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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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取得阶段性进展 公务用车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不断强化监督管理,严厉惩处违规违纪问题,取得了积极的成效。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每年公务用车购置费上涨势头难以遏制,公车私用、超编超标配车等问题日益突出,并逐渐成为公共财政的包袱、滋生腐败的温床,尤其是与之伴生的特权意识和奢侈浪费之风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2010年12月28日,中央政治局在研究部署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时明确提出,深入开展公

2、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随后召开的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进一步提出要认真开展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201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开展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公车治理”)的重要部署。一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完成了动员部署、登记自查、审查核实等阶段的任务,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12年6月,全国党政机关共清理出违规公务用车19.96万辆;中央和国家机关实有公务用车减幅达35%;受理查处群众信访举报和媒体披露的案件94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70人;1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的管理制度,促进了公务用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

3、化,初步实现了“总量减少、费用下降、管理规范”的治理目标。一 多措并举,形成公车治理的整体合力为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一)在决策部署上,注重统筹设计、强力推进,整体实施专项治理工作201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省部级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从降低配备标准、压缩编制数量、强化经费预算管理和审批购置、使用、保险、维修及加油等方面,对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要求,如规定“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方可更新,党政机关原则

4、上不得配备越野车”。为落实两个办法,2011年1月和3月,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先后对开展公车治理作出全面部署。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这次专项治理的任务和总体要求是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制度,进一步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2011年以来,中央专门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公车治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全国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培训会;中央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

5、理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总结部署各个阶段工作,讨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制度办法,审议通过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等文件,推动公车治理各项工作顺利实施。2012年6月,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对公车治理进展情况作出批示,提出明确要求。随即,中央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召开全国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会议,对加大违规车辆处置力度、健全规范公车管理长效机制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进一步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订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抓

6、好任务落实,全国公车治理工作稳步有序推进。专栏1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公务用车配置管理使用作出严格规定在公务用车配备方面:对于一般公务用车,中央和国家机关每20人不超过一辆,汽车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要求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并且规定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与199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中排气量和价格两个指标分别为2.0升(含2.0升)以下和25万元以内相比,标准再度收紧。对于汽车使用年限,规定超过8年可以更新,且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

7、备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严格限制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在公务用车购置方面:办法要求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在公务用车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加强公车的集中管理和调度,并且严格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并规定回单位停放和节假日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封存停驶。在公务用车使用方面:办法要求尽量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对于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在公务用车维护方面:办法要求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在公车制度改革方面:办法对

8、于试点公车改革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支持,要求对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加快推进公车制度改革。(二)在组织结构上,坚持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形成专项治理整体合力中央成立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中央纪委、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监察部、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多个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管局。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要求,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31个中直机关、97个中央国家机关均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一级抓

9、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订了实施方案,通过召开电视电话会、工作部署会、业务培训会等,明确了任务目标,细化了工作步骤,提出了措施要求。普遍实行信息报送、工作报告、情况通报、督办查办等制度。中央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主流媒体,及时宣传报道各地区各部门好的经验做法,回应了社会关切,产生了积极反响。各地区各部门通过新闻报道、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宣传专项治理政策、工作进展及成效,相关报道主题鲜明、内容具体、角度各异,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2(三)在治理对象上,实现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明确界定六类违规问题此次专项治理范围主要针

10、对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涵盖用于履行公务的所有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在治理内容上,重点解决超编制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等六方面的突出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还结合实际,把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存在的其他方面的突出问题纳入专项治理范围,如广东、贵州等地对违规使用军警等特殊号牌问题进行集中整治,拓展工作领域,扩大工作成果。专栏2 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解决6个突出问题一是超编制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违反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编制规定,超额配备使用、未经审批配备使用、不在编制内配备使

11、用公务用车。二是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即超出中央或地方、部门公务用车排气量或价格等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三是违反规定换车、借车,即擅自采取折旧变卖、转送下属单位、提前报废等方式处理能够正常使用的公务用车,利用职权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的车辆。四是摊派款项购车,即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摊派款项购买车辆,或擅自接受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服务管理对象赠送的车辆,以及摊派、转嫁车辆运行费用。五是豪华装饰公务用车,即增加公务用车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六是公车私用,即将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12、二 分步实施,确保公车治理有序有效2011年4月启动的公车治理主要分动员部署、清理纠正、重点检查、建章立制四个阶段。一年多来,各地区各部门本着“分级负责、齐抓共管,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积极稳妥、注重实效,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有序推进公务用车登记自查、审查核实、纠正处理、建章立制等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特别是市、县车辆编制管理不够规范,中央公车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地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都已制定印发新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将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

13、纳入编制管理,明确公务用车新的编制、配备标准;财政部制定了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并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出台了14个分系统办法,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国资委制定中央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对中央企业负责人配备公务用车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办法、越野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的意见等一批专门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全面覆盖、管理规范的公务用车制度体系,促进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二)压缩全国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总量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总量减少”要求,重新核定公车编制,将全部类型和用途的车辆纳

14、入车辆编制,控制压缩了公务用车总量。各省(区、市)已完成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测算,新核定编制数与实有车辆数相比有所压减,有的省市压减近20%。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按照新编制数比原编制数及实有车辆数“双减压”的原则,对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公务用车新编制方案进行逐一审核,实现了新编制标准由原来的每14人1辆调减为每20人1辆,车辆编制减幅达20%;实有公务用车压减达35%。全国人大机关重新核定了行政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新核定车辆编制比原上报编制减少36.84%,比行政单位公务用车实有数减少24.64%。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国家物资储备局等中央部门完成了下属单位公务用车新编制核定

15、工作。由于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正值地方换届,各地区各部门认真执行专项治理政策要求,严控新购新配公务用车,有的地方实行新购车辆零审批,遏制了换届后容易出现的领导干部换车风。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严禁在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新购置公务用车的通知,凡提拔、交流的干部用车一律由任职单位从现有公务用车中给予调剂使用。广东省开展换届期间“车随人走”清理工作,规定干部调动、提升离开原单位或挂职锻炼结束后,必须在1个月内将车辆退回所属单位;领导干部在办理退休手续2个月后,原配备车辆必须由单位收回,共纠正“车随人走”问题106个。(三)清理认定及纠正处理违规车辆根据实施意见自查自纠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重点抓好登

16、记自查、审查核实、纠正处理三项任务。通过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全面登记自查,对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车辆进行登记摸底,登记入册以及将自查情况公示,基本摸清了全国公务用车底数,系统掌握了公务用车的基本状况、配备水平、类型分布、主要问题等。各地区各部门专项治理工作机构组织力量对所辖地区、部门和单位登记上报的车辆情况进行了审核甄别,并按照有关政策认定违规问题。通过前期登记自查和审查核实,全国清理违规公务用车19.96万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办法,采取退回、报废或拍卖等方式处置违规车辆,截至2012年7月已累计处置6.6万辆,拍卖所得资金超过1亿元。国管局和中直管理局将违规车辆全部通过中央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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