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解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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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高院(2014)皖民二终字第0078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与被上诉人刘忠发、刘娟等借款合同纠纷案:预告登记创设抵押权,案情:刘忠发向中行南城支行借款2000万元,用于支付构峰源公馆1-4层共计79套房产房款,贷款合同附件抵押物清单载明:抵押物为前述79套房产,抵押权人中行南城支行。随后刘忠发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刘忠发已支付完毕购房款,因构峰源公馆小区规划车位数量不足导致案涉房产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房产尚未进行交付。后刘忠发未能还款,中行南城支行请求依法确定刘忠发所购买的构峰源公馆1-4层计79套商铺在设定的抵押权范围内,中行南城支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一)

2、预告登记创设抵押权(解释52-1),首次登记+预告登记与首次登记对应财产一致+预告登记未失效=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9期(总第215期)】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诉上海东鹤房地产有限公司、陈思绮保证合同纠纷案:预告登记不创设抵押权。,案情:光大银行与陈思绮、东鹤公司签订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约定:陈思绮向光大银行借款37万元用于购买东鹤公司房屋,东鹤公司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陈思绮以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后光大银行和陈思绮办理了抵押物预告登记手续。光大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陈思琦与东鹤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确认无效。光大银行主张其在抵押物处分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3、。,预告登记自动转化为正式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转为正式登记的现状(首次登记的时间、开发商代办过户登记),顺位保全效力,(二)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预告登记在受理破产案件前1年内办理的除外(解释52-2),(一)未登记动产抵押之效力(法典403),不得对善意地取得所有权之受让人行使抵押权(解释54-1-1),不影响善意地占有租赁物的承租人(解释54-1-2),不能优先于扣押债权人(解释54-1-3),不享有破产别除权(解释54-1-4),(二)登记动产抵押之效力,1. 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典403),但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法典404),【石家庄中院(201

4、9)冀01民终11532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郝艳泽买卖合同纠纷案: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浮动抵押中),案情:2018年3月,联飞公司与中信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额度协议以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联飞公司享有所有权的汽车和动产为其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间向中信分行的借款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还约定:中信分行实际享有抵押权的车辆和动产为实现抵押权时联飞公司所有的全部车辆和动产;联飞公司可在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时以合理价格处分浮动抵押财产。2019年4月,郝艳泽从联飞公司购买了一辆长安牌汽车,联飞公司交付了汽车但未交付车辆合格证。长安公司依据

5、其与联飞公司、中信银行签订的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从属协议,将对应车辆合格证交付给了中信分行。郝艳泽要求联飞公司、长安公司及第三人交付或补办其所购车辆的车辆合格证以及车辆备用钥匙。,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和排除,属于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持续销售同类商品(解释56-2),不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购买数量超出+购买生产设备+以买卖担保债务+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应查询登记的其他情形(解释56-1),(三)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适用动产抵押登记效力规则,(法典641、745;解释56-2、解释67条),(一)特定性缓和:概括性描述确定担保物范围,物权法185-2-3 法典400-1-3

6、: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物权法210-2-3 法典427-2-3: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在动产和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担保成立(九民63;解释53);通过一定数量、品种等概括性描述确定存货范围(解释55-1),【湖州市中院( 2016)浙05民终486号; 浙江高院( 2016)浙民申3009号】元利瑞德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只要库存电器价值符合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要求的质物最低价值

7、,并符合相应程序条件,并不影响质物特定化的构成。,案情:胜宁电器公司向安吉农商银行贷款1480万元,并以2468万元货物作为质押,双方与元利瑞德公司签订质押货物监管协议,约定货物由元利瑞德公司监管,监管期间,胜宁电器公司可以在满足质物种类、价格、最低要求通知书约定内容的前提下提货或换货。现胜宁电器公司未能返还借款,而货物因元利瑞德公司监管不当造成流失,安吉农商银行请求元利瑞德公司赔偿损失,元利瑞德公司主张质押物并未特定化,胜宁电器公司与安吉农商银行的质押合同不成立。,(二)监管人受债权人委托监管并实际控制货物=交付,(法典427-2-5;解释55-1),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货物,债权人可请求

8、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范围不超过质权有效设立时出质人应承担的责任(解释55-2)。,监管人受出质人委托监管货物,或虽受债权人委托但未实际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质权未设立(解释55-2)。,案情:2014 年10月9日,浦发银行和前么头粮库签订了动产最高额质押合同并附质押财产清单,约定质押财产为 21186.45 吨小麦。当日,双方与中海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出质小麦由中海公司进行监管。前么头粮库出具证明称质押粮食系自有资金购买,质押期间在监管公司的监管下购进、售出,剩余粮食的价值一直符合合同约定。中海公司与前么头粮库签订的租赁及监管协议约定:中海公司租用前么头粮库的

9、租金为一元;由中海公司派驻监管人员履行监管职责;委托前么头粮库对仓库进行管理、履行质物的保管、仓库维修维护以及安全保卫责任,前么头粮库负责质物的安全,并承担质物灭失、损毁、失少、损耗的责任。在质押期间,前么头粮库可以申请质物解除质押出库或申请货物入库质押,且质押物在品种、数量、储存仓位上均发生过变动。2015年 9月23日,前么头粮库以深圳农发行提供的8800万元小麦收购贷款形成的 3707.6272万公斤小麦库存抵押给深圳农发行,双方签订了浮动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但法院无法认定抵押物与质押物之间是否有重合以及重合的数量。前么头粮库未能如期向前述两银行还款,深圳农发行要求实现抵押权对

10、库存小麦优先受偿,浦发银行主张对质押小麦享有第一顺位优先受偿权。,【(2016)冀11民初13号;(2016)冀民终499号;(2016)冀11民初103号;(2017)冀民终725 号;(2019)最高法民再217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深州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第一次一审认为浦发银行委托监管公司监管质物,质物已经交付,质权设立; 第一次二审发回重审; 第二次一审同第一次一审; 第二次二审认为符合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再审认为对实际交付、占有和监管等问题事实不清,发回重审。,(三)监管人责任,违反接管义务(解释55-2)+违反约定放货(解释55-1)

11、+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毁损灭失(解释55-1)+违反查验义务+违反保管义务(监管人库监管),担责情形,责任范围,质物贬损价值与债权未获清偿额就低不就高,【最高院( 2015)民申字第1845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支行与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崇川公司将质物出质给工行石嘴山支行,其与工行石嘴山支行共同同意质物交由中海公司占有,中海公司代工行石嘴山支行监管质物,监管费费用为22万元,监管期间,由于中海公司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质物变质、短少、受污染的,中海公司赔偿实际损失。后质物短缺,工行石嘴山支行要求中海公司承担监管不力的赔偿责任。未获清偿

12、债权高于质物短少价值,在短少价值内赔偿。,【山东省高院( 2012)鲁商终字第171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蓬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等保管合同纠纷案,案情:烨华公司向淄博工行借款1200万元,双方与蓬达公司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将质物交由蓬达公司储存、监管,保管、监控质物价值不得低于2000万元,烨华公司未经淄博工行同意擅自运走几乎全部质物,蓬达公司未能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阻拦烨华公司,直到2009年6月16日才将补充的监管报告提供给淄博工行。后蓬达公司与淄博工行共同敦促烨华公司补足质物,烨华公司补充质物总价值为8708317元,后上述质物因监管人员人身自由被限制后强抢一空。现淄博工行因烨华公司无力偿还债务,要求蓬达公司承担其1368.0534万元损失。判决监管人赔偿降低的质物价值,但赔偿额不超出未清偿债务总额。,(一)价款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出卖人+价款融资人(法典416;解释57),(二)享有价款优先权的担保方式,抵押(法典416)+所有权保留(解释57)+融资租赁(解释57),(三)价款优先权超越的担保,在先浮动抵押(解释57-1)+留置权外的其他在先担保物权(法典416;解释57-2),(四)价款优先权之间的效力顺序,登记之先后(解释57-3),无法确定登记之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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