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以及管理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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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招投标的问题以及管理措施分析 摘 要 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招投标模式在建筑行业的应用已经逐步普及。招投标模式在规范国内的建筑市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工程项目种类和数量的增多,加上国内市场环境的影响,招投标模式在国内工程建设中的弊端日益明显,我国的招投标制度仍然有待改善。本文就目前工程建设中招投标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对一些常见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促进招投标体系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完善。 关键词 工程项目建设 招投标现状 问题及原因 管理措施 一、前言 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是经济发展当中的一项必然趋势,其形成有利于加强对建筑业的招投标管理,有助

2、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及规范化的市场运行秩序,从而实现建设工期的精确控制、工程质量的提高以及建筑行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升。国家对建筑行业最新的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工程项目的施工可以借助招投标模式,降低10%投资成本。然而,我国在招投标方面监督管理体系的不健全、市场规范的不完善以及政策法规与招投标模式相悖等诸多问题,滋生了许多不法运作,如明招暗定、互相串通等,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在我国的发展、完善,同时也为建筑质量埋下了安全隐患。为此,必须深刻剖析当前国内招投标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管理措施,以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合理。 二、招投标模式的价值 招投标模式作为建筑工程承包与发包最主要的形式,在国内外的项

3、目承建当中已被广泛采用。作为一种极具竞争性的市场调节方式,招投标模式不仅能够选择合适的供货厂商以及承包单位,同时也可以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招投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公平合理以及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它作为一种相对成熟且具有一定科学性的发包方式而被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的发包、承包活动中。招标投标作为社会资源分配的一项重要途径,可以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中的价格调节机制,将社会资源更好地分配给管理优秀、技术先进的企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的竞标能力,也会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以及技术水平,以获得更好的发展,从而实现招投标对于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企业可以借此契机,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工程项

4、目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型人才,向现代化、科学化以及国际化转变,从而提升国内各建筑类企业的整体水平。招投标的项目采购方式可以充分保证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如期完工,对于工程建设有极大的促进作用。1 三、当前国内招标投标建设中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够健全 虽然我国在招投标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依然不够健全,对于一些不具有常规性的招投标环节缺少硬性规定,尤其是资格审查、评标标准、合同规范等缺少明确的标准,对于标底以及工程量清单的编写缺乏明确的规范。这一系列规章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的招投标建设仍然突显出十分严重的不足。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一些受人为影响较大的因素进行调整,如借助资格审查中的漏洞将其他人

5、排斥在投标的外围,或是借助评标办法当中受人为影响较大的因素控制评标结果甚至是中标单位,又或者利用合同漏洞签订阴阳合同,对于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拒不承认等。这些对国内的建筑市场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监管机制不够完善 当前阶段,国内现有监管机制无法满足现代工程的实际需要,规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这主要是由于国内的投标人准入机制以及清除机制存在缺陷,对于招标范围未有明确的限定,对于其中不合理的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和监管,不同规模、不同级别的企业之间缺乏正常的公平竞争,以大欺小的现象几乎成为普遍问题,最终导致了招投标市场的混乱无序。部分地区的项目发包单位在依法招标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意

6、识,前期的准备工作缺乏主动性,计划漏洞百出,甚至以形象工程或者是特殊工程作为借口,肆意简化流程,更改招投标方式,招投标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监督,导致招标不过是走形式,竞争不公平的现象依然存在。2 (三)招标的代理机构行为缺失 所谓的代理机构,即依法设立并进行招标业务代办理的社会中介机构。该机构在接受招标单位的委托之后,会在其委托范围之内为招标单位提供相应的招标服务,并负责招标活动以及相关活动的代办理。然而,国内的招标代理机构普遍起步较晚,在招标代理方面不够成熟,再加上国家方面也缺乏对于代理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因此招标代理行业一直处于无序的自由状态。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部分招标代理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7、,往往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招标工作,损害了发包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利益。 四、招投标单位所存在的问题 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多是由于招投标单位自身行为的不规范所造成的,并贯穿于整个招投标过程的各个阶段。在招标过程中,不法分子往往会借助招投标中的漏洞进行预算的调整、设计的变更甚至是签订虚假合同。并且,借助资质挂靠进行虚假招标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建筑市场的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一)评标阶段 在项目的评标阶段,参与评标活动的评委一般是固定的,且各自的素质也不尽相同。因此,评比极容易受到评审人员主观情绪的影响,如权钱交易等。在进行评标时,业主往往会授意评审人员的意见向某一特殊企业靠拢,从而操控评审的结

8、果,导致评标工作失去了应有的客观性与公平性,不仅质量不够理想,评标过程也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最终不过流于形式。另外一种情况则是部分业主在发布招标信息之前,已经同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了私下的接触,并且达成了某种互利协议,从而左右评标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招标的代理机构进行资格预审条件的编写时,会以业主所倾向的情况和条件为编写预审标准的基础,或者是降低标准,或者是抬高标准,从而实现对于评标结果的操控。这主要是由于招投标的规定当中,对与评标委员的权力与职责规定不够科学,具体表现在:一是评标委员的审查范围过大;二是评标人员的评标内容过于庞杂。权利的不科学使得评标委员经常会超出其职责范围进行审查,甚至会去进

9、行材料供应厂商的资格审查,而对于一些专业性问题,又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从而使得评标结果未必科学合理。同时,由于社会分工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专家对于某些行业的具体技术指标也难以完全掌握,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专家在进行评审时,受主观意识影响较大,因此会出现评审结果相左的情况。例如,对于同一个投标单位进行评标时,专家所给出的结果有时会出现较大的悬殊,有的评分过高,有的又过低,意见分歧较大,评审结果不能保证科学性。3 (二)定标阶段 在定标阶段,如果业主相中的投标单位没有中标,他们便会在进行手续以及合同的签订时设置障碍,以干扰中标单位的定标。另一种情况则是业主单位会向中标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由施工单

10、位进行前期工程款的预垫,指定其选购某家或者是某品牌的材料与设备,迫使中标单位应许其无理的要求。在定标阶段,往往会有业主单位要求中标单位签订额外的阴阳合同,以谋取额外的利益。在定标阶段同样也有部分中标单位将不够施工资格的企业进行挂靠并进行层层转包和分包,以获取利益。业主也会要求中标单位将部分的工程内容转交给其他的施工建设单位。定标阶段的种种不合法行为使得建设行业的整体利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并且层层转包以及设备材料的限定都会使得工程的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三)合同阶段 在招标的合同阶段,在签订了相关的施工合同之后,中标企业往往会进行部分人员和设备的变动与更改。招标单位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出现,通常会在

11、中标的文件当中明文规定不得进行人员更换,若出现特殊情况必须更换,则应保证被更换的人员资质符合要求,并且要获得业主的认可。然而,在实际的工程实践当中,部分中标单位依旧在业主毫不知情时擅自进行人员的更换,并且更换后,人员的资质往往不能与规定的要求相符,甚至出现部分工程变动的情况,使得工程的质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造成严重的后果。 五、招投标项目的问题处理措施 (一)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实现对招投标模式的正确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强化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并对招标单位的行为进行明确规范,实现政府投资与其他投资的监管模式的不同,明确工程的建设项目在总承包以及项目管理方面市场准入的资

12、格条件。并且依据法律条款加强各级政府对国内市场的约束与监管,通过法律促使企业完善资质以及个人的执业注册制度,做好关于建造师等建筑人员的执业资格审核认定程序。对于转包、分包等行为,应当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使执法有法可依。对于依靠挂牌获得资质的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法规进行约束,情节严重的则可联合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市场清退等标准做好相应的法律建设,及时清退建筑市场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确保市场的清洁。对于部分进行工程肢解与发包,并迫使中标单位以低于原有成本的价格竞标以及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采用不合规格的建筑材料、配件或者是设备,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招标企业,进行严肃的查处。同时,关于法律建设,

13、应当做到多方联动,要加强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及银行、保险等多机构的联合协作。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法律法规的完善及更强的适用性;另一方面,在进行后期管理时,也可以依靠多方联动实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使执法有法可依,保证招投标制度的公平公正,从而在法律上保护建筑行业的利益。 (二)加强监管力度,强化管理职能 国内在工程建设招投标上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使得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屡见不鲜。针对此种情况,政府除了要做好法律法规的建设之外,更要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确保招投标的公平有序。要统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并建立关于招投标模式的统一平台,从而完成对招投

14、标的监督和管理。在进行监管和处罚时,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发改部门在其中的指导与协调作用,对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职责的划分,并依据其职责所对应的区域进行相应的监督与执法。通过法律法规确立执法的依据,保证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可以建立招投标的联席会议及相关制度,做到定期召开,对于招投标当中所出现的各种问题与情况做好研究与处理工作。对于招标的公告以及投标的资质条件等进行详细的审核检验,从而保证招投标在行为上的规范化。要加强对于招投标主体交易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并完善工程建设当中的后续监管,从而确保双方履行合同中的规定内容,使我国的建设招投标公平有序,合法规范。 (三)强化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要进一

15、步强化在招标代理方面的管理力度,提高对代理招标行业的监管。具体来说,可以建立完善的招标代理信用档案,促使代理机构重视信用意识,并建立相应的考核与业务受理统计,从而形成对招标代理在行为上的约束与激励。对于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弄虚作假、挂靠资质、串通投标等,要坚决进行处理。加强对招标代理人员技能以及职业素养的培训,可以有效地提高代理机构的整体素质以及工作水平。这对于今后政府在招标代理方面的监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政府逐步完善项目工程的招标体系,提高代理机构的工作水平,可以减少工作量,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在进行执法时,可以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代理机构规范行为,确保招投标双方的正当利益。同时,

16、行政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与指导,提升执法人员在执法方面的素养以及水平,做到文明公正执法,确保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政府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充实力量,并认真履行职能,强化对招投标当中薄弱环节及隐性环节的监督管理。要明确招标办同其他部门的责任联动,从而实现对招标代理的联动化监督管理。 (四)对评标委员进行约束 为了保证评标委员在评标时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必须建立相应的条例来约束评审委员。针对当前国内常见的评审委员在招投标当中存在的问题,要借助严格的条例对专家的权利以及职责进行详细的约束。若要实现对专家权利的限制,可从采用两种方法。其一是对评定的标准进行定量化,即采用客观和量化方式将标准具体化,从而将主观影响降至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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