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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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委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委20215号)和省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20211号)要求,有效防范化解全风险,推进我县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本质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考察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红线意识、底线思维,统筹发展和全,持续推进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完善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责任体系,提高全监管能力,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切实防范化解商渔船重大全风险,努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

2、决问题,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全。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管理机制 1.完善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县委会交通运输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农业(农机、渔政)全生产专项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指导协调全县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工作。各乡镇、开发园区要健全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管理责任制,加强辖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管理工作。坚决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全、管业务必须管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全”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全监管责任,指导督促水上运输和渔业企业认真履行全

3、生产主体责任。2021年7月底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综管办、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2.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交通运输、海事、渔政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大对商渔船交汇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的巡航巡查力度,严肃查处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不按规定值班瞭望及正确显示灯光信号等行为。督促商船采用全航速谨慎航行,及早采取避让措施,严厉打击船舶超航区航行、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以及渔船不在渔港水域、渔港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渔船锚地、停泊区停泊和不按规定显示渔船信号、

4、妨碍或者随意横越航道、抢越货船船头、强挂强绑货船行驶等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全等行为。2021年11月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按照上级部门部署,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和捕捞行为。(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商船航行停泊作业全监管。县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要进一步加大通航水域巡航巡查力度,加强海事协同管理平台、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信息系统应用,强化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管理,以“四类船舶”为重点,加强运输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全监管。加大船舶全监督

5、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查船舶超载、冒险航行、最低全配员不足、船员值班脱岗、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运输船舶认真落实值班值守、开航前自查、进出港报告等管理要求,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船舶全管理责任,严查超航区航行、超许可范围经营、非法运输等行为。严厉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营运。2022年底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指导,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4.加强渔业船舶全源头监管。县渔政管理机构要加强渔业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高危渔船的登检频度和执法力度,严防“人证不符”等现象。及时更新渔业船舶、渔业船员信息。加大渔船减船转产力度,加强渔船救生消

6、防设备配备。严厉打击“三无”渔船非法捕捞。(2021年11月前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渔船检验工作,严格执行渔船检验制度、规范和程序,完善检验台账、档案。严格履行渔船建造或改造审批程序,未经许可的建造、改造渔船不予检验。突出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等全设备设施检验,存在缺陷的不予签发或签署渔船检验证书。(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从业人员全教育培训和能力建设 5.压实落实企业(船东)主体责任。要全面开展企业(船东)主体责任告知、承诺工作。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渔政部门要督促企业(船东)落实全生产

7、责任制,健全完善全管理制度,依法提取、规范使用全生产经费,推进水路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工作,鼓励其他经营企业(船东)投保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船东)要按照规定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岸基全管理人员和船员,保证各项全管理制度在岸基和船上有效执行,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全教育培训制度,重点加强通信导航设备使用、锚泊值班、应急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建设,提升从业人员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水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相应的水上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要重点加强航运公司全管理体系审核和全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航运公司全发展。2022年底前完成,县交通运输

8、局、县农业农村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全警示教育。坚持以案示警、以案释法,编制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典型事故案例汇编,开展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典型问题曝光,做好执法案例和经验典型总结并报送县委会办公室。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利用执法船艇、港口码头等阵地,采取水上全志愿服务、讲座、宣讲、播放警示片、“商渔船长面对面”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水上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完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全提示提醒常态化机制,加强危险水域识别、排查和全警示,开展水上救生和防溺水演练,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水上全的良好氛围。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地方海

9、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教体、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化“水上交通全知识进校园”活动,加强防溺水宣传教育,提高学生水上全意识和能力。县教体局、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控。严格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企业和船舶严格执行船员配备和适任管理规定。严格船员考试组织与管理,加快推进船员远程考试,探索多元化船员考试方式。严格船员培训质量,按照“属地负责、片区统管、便利高效”原则,引导船员培训机构加强培训能力建设,强化船员培训开班审查和过程监管,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严格船员证书发放管理,积极做好“一类船舶

10、船员适任证书核(补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核(补)发”等事项权限下放后的衔接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2022年底前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加强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换证监督。强化渔业船员培训过程监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渔业船员考试、换证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发证现象。规范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符”的船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罚。2022年底前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三)加强重点治理和水上搜救能力建设。 8.开展内河船舶涉海运输专项整治。聚焦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水上运输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行

11、业监管,切实压实水运企业主体责任,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各地要按照“不漏一企、不漏一船”的要求,组织对辖区船籍港登记船舶开展一次全面排查,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内河船舶涉海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及时召回涉海运输内河船舶,切实防范事故风险。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措施,健全长效机制,切实整治内河船舶涉水运输乱象,坚决防范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2021年6月底前完成,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9.实施水上无线电秩序治理。聚焦水上无线电违法行为易发区域、易发船舶以及易发时段,结合水上巡航、现场监督等方式加大船舶信息核查力度,严厉打击为逃避海事监管故意关闭AIS信号、篡改或冒

12、用无线电台识别码、擅自改造船载无线电设备、恶意实施信号干扰等突出违法行为,重点整治船舶法定证照配备不齐、“一码多船”、“一船多码”、非法占用频道、违反通信秩序等突出问题。对严重违反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导致发生事故或险情的船舶、船员,通报船舶所属航运公司和船籍港管理机构。对拒不配合检查、整改、故意逃避海事监管的从重处罚,并列为协查船舶,情节严重的移送公机关追究相关责任。2022年底前完成,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负责 10.完善行蓄洪区运用过程中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管理。县水务部门要完善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将行蓄洪区运用过程中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管制、联动等纳入预案管理内容,交通运输、农业农

13、村部门应根据行蓄洪区运用预案落实水上全防范措施。县防汛指挥机构、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信息及时共享机制。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要强化航道巡查检查力度,加强危险区域通航限制,确保水上交通全。2022年前完成,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水域全监管和乡镇自用船舶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乡镇自用船舶全监管责任,加强乡镇自用船舶非法载人危害性宣传,加大乡镇自用船舶登记、编号和管理工作,切实消除乡镇自用船舶全隐患。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管辖水域的巡查管理,严禁乡镇

14、自用船舶进入管辖水域非法开展各类活动,对私自进入管辖水域活动的要联合公部门严肃查处。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乡建设局、县水务集团、县公局、县应急管理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指导,各乡镇、开发园区负责 12.加强水上应急救助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县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宣贯落实情况评估,进一步完善水上搜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提升预测预防预警能力。加强水上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建设与管理,实现巡航执法救助一体化,强化搜救经费保障。联合“蓝天救援队”等搜救志愿者队伍,宣传、表彰搜救先进,创新搜救文化,培树搜救品牌。完善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5、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切实提高水上搜救能力。2022年底前完成,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13.加强商渔船碰撞事故调查。海事管理机构要依法依规对商渔船碰撞事故开展海事调查工作,健全商渔船碰撞事故联合调查机制,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交通事故要联合渔政部门共同调查。根据事故调查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开展警示教育,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深化水上交通全源头治理。地方海事处(交通综合执法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开发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强化水上交通事故追责问责。按照规定严格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对涉及亡人的全生产事故要坚决做到“四不放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完善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司法移交程序;对肇事逃逸和关闭直接关系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公及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地方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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