中将夫妻财产制分为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个

3、人财产制三种形式。我国目前立法中采用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互补充,约定财产制优先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存在的问题 新婚姻法虽然对19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有了较大的发展,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相继出台的三部司法解释也对其作出了重大补充,符合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婚姻关系的要求,但仍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存在不足 约定财产制是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重要补充,实现约定财产制不仅不会妨碍夫妻间的和睦,而且具体体现了夫妻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为夫妻双方协调财产关系置入了民主、宽松、自由的因素,适应了当前公民日趋强化的维护个人财产权利的

4、要求。但在实践中,由于思想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婚前或婚后约定财产会影响双方感情,导致夫妻约定财产的很少。另一方面现行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极为简单、概括,使得在现有法律框架制约下,约定财产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存在不足 1.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过宽,且不合理。 2.有关涉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够明确具体。 3.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整体结构不完整,只规定了通常状态下的法定财产制,而没有相应建立非常态下的法定财产制。 4.对当前夫妻财产及利益存在形式的多样化及有形财产的无形转化,在财产分割时考虑不足。 三、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建议 (一)从体例上夫妻财产制应纳入统

5、一的民法典 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的其他部分相比较,婚姻家庭法是相当稳定的,一旦制定,毋需频繁地更改。婚姻法中的某些制度可在法典中的总则部分作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将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纳入法典化的民法,是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模式和编制方法上向民法回归的必然要求,是历史发展趋势。 (二)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仅仅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在程序上保障其效力。有学者建议由公证机关来充当夫妻财产登记机关的角色,同时立法机关赋予夫妻财产约定以公证作为强制性规定,同时对外公示。笔者认为此举值得一试,这样就能增强其证明力,也就是起到证据效力作用,实践

6、中很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了。不仅避免了诉讼的麻烦,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同时由于公证对外具有公示力,这样就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利益,防止夫妻一方恶意举债,一举多得。 (三)进一步完善夫妻法定财产制 1.确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度,明确和适当扩大夫妻个人财产范围。对于那些与人身有密切关系的财产应规定为个人财产。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往往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与个人的职业或者生活有密切联系。我们判断一种新类型的财产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了要看取得的时间外,还要看一下这类财产与夫妻一方的人身关系是否有密切联系。 2.设立非常法定财产制。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实际上所设立的

7、是一般情况下所适用的普通的夫妻财产制,而无法调整非正常态下的夫妻财产关系。分居作为最为常见的非常态下的婚姻关系的一种,是夫妻保留身份关系而解除共同生活义务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分居现象非常常见,如何处理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居期间的财产、债务,对事实上的分居期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认定,对此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将难以发挥作用,所以建立分居等特殊状态下的非常夫妻财产制显得尤为迫切。 3.对当前夫妻财产及利益存在形式的多样化及有形财产的无形转化,在财产分割时应予以适当考虑。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法律法规从总体来看,对夫妻财产复杂多样的存在形式考虑不足,如对用益物权考虑甚少;对所有权之外的其他财产权利考虑甚少;对

8、财产期待权考虑不足等等。因此在确立总体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以加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显得尤为重要。 综上,科学地规定和完善夫妻财产制,对于家庭、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以及婚姻关系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趋势应当注重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国际化、现代化。这是立法的方向,也是法律现代化的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开放的进行,涉外婚姻愈见增多。只有在立法时注重国际化,吸收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取长补短,去粗取精,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才能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杨晋玲.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民族出版社,2004,8.1:19. 2孔祥瑞,李黎.民法典亲属编立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11.1:134.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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