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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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1.1维修资金的收集缴费基数1295元/每平方建筑面积配电梯住宅:开发商缴纳4%;个人缴纳3%不配电梯住宅:开发商缴纳3%;个人2%缴纳1.2维修资金帐户的开设和网站注册业委会成立后,维修资金应归集到房地部门所指定的归集帐户内并专款专用。在小区所属区(县)的银行开设维修资金帐户,并在市房地局开设的网站进行注册。1.3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用于物业报修期满后,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1.4维修资金的使用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商不得使用物业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由管理处将维修项目、资金预算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经业委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维修资金使用后,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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