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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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爱护专利权,维护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准时的原则。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第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设置特地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

2、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持有国家学问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行政执法证件。案件承办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严厉着装。 第四条对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案件,国家学问产权局在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查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国家学问产权局应当赐予指导。第二章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 第五条恳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恳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恳求人; (三)有明确的恳求事项和详细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案管理专

3、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恳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恳求的状况下,可以单独提出恳求;除合同另有商定外,一般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恳求。 第六条恳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恳求书以及所涉及专利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并且根据被恳求人的数量供应恳求书副本。 必要时,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向国家学问产权局核实所涉及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有用新型专利

4、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恳求人出具由国家学问产权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七条恳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恳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恳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恳求处理的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可以以恳求书附件的形式提交。 恳求书应当由恳求人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恳求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恳求书之日起日内立案并通知恳求人,同时指定名或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恳求不符合本方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工作汇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

5、在收到恳求书之日起日内通知恳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恳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恳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被恳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恳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恳求人。 第十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依据案情需要打算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打算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日前让当事人得知进行口头审理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无正值理由拒不参与的,或者未

6、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恳求人按撤回恳求处理,对被恳求人按缺席处理。 第十一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将口头审理的参与人和审理要点记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案件承办人员和参与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创造或者有用新型专利权的爱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是指专利权的爱护范围应当以其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制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第十三条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7、或者恳求人撤回恳求之外,入党申请书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打算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打算,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恳求人马上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恳求人的恳求; (五)不服处理打算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打算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第十四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认定侵权成立的处理打算或者判决之后,被恳求人就同一专利权再次作出相同类型的侵权行为,专利

8、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恳求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责令马上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打算。第三章专利纠纷的调解 第十五条恳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提交恳求书。 恳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恳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工作总结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托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被恳求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三)恳求调解的详细事项和理由。 单独恳求调解侵害专利权赔偿数额的,应当提交有关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处理打算书副本。 第十六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调解恳求书后,应当准时将恳求书副本通过寄交、直接送交或者其他

9、方式送达被恳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 第十七条被恳求人提交意见陈述书并同意进行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准时立案,并通知恳求人和被恳求人进行调解的时间和地点。 被恳求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或者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接受调解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予立案,并通知恳求人。 第十八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帮助,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帮助进行调解。 第十九条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备案;未能达成协议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撤销案件的方式结案,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因专利 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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