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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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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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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语境下公诉机关的职责定位【摘要】:^p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审判机关、辩护方、侦查机关对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不同立场,公诉机关仍面临诸多现实的挑战与困境公诉机关必须在“以审判为中心”的现实语境下确立其指控犯罪、法律监督和社会协调的职责定位,直面短板,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关键词】:^p :审判中心主义 庭审中心主义 公诉能力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一套符合审判中心主义要求的规范体系初步构建新的诉讼模式使司法工作重心发生明显转变,但旧有刑事诉讼模式的惯性却依然困扰着公诉机关如何明确公诉机关职能,提升公诉人能力,成为一个重大课题一、审判中心主义下公诉机关面临的现实困境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下,理应发挥更大作用的公诉机关仍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有学者甚至提出,审判中心主义改变了重侦轻判的“葫芦结构”,却形成了侦、审大而公诉小的“驼峰结构”[1](一)“若即若离”的侦查机关——强势难以撼动侦查与审判并非直接“对话”,审判中心主义对侦查机关的影响需要通过公诉机关传导,侦查与“庭审”保持着“若即若离”的关系一些侦查机关难以摆脱对旧诉讼模式的依赖,或乐于维持其强势的诉讼地位。

第一,侦查资的垄断地位和警力下沉的矛盾凸显侦查工作的展开主要依靠侦查机关可调动的资优势,侦查的秘密性也使得侦查机关所掌握的大量垄断性资无法与公诉或审判机关分享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如何侦查,侦查到何种程度,很大程度上仍取决于侦查人员的重视程度和能力一些案件常常由于侦查机关内部的禁止性规定,导致证据无法有效转化(如毒品案件中的技侦证据)与此同时,警力向一线倾斜的现实导致一些毒品案件和涉众面广的经济案件由基层派出所办理,实际办案人员又常是经验欠缺的年轻民警,证据质量越来越堪忧第二,判决情况缺乏直接的影响,原有侦查理念未发生根本变化侦查人员常常认为破案后任务已经完成,至于证据是否合法,公诉方证明的难易,对其并无切身利害关系一些侦查机关仍然以“定指标”的方式对案件侦破活动进行考核,不仅使得案件证据质量不高,还导致公诉机关被动成了侦查质量的复核人[2]此外,侦查人员常常不愿出庭,坚持通过自证清白的“情况说明”方式补强瑕疵证据,避免出庭的尴尬侦、审证据标准“剪刀差”难题,持续困扰公诉机关二)“超然独立”的审判机关——说服难度加大第一,案件审理的基础理念变化提高了公诉工作证明标准审判中心主义下,法院“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3]法官更尊重庭审参与主体的诉讼行为,积极参与庭审活动的情况明显减少法庭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不仅仅是卷宗材料公诉机关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也不仅仅是卷宗所载的内容,还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证据体系加以证明对庭审的实质化追求使得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和要求有了明显提高第二,判决的形成更体现合议庭意志审判中心主义更体现了司法职业亲历性与司法责任的关系,契合定罪量刑与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的基本理念因此,过去大量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内部请示、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大幅缩减公诉机关原本的说服对象,便从一个固定的凌驾于审判法庭之上的集体,变成了倾向于庭上所看、所听的证据的全体审判人员如果说以往案件的处断会基本遵循某种标准,司法改革后的审判人员对于不同的证据又往往有着具体的观感和认知,从而形成不同判断,这无疑提高了公诉机关的说服难度三)“羽翼渐丰”非控力量——对抗强度增强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践,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第一,专业律师与瑕疵证据的矛盾显现辩护人对适用法律、诉讼程序,发现证据瑕疵,甚至对案件背景知识的认知均显得更为专业相反,公诉人所依赖的证据体系却没有因控辩双方“天平”的倾斜而有明显改善,一些瑕疵甚至(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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