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中的和解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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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目:题目:民事执行中的和解 目目 录录 目目 录录- 1 -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 1 - 一一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和解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和解- 2 - 1.运用执行和解制度的原因: - 3 - 2.执行和解制度的优势- 3 - 二二民事执行和解的调节机制民事执行和解的调节机制- 4 - 三执行和解的价值三执行和解的价值- 4 - 四法律执行和解的原则四法律执行和解的原则- 5 - 五五. .执行和解具备条件执行和解具备条件- 6 - 六总结与分析六总结与分析- 7 - 致致 谢谢- 9 -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 现在已经进入了 21 世纪,中国正渐渐变为了一个法制强国。然而,有法的地方必定有一 些人因

2、为某种原因或主观或客观的违反法律。而其中,民事执行已经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且有 单独性质的一项法律活动。其特点也渐渐转变为普遍性,经济性以及严重性。可见,在新世纪 的环境中。民事执行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维系尺度。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司法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活动。 所以民事执行中和解在当今的和谐社会中显得尤为重要。但是中国目前还是一个法制并不 健全的国家,因此还有很多法律需要发展和完善,特别是对和解的解释、分析和构建。 关键词:关键词:民事执行,和解, 一一 关于民事执行中的和解关于民事执

3、行中的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就变更执行依据 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进行的制度。执行和解的运用,不仅 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减少执行成本,节 约司法资源,而且对化解纠纷,缓和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起着积极作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仅有两条简单的权利性规定,即第五十一条审判中的和解和第一百 一十一条执行中的和解,本论文所论和解为执行中和解,但是因为执行中和解由于长期以来人 们诚信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健全等诸多原因,使执行和解在中国发展困阻重重。 1.1.运用执行和解制度的原因:运用执行和解

4、制度的原因: 和解在民事执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执行中和解的时效性、经济性与社会影响性都 是其他法律活动所无法比拟的。但是运用执行和解制度又是有原因限制的: 1.和解双方当事人初始即有和解的意向,这类案件以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居多,其申请执 行的目的即是在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完善有关手续。 2.在法院执行措施穷尽后,被执行人仍无履行能力,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其亲友愿意帮 助履行,但前提是申请执行人要做一定的让步。在权衡利弊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达 成和解协议。 3.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尤其是涉及到邻里矛盾、人身损害赔偿、企业改制中引

5、发的纠 纷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又差,只能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息讼止争、 钝化矛盾。 4.少数执行依据存在瑕疵,这种瑕疵对于实体结果的处理影响不大,如果启动审判监督或 其它程序纠正,不仅将使一些执行良机错失,也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可以通过执行和解来压 降纷争的重生。 2.2.执行和解制度的优势执行和解制度的优势 现行的法律因为时常与伦理等主观情感冲突,所以无法再现在的和谐社会中体现出人性的 一面,严苛的法律条文反而更容易使社会矛盾钝化。这个时候,执行和解的好处就显而易见。 例如,不少当事人在打官司前是挚友,由于打官司反目成仇,相互之间矛盾对立。在执行过程 中通过法院的工作,

6、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义务得以履行,双方弃嫌言行。还有一部分案件, 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固然能使案件得以执行完毕,但社会效果不好,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 而通过执行和解,能够较好地化解矛盾,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 执行和解的另一大好处就是能够提高执结率。一些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身履行能力较差,如 果申请执行人做一定的让步,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好处,虽然会想方设法为自己利益找出路,但 还是能够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这样就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能使一些本无希望的案件得 以顺利执结。 再一个执行和解的好处就是能够减少办案周期。不少执行案件涉及到以物抵款,如果双方 当事人对抵款标的的价款不能达成一致,就需要进行评

7、估,而评估往往又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与金钱,即使评估了,评估价双方也不一定能接受。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够对价款达成一致,进 行和解,不仅会减少其间的中间环节,而且还能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同样,执行和解也能够降低执行风险。因为案件如果需要强制执行,往往要牵扯大量的人 力、物力、财力,甚至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造成执行人员伤亡。通过执行和 解,可以有效地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对于排除妨碍、先予执行的案件,从而能够降低 执行风险。 二二 民事执行和解的调节机制民事执行和解的调节机制 民事执行和解,在国外一直都是很有用的法律手段之一。不仅因为他有其他法律手段无法 企及的好处,还因为和解

8、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在潜移默化中将民事执行简单化。以潜江市人民 法院为例,详细列举以下法院通用的调节机制: 一、积极促成双方和解。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执行人员适当组织引导和解, 并将释明权引入执行程序,提高说服教育的效果。一方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经执行法院交由 另一方当事人接受的,视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请求执行法院提出和解方案,双方当事 人自愿接受的,也视为达成和解协议;同时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 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二、视情委托和解。对双方当事人系同一基层组织(村、居委会)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

9、系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法院可以委托基层组织或相关单位召集双方当事人 和解;或在法院对该案组织和解时,邀请相关基层组织、单位派员参加,协助人民法院的引导 和解工作。 三、规范和解协议。达成协议后即时履行的,可不制作书面协议,但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 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执行人员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 认可协议后,应当告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后果、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以及逾期申请的处 理,告知情况应制作笔录,附卷备查,执行人员不能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名、盖章。 四、以担保确保和解执行。为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 向执行法院,采

10、取以物抵债、租赁权抵债、劳务抵债、股权转让、经营权拍卖等其他方式提供 担保。担保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交。 五、明确和解的执行方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应当扣除。被执 行人依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义务的,除和解协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外,申请执行人不 得任意反悔并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履行的内容不符 合和解协议约定的,被执行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三执行和解的价值三执行和解的价值 对我国民事执行来说,执行和解不仅能彻底解决民

11、事纠纷,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双赢” , 提高案件满意率,缓解执行压力,其重要法律价值还在于能弥补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的部分缺陷, 解决法院执行的困境。 执行和解具有法院执行的一些优点,如用平和的方式迅速地解决纠纷,有利于协议的执行 等,又避免了法院执行的某些弊端: 其一,在执行和解中,一般调解人员与执行人员的身份是相对独立的。调解人员和执行人 员的分离,使当事人自主协商和谈,达成协议的过程从执行程序中相对独立出来。对于执行判 决的法律人员来说,案件是否因和解而结案,与其利益无多大关系。因此法律人员失去了强烈 促成和解的欲望。同时,在和解过程,由于全程是双方当事人主动和解,使其失去了利用潜在 的国家审

12、判权的强制力干涉的可能性。 其二,执行和解的“自愿”更为彻底,更符合当事人的意愿。执行的和解使执行和解排除 了具有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法官意志的干涉,即使有法官的介入,其只能作为主持以消极的第三 方的身份存在。执法人员可以就案件的的解决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方案,但作为与案件无直接利 害关系的中立第三方,执法人员不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强迫和解或变相强迫和解,不能妨 碍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不需要顾忌执法人员的存在而违心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其三,执行和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或者执法人员作为中立第三 方主持和解,或者双方排除执法人员的进入自主地协商。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即

13、使 执法人员提出了和解意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同时知情,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采纳。 其四,就执行和解来说,只要当事人是自愿达成和解的,且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 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法院就应当承认和解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依 法赋予和解协议相应的法律效力。在这个意义上,执法和解比法院调解更合理、更符合当事人 利益的要求、更利于当事人和解的达成和纠纷的解决。 其五,如果双发执行和解失败,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零七条【执行和解】规定:在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

14、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就是说,和解失败也不能有任何对法院执行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的 利益得到最大保证。 四法律执行和解的原则四法律执行和解的原则 为了防止执行和解和而不解现象的发生,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执行和解中应坚持四项原则: 一、自愿守信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 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因此,和解协议的达成,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真实的意 思表示,而不能有任何外来的强迫或变相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将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 方当事人后用虚假的许诺来骗取对方当事人与自己达成和解协议。从执行的实践来看,和解达 成的协议,

15、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各自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权 利人放弃或减少某些实体权利。但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不是当事 人一方对另一方强迫,压服的结果。 二、有限和解原则。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 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可见, 执行和解程序的适用及其过程不应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主导,而应当 有人民法院的监督,和解的内容应当合法。首先,执行和解过程应当有执行法官的监督。执行 和解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处理结果将被法律所认可。为了确保执行和解协议的公正性

16、,应当 将人民法院的监督法定化,以避免“私了”中的威胁、恐吓等,真正达到“用公权来平衡私权 的不对等”目的。其次,执行和解的内容应当受限制。一是不得在执行和解中,当事人随意对 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进行更改,已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执行和解协 议不得包含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 三、依法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了依法处分原则的定义,即处分原则是指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依法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执行和解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 实现,即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旦行使了处分权就可能引起执行程序的终结。因为,我国民 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不是绝对的,我国法律在赋予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也要求当事人不 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公民个人的利益。 四、规范合法原则。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自始无效。 ”执行和解协议是民事合同之一种,是当事人 之间就变更其民事权利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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