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过期恢复(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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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劳务派遣合同过期恢复篇一:应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合同流程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合同流程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派遣协议书到期应以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要求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及办理人员留用手续。 一、用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书)到期后不再续签。(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通知书) 二、用工单位应尽早跟派遣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动态及要求,确定留用人员名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用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留用人员通知书)及(留用人员花名册) 必需注明留用人数. 姓名. 工号. 留用起始日。 四、用工单位应出具(留用人员通知书) 给派遣员工,应需注明

2、留用人员. 姓名. 工号. 留用起始日。五、留用员工凭(留用人员通知书) 及(员工离职申请书)到原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及相关资料转移。附:1.(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通知书)2. (留用人员通知书)及(留用人员花名册)3.(留用人员通知书)4. 员工离职申请书篇二: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在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后,遇到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怎么算呢?小编为您准备以下资料以做参考。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第三十一条

3、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

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

5、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篇三: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典型案例袁某与

6、上海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xx年4月16日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其中约定:派遣袁某至某软件公司上海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工作,劳务派遣公司与代表处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终止或解除以及代表处终止或解除与袁某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本合同也随之终止。并且最终商定袁某的工资由袁某与代表处协商确定,每月工资以代表处实际支付的社会保险基数为准计算,为人民币6000元。 20xx年8月13日,代表处向袁某发出书面解除用工通知书,理由是:袁某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次日,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袁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公司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

7、与袁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袁某承认把代表处电子邮箱内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但强调代表处没有任何规定禁止此行为,更不用说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袁某无奈向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按照6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解除至劳动关系恢复期间的工资。但是,劳务派遣公司主张,之所以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因为工作期间把袁某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这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案件分析:劳务派遣公司“炒鱿鱼”不合法,分析本案,首先要解决“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属于合法解除与袁某的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

8、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相关规定情形,用工单位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案的首要关键是,袁某是否严重违反了劳务派遣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为证明袁某“严重违纪”,用工单位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和代表处均主张,袁某被“退回”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在于袁某在工作期间把代表处的电子邮件发送至其私人的电子邮箱,严重违反了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但事实上,代表处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把“把公司邮件发送至私人邮箱”的行为界定为“严重违纪”行为,亦无履行任何的告知手续,

9、从根本上欠缺法律依据。基此,代表处以“严重违纪”为由将袁某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而劳务派遣公司同样以此为由解除袁某劳动合同的行为亦是违法解除。违法解除派遣员工,将支付约定工资。既然解除合同属违法解除,其次要分析的就是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的界定,以及无工作期间工资的支付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对此,应该须知:1、如果劳动者的派遣期限届满或者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相

10、关规定情形的,属于用工单位合法退回劳动者。此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派遣劳动者至其他用工单位工作。劳动者被退回至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应理解为“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2、如果用工单位违法解除与派遣员工的用工关系,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从名义上来讲,派遣员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至被派遣到新用工单位的这个期间属于“无工作期间”,但对劳动者来说,此“无工作期间”是不得已而被动接受的结果,其合法权益遭到了侵害,因此,这样的状态不应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无工作期间”。一旦由此发生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且,仲裁或者法院很可能裁判上述期间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进行支付,而非仅支付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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