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

上传人:ji****81 文档编号:191613954 上传时间:2021-08-14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84.7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1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正义为何、何为正义与正义何在我国关于正义思想的综述(1986) 自由主义者认为,正当优于善,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优于群体的公共利益。与之相反,虽然社群主义者也承认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但这种承认是建立在对社群公共利益服从的基础上的,即善优于正当,社群的公共利益优于个人权利。而不管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只要一谈到正义,就有三个问题是绕不开的,这三个问题是:正义为何、何为正义和正义何在。一 正义为何:正义的历程在古代社会,正义的领域是有限的。即使是在古希腊最理想的城邦生活中,外来居民也不能享受到城邦给每一个人的安全与保护以外的更多社会权利,更不用说政治权利。古代异乡人的这种不确定地位,是一种普遍现

2、象,尽管他们为共同体及其常住居民提供了关键性的服务。打破古代地域主义所设置的上述障碍,是那时正义之神的主要任务。正义要求尊重一视同仁的原则,这种要求必须以书面法律文书的形式加以明确界定,以便它的力量能纠正“局外人”和被压迫者在专横统治下遭受的不平等对待。因此,正义之神需要的不仅仅是剑,还包括那些明确界定了权利与义务、保障与安全、奖励与惩罚的“法律简礼”。然而,即使是世界上最早的此种法典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依然没有隐瞒不平等的阶级特征:贵族得到的待遇比普通人好一些,男性比女性好一些,自由人比奴隶好一些。但是,这一法典也赋予贵族更大的社会责任。正如霍华德贝克和哈里巴内斯所评论的:“尽管汉谟拉比

3、时候的贵族拥有大量的特殊待遇,包括可以实施严重不成比例的个人伤害及报复权但他们也可能因其他犯罪行为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而且无论犯罪与否,都会面临着更高的诉讼费用。”(Becker and Barnes,1961)“从公元前8世纪起,就可以在希伯来巴勒斯坦和希腊看到正义辩证法的持续展现:人类社会不平等中的平等向阶级社会平等中的不平等缓慢转型。尽管在申命记中有着某些对穷人的象征性让步,比如抵押贷款限制、希伯来欠债奴隶在第7年的赦免和第50年的神圣化(作为大赦年),每一个人可以重新获得其财产。但是这些都是象征性的。欠债奴隶本身,由于其羞辱性的怯懦服从地位,并不会真正地从被支配地位中解放出来。”(布克金

4、,2008)“梭伦改革”撩起了古希腊的民主幻影,防止了古希腊贵族垄断社会权力。但是,即使在古希腊的梭伦时代,也只有平民能够得到政治体制的充分保护。“佩利克尔斯的葬礼演说,也许标志着在承认一个普通人性存在的方向上的重大进展,但是人们并不由此得相信野蛮世界和外来者是与古希腊人和法律意义上的古代雅典人等同的。”(布克金,2008)事实上,雅典的外来居民不仅不能参与公民大会、500人议事会,也没有诉诸司法制度的权利,即没有财产与生命安全保障之外的权利。外来居民不能在城邦中购买土地,不能直接诉诸司法制度。他们的诉讼必须由雅典法院中的公民来辩护。这说明,雅典统治者对外来居民是排斥的,同时也证实了统治精英的

5、“排他性”。自己也是雅典外来居民的亚里士多德,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希腊人相对于其他种族具有优越性。他与柏拉图一样,认为城邦支配社会是合理的、是上天的意志安排。这是因为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古希腊人组成城邦、获得自由和能够统治所有人的能力都应归结于他们的伦理起源和他们中存在的高贵的古希腊基因。亚里士多德指出,“特殊的血液类型以及地理条件授予了古希腊城邦的统治能力组成城邦或进行统治是古希腊人的一种天然而非社会培养的能力”(布克金,2008)。可见,哪怕在被称作“民主典范”的古希腊,表面上看来井然有序、歌舞升平、民主繁荣的城邦生活,也是将外邦人、奴隶和妇女排除在民主之外的,这是一种典型的差等正义。以血液论支

6、配权的格局逐渐被打破,卡拉卡拉皇帝授予所有罗马帝国境内的非奴隶男性以公民权。对此,默里布克金评价说:“这是一项史无前例的行动,是人类从动物向社会进化过程中的第一次涵盖整个地中海地区的高度异质性的庞大外来人口,在一个共同的政治规制下连接起来,并授予了平等诉诸法律的权利,而在过去,这仅是一个小规模罗马种族团体的特权,为家族体系向精英制、血缘关系向地缘关系的转变撕开了一个口子。”(布克金,2008)卡拉卡拉的公民权法令,还得到一个长达数个世纪之久的罗马法演化趋势的强化,它逐渐摆脱了传统父权制的专制主义和已婚妇女对丈夫的法律附属地位。至少从理论上说,人人平等的观念在罗马帝国已基本形成。到公元3世纪,罗

7、马的自然法和万民法承认,人在本性上是平等的,即使他们在社会中缺乏这种条件。对于罗马帝国的法官来说,对奴隶的劳役并非来自奴隶天生的低等性,而是正如亨利梅因所评论的:“来自一种胜利者与失败者之间的协定,其中,前者规定了对手终生提供的服务,而后者获得的是他本来已经丧失的生活报偿。”(Maine,1963)结果,作为个人财产的奴隶日益被视为契约性奴隶。尽管罗马社会从未停止仅仅把奴隶看作一种“会说话的工具”,但是,它处置奴隶事务的法律机器通过帝国晚期施加的对共和国时期非人道做法的限制,使这种贬低处于非法地位。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支撑社会的强烈集体感在逐渐衰败,父权制社会也在衰败。父权制家庭构成对政治权威

8、的内在高度一致性的道德障碍并不是因为它反对权威本身,而是因为它构成一种有利于父亲权威的等级结构。正义观念的舒展慢慢转变了家长的地位,先是把令人害怕的父亲变成正确的父亲。通过此,正义实现了从专横甚至超自然权力向司法权力的转型,家长从最初的独裁者变成一个法官,借助犯罪感而不仅仅是恐惧来行使其权利。家长地位的这种转型之所以发生,是由于客观世界中真实的紧张关系。等级制的精致化、雏形阶级的形成、早期城市与国家的出现,三者结合起来成为一种侵蚀家庭的社会力量,并对家长在社会化中的作用和年轻人的命运提出一种世俗性的要求。随着社会继续从亲属关系向地域关系转移,从宽泛的等级形式向特定的阶级与政治形势转移,等级制的

9、性质不断改变。尽管等级保留了它的很多强制与司法特征,然而它日益变为一种理性权威模式。年轻人被授予了与生俱来的公民权,他们不再仅仅是儿子,父亲必须以理性的方式来指导他的家庭。父亲也不仅仅是主持正义的父亲,还是有判断力的父亲。在不同程度上,父权制宗族家庭地位的下降以及它被父权制核心家庭取代的条件开始出现,从而形成父子和夫妻关系的平等。在正义的庇护下,国家获得了对严重孤立的家庭世界的日益增加的控制首先是通过它自己的司法权力要求去消解那种把父权制家庭维持在一起的内部力量。十六世纪以来,西方哲学思想常常将自我与外部世界、自我与自然的关系以对立的方式来界定。在此背景下,社会进步被视为一种技术能力而非精神救

10、赎,这种能力能使自然服从市场需要。人类命运不是被看作其精神与智力潜能的实现,而是被看作对自然力量的统治和把社会从邪恶的自然世界中的拯救。人类社会中的自然观被彻底逆转。这时,边沁的功利主义观点为社会增加幸福找到了源泉和支点,但是这种以牺牲少数人或部分人的利益来换取幸福总量的观点是不正义的。然而,尽管几百年过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仍然活生生地存在于现代人的生活中,并没有消失。不同的是,“快乐”和“痛苦”等术语不得不与“风险与收益”“损失与平衡”“救生艇伦理”“公地悲剧”等词语竞争。正义中的不正义依然占有一定的份额。然而,令人震惊的是,如果正义对社会的补偿功能没有发挥作用,正义的精神将会枯竭,正义

11、的贡献也会变得有限。也许有人认为,正义的历史总比现实伟大,但是,正义的未来也许会背离其基本本性,难以改善人类的权利。因为,“随着人类不平等在事实上而不是理论上的增加,它的等价意识形态开始以一种讥讽性的机会主义和一种低劣的社会向善论来嘲弄自由的理想”(布克金,2008)。为此,有人认为,正义之神掌管着一种超意识形态下的平等配置。虽然她被蒙蔽着眼睛,却掌握着测定公平交易的天平“平等”。的确,所有的天平所能够做的,就是把质的差异降低为量的差异。相应的,每一个人在正义之神面前都是平等的。但是人们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差别,就像远古社会中不平等中的平等曾经承认的那样。因此,正义之神的平等原则或正义原则,彻底

12、颠覆了这一旧的原则。鉴于所有人在她被蒙蔽的眼睛中都是“平等的”,而在事实上往往有着很大的不平等,她把不平等中的平等变成平等中的不平等。这一过程中的障碍物就是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这种制度下的平等原则带来的是一种真实的不平等,这种制度下的正义判断导致一种严重失衡或扭曲的立场,并在随后数千年的历史中蒙蔽了大多数人的眼睛甚至被压迫者也把它作为行为守护神和指南。在此背景下,“人们在平等的不平等中追求正义和在不平等的平等中追求正义也就显得理所当然”(Engels,1939)。概言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由于社会中的不平等一直显性或隐性地存在着,完全平等的人类社会至今也没有出现过,因而要用正义这一盏明灯照亮

13、人们追求平等的历程。二 何为正义:正义的内容在政治哲学上,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最高价值规范,也是最有生命力的话题之一。从古希腊的哲学家到当代的经济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社会学家,人们一直在讨论正义,这说明这一问题本身具有巨大的魅力。追溯历史,西方正义理论可分为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社群主义正义理论,以洛克、边沁、密尔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正义理论,以罗尔斯、诺奇克、德沃金等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理论,以及以沃尔泽、麦金泰尔、米勒、泰勒等为代表的当代社群主义理论。这些理论都对正义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讨论。在这些讨论中,不同时期、生活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对“正义的适用范围”的理解是不同的。正是由

14、于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领域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正义观,因此,如果将一个标准用于所有正义领域的分配,其结果可能将是非正义的。例如,自由交换规则适用于市场,但在政治领域就行不通,否则就变成钱权交易;按需分配适合于健康领域,但在市场分配领域却会遭遇尴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才有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正义进行分类,并得出了大相径庭的结果,如国内正义与国际正义、代内正义与代际正义、族群正义与国家正义、内部正义与外部正义。但不管依据哪种标准对正义进行分类,人们都倾向于从更抽象的程度和水平上来把握它。而“抽象程度的高低恰恰表明每一时代的人们对正义的认识所能达到的高度”(巴里,2004)。这说明尽管每个社会的不平等都是

15、客观存在的,但一个社会不平等的程度还是与人们对正义的关注与理解程度有关,即人们感受到的社会不平等程度与当时人们对正义概念、正义范围与正义内容的建构有关。那么正义是什么呢?对于这样一个有争议性的话语,人们常常得出相互冲突的正义概念。例如,“应得”“不可转让的人权”“需要”“社会契约”“功利”等都曾是正义概念求助的对象,平等和自由到底谁更重要也常常成为不同正义学派争论的焦点,哪怕在平等的内部,也存在起点平等、过程平等、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谁更适合正义原则的争论而且,持不同正义概念的学派或学者在“正义是目的论还是义务论”“正义是正当还是善”“自由与平等谁更适合正义”等问题上也持大相径庭的观点。(麦金泰

16、尔,1996)因此,人们不得不追问,面对这些差别很大甚至相互对立的正义概念,应该怎么办?从拉丁格言来看,正义的大意是“持续而不断地给予每个人应得之物的意志。正义包括不欺骗、不盗窃、不违约,它作用于一个既定的产权框架内,这一产权也可能包括把其他人作为财产的情况”(巴利,2007)。也就是说,早期人们对正义的理解与应得有关。其实,持“正义就是应得”观的学者还有很多。例如,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认为“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博登海默,1999)。罗马历史时期的西塞罗也曾把正义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向” (博登海默,1999)。神学家阿奎那将正义定义为“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义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博登海默,1999)。麦金泰尔更是指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