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项目经理管理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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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局项目经理管理调研报告 建筑业是*县的重要支柱产业。20*年,全县建筑业实现总产值294亿元,同比增长7%;上交地方税收3.13亿元,占全县地方税 收的36.9%。而20*年前三季度,全县建筑业实现施工产值230亿元,同比增长12%;上交地方税收3.03亿元,占全县地方税收的34%。 我县建筑业的各项经济指标继续保持全市第一,对外(国际市场)经营额已跃居全省第一。建筑业对我县地方税收的贡献逐渐增大, 产业地位日益提升,提供的就业岗位也越来越多,对全县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因而进一步加快发展建筑业,建设建 筑强县,对于推动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 从近年情况看,我县建筑业虽取得了较大发展,但其发展过程同时伴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不断制约着建筑业 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尤其是建筑公司(企业)(以下统称为“建筑公司”)中的项目经理管理问题,还存在着许多漏洞与不足,给公 司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本文拟就当前我县建筑公司中存在的项目经理管理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粗浅的探 讨,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当前我县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能较为全面地掌握当前我县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专项调查活动。先后走访了宏润 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建筑公司,在沪召开了项目经理管理问

3、题专题研讨会,分析了*法院20*年以来审结的19家涉案建筑 公司79件诉讼案件。这79件案件,因项目经理而引发官司的占90%,建筑公司的败诉率达到96%,公司为项目经理买下了大量的“付款 单”。通过对所反映出来问题的汇总分析,发现当前我县建筑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方面存在以下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制度不够规范。具体表现在:1、材料采购制度不健全。材料运到工地后,送货单或材料款欠条由材料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签 字,也未加盖工程项目部公章,导致材料实际签收人员不固定且授权不明,不能真实反映材料的去向(即有无事实上进料)。2、印章 管理制度不规范。有些公司项目部章多而乱,如有项目部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项

4、目部资料专用章、项目部工程鉴证专用章等好几 枚,这些章也由项目部不同部门保管。由于管理混乱,这些章都能被用来对外签订合同或赊欠材料款。3、项目部用人机制不科学。项 目经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大量使用自己招聘的人,造成管理上失控,个别人员趁机中饱私囊,损害公司利益。 (二)管理不够严格。具体表现在:1、由于公司对项目部实行的是松散型管理,项目经理权力过大,使项目经理在公章使用、材 料采购等方面有机可乘,达到其转嫁债务之目的;2、财务管理不到位,一些项目经理以项目部的名义向外举债(借款),但该款是否 用于工地情况往往不是很明晰;3、一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尤其是一些多头挂靠的项目经理,其经手的材料欠款数量

5、众多,且该材料用 于何工地不确定,使公司吃了哑巴亏;4、项目经理违反合同约定,与发包方串通,将工程款直接划至项目部,逃避建筑公司监管。之 后,建筑公司并没有追究项目经理的的责任,更令其今后明知故犯,胆大妄为。 (三)风险意识不强。有些建筑公司乐于接受挂靠的项目经理,一方面是为了赚取微薄的管理费(不需要在工程建设上投入人力 、物力就能赚到钱),另一方面更是为了增加公司的年产值,提高公司的业绩与形象。但公司大都看重工程项目,对项目经理的个人 素质及信用缺乏深入审查,没有充分意识到项目经理的挂靠行为对公司所产生的风险,导致事与愿违,吞下了赔钱的苦果。此外,公 司或项目部在支付货款时,基于良好的个人关

6、系有时直接与供货方业务员(个别的甚至是中间人)进行现金交割或划款入帐,而没有 认真深究该收款人有无收款代理权(合法、有效的收款权利),在供货方不认可收款人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下,会酿成公司承担支付双 笔货款的不利法律结果。 二、上述问题存在的成因分析 仔细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项目经理队伍良莠不齐。除龙元、宏润等部分大公司的项目经理以外,我县早期起步的项目经理大都从农民群体中脱胎而来,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凭着自己的勤劳、胆魄和永不服输的精神,闯出了一番喜人天地,成为时代弄潮儿。如今,这些项目经理基本 上都成了建筑公司的股东,当上了老板,但他们因受乡土观念和建立家族企业

7、等旧思路的影响,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大都启用了本土人 员(如亲戚、朋友、同学等),以师傅带徒弟的方式来培养项目经理队伍。由于这些人员专业理论底子薄、综合素质相对较差,再加 上“关系网”的消极作用,一部分不学无术的人走上了借项目经理之名捞钱的歪路(俗称“掏江湖”),既阻碍了公司的快速发展, 损害了公司利益,又带坏了项目经理队伍,滋生了更多的“工程蛀虫”。因而,没有及时培养和吸收高素质人才充实到项目经理队伍 中来,是造成当前项目经理队伍良莠不齐的重要原因,使公司在项目经理管理上面临诸多困境。 2、建筑公司对项目经理监督的环节与手段缺失。据了解,目前建筑公司对项目经理监督不到位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司对工程

8、项目 部的日常工作掌握不全面,在项目经理监督层面上存在着诸多不科学、不合理因素。在监督环节不全、监督措施不严的情况下,采购 成了项目经理的“印钞机”,印章成了项目经理的“保护伞”,挂靠成了项目经理的“避难所”,最终公司成了为其“买单”的“冤 大头”,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内部承包合同有失规范。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项目经理还是挂靠的项目经理,都与建筑公司订立有内部承包合同。综观近几年涉 建筑公司的诉讼案件来看,内部承包合同格式多样,且绝大部分合同不规范,制约性、责任性等重点条款或遗漏或不明确,有些合同 条款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给项目经理留下了许多“金蝉脱壳”的机会。应该说这是建筑公司由于自身失

9、误所埋下的祸根。据了解, 我县现有二级以上资质的建筑公司基本上设有法务部,负责处理公司的法律事务,但总体上来讲其作用发挥得不明显。对涉建筑行业 法律知识相对缺乏,固然是当前大部分公司存在的通病,但为何在业务活动中占首要地位的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没有引起法务部乃 至公司高层的足够重视,并在几年来的官司中一直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反而一犯再犯,值得令人深思。 三、对所反映出来问题的法律解读 在项目经理管理环节上出问题,给建筑公司带来的最大负面效应是(经济)纠纷增多,信誉下降。而纠纷的解决往往要借助于司 法的力量。只有从法律或司法角度深入认识与项目经理有关的几个问题,充分理解问题的危害性,才能使管理工作

10、更具严密性、针对 性、效益性。 1、公司工程项目部的法律地位问题 在我县众多的建筑公司中,项目经理挂靠现象司空见惯,尤其是在以土建为主的公司中最为常见。目前,工程项目挂靠行为明显 存在着“责权倒挂”现象,即接受项目经理挂靠的建筑公司,享有的一般只是1.53.5%(如果含税在内为78%,最高的也在10%左右 )的经济利益(收取管理费),要承担的却是100%的经济责任(付款责任),显现出高风险、低效益等不良症状。若公司过多地接受 挂靠项目经理,就象在身边埋下了定时炸弹,严重的话甚至会把公司葬送掉。如*某建设公司,就因对项目经理管理不善,导致债 务缠身、官司不断,现已基本处于歇业状态。 当然,不管是

11、公司自己的项目还是挂靠的项目,成立的工程项目部对外都是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开展业务,应属于 公司的内部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也即两者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一切民事责任最终应由公司承担 。以此类推,不管是公司自己的项目经理还是挂靠的项目经理,也归类为公司的职员,其所从事的与工程建设业务有关的工作就顺理 成章地成为了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公司就难逃其责。 目前,一部分建筑公司的工程项目部印章名目繁多,如项目部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项目部工程鉴证专用 章等。单从印章的字面名称去理解,除了项目部章以外,其他各种印章都是内部管理用章,有其特定

12、的用途(即专章专用),如果突 破了印章本身的功能,对外似乎就失去了相应的证明效力。司法实践中发现,上述印章往往被用来代表项目部进行业务结算。在权利 人看来,有理由相信这些印章是代表公司的,是公司对结算结果的确认和相关权利义务所作出的承诺,理应承担民事责任。当前的审 判实践也支持这一观点。除非对外合同明确约定不能使用除项目部章以外的其他公章的,公司才能免责。 2、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 项目经理是负责工程项目部全面工作的“一把手”,其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并处理项目部的相关事宜。依上所述,正因为以“项 目经理”为首的工程项目部代表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明确界定项目经理的权责

13、,严格监管项目经理的行为 ,有效预防项目经理对公司利益的侵害,是项目经理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项目经理的行为及法律后果有以下几种: (1)职权行为。是指项目经理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是代表公司所为的职务行为,直接对公司产生法律意义上的 民事权利与责任。 (2)委托行为。是指项目经理根据工作需要,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再行委托他人以公司名义实施的行为。该行为明显是受托人依照 委托人(项目经理)的指令进行的,代表了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后果也应由公司承受。 (3)越权行为。是指项目经理超越权限所为的行为,其前提是以公司的授权为基础,行为的对象(绝大多数是借款或材料)

14、与工 程项目部的业务有关联。一般情况下,越权行为是无效的,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有证据证明该借款或材料确实已用于项目部的工程建 设,按照合同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公司还得要承担还(付)款义务。如陈某某诉某建设公司借款纠纷案,内 部承包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不得以项目部的名义对外借款,而项目经理向陈某某借得100多万元采购了建筑材料并实际用于工地,最终两 级法院均判决该公司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 (4)无权行为。是指项目经理在没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所为的、与工程项目部业务无关的行为。该行为纯粹是项目经理的个人行 为,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分析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时,不得不提及公司的“事后追认”问题。公司对项目经理或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的越权行为和无权 行为的事后追认,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口头追认、书面追认、行为追认(比如以公司帐户形式付款等)等等。公司的事后追 认行为虽有主动追认与被动追认之分,但如果公司没有证据足以推翻权利人的主张,法律就得确认事后追认行为的合法性。事后追认 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力问题往往不被建筑公司所重视,有些事后追认行为是公司在不自觉或无意识的情况下发生的,结果是恰恰成了 相对人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 3、工程项目部其他人员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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