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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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规范(2020年版)(国卫办妇幼函2020928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卫办妇幼函20219号)有关精神,推动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目标实现,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总目标。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全面规范落实消除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减少相关疾病母婴传播,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2) 具体目标。至2023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2、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98%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5%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80%以上。2.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达95%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率达90%以上。3.梅毒感染孕产妇梅毒治疗率达95%以上,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达95%以上。4.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95%以上,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达95%以上。5.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6.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下降至15/10万活产以下。7.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检测阳性率下降至1%以下。指标定义与

3、计算方法见附件1。(三)进度目标。市卫健局于2022年3月前对各县(市、区)、XX高新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进行评估评估(见附件15),辖区所有消除指标达标为通过评估。2022年全市各消除指标达标,已通过评估县(市、区)须确保工作目标保持稳定。二、工作原则(一)逢孕必检。助产机构对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12+周前或初次产前检查时,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纳入必检内容。(二)逢阳必治。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的新生儿,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均进行相应干预治疗。三、工作内容消除母婴传播以艾滋

4、病、梅毒和乙肝综合防治体系为支撑,以常规妇女保健、孕产妇保健和儿童保健工作为基础,为育龄人群、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全面、整合的消除母婴传播相关服务,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密切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并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等时机,开展预防母婴传播相关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青少年、育龄妇女特别是孕产妇及其家人对预防母婴传播的认知水平,增强其“健康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促进健康行为。(二)孕产妇及相关人群检测与咨询。1.孕产妇检测与咨询服务。为结婚登记人群提供艾滋病

5、、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尽早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在初次产前检查时,告知预防母婴传播相关信息,提供适宜、规范的检测,并依据结果提供后续咨询;落实“逢孕必检、首诊负责”,对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初次产前检查时,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免费检测与咨询纳入必检内容。对所有孕产妇(包括流动人口)在孕晚期(建议32周)再次进行检测。对临产时才寻求孕产保健服务的孕产妇,要尽快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HIV快速检测30分钟内出结果,乙肝检测2小时内出结果,有条件医疗机构行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检测尽快出结果);对分娩前未能明确

6、感染状况的孕产妇,原则上按照感染者处理,及时实施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并为其提供安全助产服务。对艾滋病筛查HIV抗体试验有反应的孕产妇,要及时进行补充实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为孕产妇开通“绿色通道”,缩短确认时间,确保及时检测获得结果。对初筛采用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阳性的孕产妇,应用非梅毒螺旋体血清学试验进行复检确证,同时进行定量检测,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孕产妇。上述三类孕产妇均须根据检测结果,提供相应治疗。孕产妇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流程见附件3。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4。2.孕产妇配偶/性伴检测服务。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孕产妇的配偶/性伴进行宣传教育,

7、动员其接受筛查检测,对于发现的感染配偶/性伴提供咨询和治疗转介。建立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咨询检测服务流程。在产前保健、临产/产时以及产后,在知情同意下,提供夫妇咨询服务,为艾滋病和梅毒感染孕产妇的配偶/性伴提供咨询检测服务。孕产妇配偶艾滋病、梅毒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5。3.重点人群孕产妇检测服务。为流动人口、青少年、贫困人口等重点人群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确保在本辖区内所有孕产妇均可享受到免费、便捷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服务。重点人群孕产妇检测服务流程见附件6。4.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保健服务和综合关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感染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提供规范的孕产期保健服

8、务,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所有的感染孕产妇纳入“紫色”妊娠风险分级,落实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在省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建档,完善高危因素,做好转接诊以及追踪随访管理。辖区妇幼保健院可以通过定期召开辖区工作协调会或收集转介卡、填写信息统计表格等途径和方式对转接诊情况进行反馈。动员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进行相关检测加强孕期全程随访,对阳性感染的流动孕产妇须由专人进行随访管理。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助产服务,提倡自然分娩,避免将感染作为剖宫产指征。实施标准防护措施,配备合理的防护物资,减少分娩过程中的疾病传播。加强避孕指导和咨询,帮助孕产妇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落实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为感

9、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健康管理服务,监测感染症状和体征,按时进行相关检测。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为感染孕产妇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综合关怀服务。尊重感染者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努力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和社会氛围。(三)消除母婴传播干预服务。1.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妇幼保健院负责所辖县(市、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工作,由各县(市、区)选定1-3间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感染艾滋病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治疗干预服务,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对于初次接受产前保健的孕妇,由取得

10、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对艾滋病筛查有反应者,医疗保健机构需另册登记或用醒目标识注明,并进入复检试验,复检试验有反应者尽快进行补充试验,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HIV样品检验信息单”,于表格“送检人群”一栏中标明“孕/产妇”,采集的样本和信息单须24小时内送达辖区疾控中心或由疾控中心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收取,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证报告。补充试验结果阳性者,由辖区疾控中心或检测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送检单位,同时要电话告知辖区妇幼保健院保健科,做好登记。送检单位负责将补充试验结果转交被检测人员,并提供后续咨询。已经接受艾滋病抗体筛查的孕产妇应在“围产期保健

11、手册”中张贴检验单。确保筛查发现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尽早开始抗病毒治疗,必要时建立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绿色通道。孕期未接受HIV检测的即将临产或已临产的产妇,助产机构应采用快速法两种试剂或两种方法进行检测,并于采血后30分钟内将检测结果反馈至产科。如检测结果为阳性,则按照孕期检测的流程进行后续工作(送检、报告时限和要求与孕期一致)。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不具备抗病毒治疗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为其提供转介服务,并与接诊机构做好信息对接。在孕产妇用药前、用药期间进行病毒载量、CD4+T淋巴细胞计数等,有条件地区可进行耐药检测。持续给予用药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用药依从

12、性。及时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母婴传播风险评估,根据其母亲抗病毒治疗、实验室检测等情况,将儿童分为高暴露风险或普通暴露风险,按要求进行预防性抗病毒治疗。给予科学、适宜的婴儿喂养指导,提倡人工喂养。开展暴露儿童感染状况监测,加强艾滋病感染早期诊断检测和抗体检测服务,及时为确诊儿童进行治疗或提供转介服务。消除艾滋病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7。2.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梅毒阳性孕产妇治疗干预归口管理的机制,由各县(市、区)选定1-3间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对感染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化治疗干预服务,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局备案。辖区性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辖区梅毒检测机

13、构定期进行实验室质控,同时要加强与妇幼保健院沟通联系,性病防治机构应该把梅毒感染孕妇、18个月内的婴幼儿及时转介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诊断、干预、随访,承担归口管理的妇幼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干预能力,确保孕妇、婴幼儿在本机构进行规范、归口管理。对发现的梅毒感染孕产妇, 要尽早进行规范的青霉素治疗,结束后定期进行随访和疗效评价,必要时再次治疗。对所有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即实施预防性青霉素治疗,同时进行梅毒感染相关检测,及时发现先天梅毒患儿。各地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提供梅毒相关检测直至明确其梅毒感染状态,并记录相关信息。对明确诊断的儿童要

14、及时给予治疗,在没有条件、无法进行诊断治疗的情况下及时转诊。消除梅毒母婴传播干预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8。3.消除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为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实验室检测和辅助检查。密切监测孕产妇肝脏功能情况,给予专科指导,必要时提供转介服务。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疗。对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首剂乙肝疫苗,同时注射100国际单位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国家免疫程序完成后续乙肝疫苗接种。加强对免疫效果的追踪,在儿童完成最后剂次乙肝疫苗接种后1-2个月及时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和表面抗体检测,了解儿童乙肝感染

15、状态及获得抗体保护的情况,以明确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效果。消除乙肝母婴传播服务技术要点见附件9。4.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转介服务。为艾滋病病毒、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及时提供消除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服务,不具备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取得转诊对象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应及时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转介服务。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区域间、区域内、机构间及机构内的转介平台,制定转诊流程,做到转介“闭环管理”。需要转介到省内其他县或省外接受服务的孕产妇及儿童,由XX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协调转介,市内转介由转出地与转入地的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请市妇幼保健院协调;省外转介由市妇幼保健院统一

16、收集上报至省妇幼保健院,请省妇幼保健院协调。转介过程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注意保护转介对象的个人隐私。(四)营造无歧视的社会环境。1.针对医务人员开展培训,强调在提供服务中隐私保护、知情同意、尊重服务对象的决策权、避免歧视,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保障感染妇女获得高质量的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感染妇女和所生儿童就诊。医疗机构公布投诉电话、明确投诉途径,建立服务监督与反馈机制。2.关注女性感染者生殖健康,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感染妇女小组活动或支持性活动,鼓励和动员女性感染者主动参与项目相关活动;降低艾滋病感染妇女重复非意愿妊娠比例。3.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培育、扶持社会组织,提高其参与消除母婴传播能力。建立社会组织与妇幼保健机构、镇卫生院之间和合作环节机制。在遵循感染者意愿的前提下协助社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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