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公司向个人借款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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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 双方当 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为无效:一、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 会集资的;三、企 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 若干意见中还规定:“民 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用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倍;4倍之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出部分 则不受

2、法律保护。”公司流动资金比较紧张,银行不给贷款,如与个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 同有 效,但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倍的部分不受保护。2、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6条规定,“纳税人在生 产、 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 的部分,准 予扣除。”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果按馄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 的,可以全额在税 前扣除,如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应该进行纳税调 整。借款合同范本参考出借方:*借款方:借款方为扩大生产经营,向出借方借

3、款,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昭信守。第一条借款用途:本合同所借款项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第二条借款金额:人民币*( *)元整。第三条借款利息采用固定利息形式,不随国家利率变化,年利息为百分之第四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借款时间共伍年,自XX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出借 方 将于XX年4月10日之前,将该款项一次性交到借款方财务部门。2、还款时间与金额: 借款方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9日,本金和利息一并还清3、借款方如当期在约定时间内未清当期款项应按日息计算,如还款日期超 过30天应付当期还款金额10%!约金。第五条还款资金来源:公司账面金额。第六条借贷双方权利义务:(一)借

4、款方义务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 借款进行违法活动。2、借款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还本付息。(二)出借方?义务出借方应当按期足额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第七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 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第八条协汶的变更或解除:30日内向出借人提出申1、借款人需要延长借款期限的,应在借款到期日前 请,征得其同意2、出借人若单方解除协议,提前收回本金,需提前 30日向借款人提出告 知,借款人只将本金归还,利

5、息清零无需支付。共 3页,当前第1页1233、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公司应进行清算。借款 人可以向出借方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4、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其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做出书而补充规定,补 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盖章):_出借人(签字):代表人:身份证号:电话:电话:签订日期:年一月 日签

6、订日期:一年一月一日关于企业向个人借款的两个分类1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 企业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 支出税前扣 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 121号)规定的条件, 计算企业所 得税扣除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 关联方是指与企 业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接的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 第三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的企业、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由于借贷双方均系非金融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

7、息支出,应遵循不超过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2: 1的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不高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这里的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XX 1114号)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a公司向其个人股东甲某借款,其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5004-200=(投资方之一甲个体工商户借款500万元,a企业注册资本为人 民币1000万元,其中股东 甲个体工商户投资200万元),大于了规定的比例2,并11其约定利率7%5于金 融机构同

8、期贷款利率5%,故该企业借款利息不能全额 税前扣除。其可税前扣除的借 款额为200X2=400 (万元),利息支出为400X5%二20 (万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税XX 121号文件还规定了企业向有关联关系的白 然 人借款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对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一是企业能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 关规定提 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二是该企业的 实际税负不 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 方可准予扣除。2,企业向其他自然人的借款利息扣除方法。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共 3页,当前第2页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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