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法院司法公开的困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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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析我国法院司法公开的困境及对策(2014) 一 司法公开的定义及其价值(一)司法公开的定义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文对司法公开做出定义,对法院系统来说,主要是指将各项审判活动以及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各类信息,向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司法公开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当然,并非涉及审判活动的一切事务都应当公开,其公开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应当排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事项等。司法公开的水平与国家司法文明的进步、法治理念的发展、司法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二)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相关论述及规定党的十八大强调,“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

2、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指出,“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推进会上曾强调,推进司法公开,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

3、,是新媒体时代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新期待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司法水平和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只有全面落实司法公开原则,始终确保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有力推进司法改革进程;只有充分利用新科技,不断扩大司法公开范围、拓宽司法公开渠道、创新司法公开方式,才能适应新媒体环境带来的新变化,更好地实现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法律层面来看,司法公开最初就体现为审判公开,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以宪法为基础制定的“三大诉讼法”等法律也对司法公开做了相应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一系列文件,不断

4、赋予审判公开新的内涵。如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等,这些文件的下发实施,有力推动了法院系统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三)司法公开的价值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公开就作用点而言,具有内外两方面的价值。内部价值即指司法公开对法院和法官自身所起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能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透明度、预防司法腐败及助推司法改革等。外部价值则是

5、指司法公开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所具有的价值,主要有增进公众对司法活动的信赖和认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传播法治精神及提升司法公信力等。司法公开的内外价值是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二 司法公开工作取得的成绩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在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健全,方法举措不断创新,司法公开的观念深入人心,司法公开成效显著。重点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司法公开涉及面较为广泛如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司法公开六项规定就细化了司法公开的范围,详细规定了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和审务六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各地各级法院也将司法公开作为推动法院建设、服

6、务社会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实施意见,让整个审判流程及诉讼活动以动态、透明的状态呈现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面前。诉讼程序的公开,提高了法院审执工作的透明度。(二)公开方式多元化除了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如在固定平台发布案件信息、工作简报等外,最高人民法院还建成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科技,向社会公众发布司法信息。法院系统也逐级设立新闻发布机构和新闻发言人,开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平台,开展庭审直播、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等,通过多种方式公布各种审判信息资源。此外,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于统一裁判尺度

7、和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司法透明度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也产生了积极作用。(三)司法公开工作逐步得到法官认可,制度措施逐渐完善就笔者所在法院来看,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均能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公开开庭制度,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均公开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新闻记者经许可才能录音、录像,将案件审判过程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中,保障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司法公开制度建设日趋完善,如前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数个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也提高了法官驾驭庭审、适用法律、论证说理的司法能力,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公正。(四)公开效果明显从外部来说,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公众旁听庭

8、审、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听证等,使公众能充分了解法院依法办案程序,提升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公众对法院裁判的“神秘感”,也提升了司法公信,宣传了法治精神,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三 推进司法公开的困境及原因剖析随着改革的深入,司法公开虽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深层次的原因制约着司法公开工作的整体推进,具体剖析如下。(一)司法公开工作定位偏移虽然司法公开制度体系在不断完善,法院系统也将司法公开作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种有效措施,但在制度落实过程中,不少法院仍被动地把司法公开当作一种责任和义务,而不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此理念支配下,法院

9、面对社会公众时会处于一种居高临下的姿态,缺乏服务观念,导致司法公开背离其价值追求。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我国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之类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在这种司法神秘主义文化影响下,法院自身及法官个人往往不愿意对司法活动做过多公开和解释,认为这会降低司法威严,因而往往是迫于上级法院工作要求和考核压力而开展司法公开,导致公开工作定位偏移。实践中就表现为公开的内容往往是法院自身愿意公开、可以公开的,并且都是经过精心准备后单方面向公众展示,公众无法从公开内容悉知详情。如新闻发布制度的运行,有机构设置、有制度规定、有人员配备,但并不经常运作,偶尔召开新闻发布会,也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正面宣传,或是迫

10、于舆论压力而对个案进行解释。另一方面,我国法院现行行政化管理模式及目标考核机制的运行导致公开工作存在严重功利主义思想。在这种司法政绩观的影响下,法院系统往往把宣传自身形象当成司法公开的首要任务,片面追求“出镜”“出彩”,不在公开审判流程及案件事实上下功夫,而是一门心思做表面文章,追求短期轰动效应;部分法院在公开上虽然使用各类网站、手机APP等新媒体和软件,采取多种形式全面推进,看似面广、花样繁多,但疏于日常更新和维护管理,形同虚设。(二)法官对司法公开价值认识不深一是法官未能形成公开自觉。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矛盾激增,“案多人少”现象凸显,法官群体不堪重负,不同程度存在消极执行司法公开制度的

11、现象。部分法官对司法公开举措抱怨较多,认为司法公开工作严重影响自己审判工作的开展,增加很多非审判事务性负担。伴随着这些负面情绪,有的法官在录入案件信息资料时敷衍塞责,输入不完整或错漏百出;有的法官为了避免新闻采访、摄影录像等负担,隐瞒开庭信息不上报或延迟上报。二是法官对司法公开价值认识不透,公开观念淡漠。如很多法官认为司法公开是院领导或者对外宣传部门的事,与审判业务部门无关,自己对当事人或社会公众的公开要求置若罔闻或相互推诿,当事人疲于奔波、心灰意冷。甚至有个别法官认为司法公开只不过是形式主义,是务虚的工作,在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现状下还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搞司法公开会对正常的审判秩序造成影

12、响。(三)法官司法能力不足,导致“不敢公开”法官的司法能力主要包括法律逻辑思维能力、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庭审驾驭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等。但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法官自身司法能力不足一直是影响司法公开进程的一个重要隐性因素。以前法院工作人员主要是大专院校毕业生、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人员及部分军转干部,这些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受知识结构等方面限制,其司法能力难以适应司法公开的要求,导致“不敢公开”。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法官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法官也主要从政法院校招录。但在案多人少的压力下,新进年轻法官经过短期工作适应便走上审判岗位,成为重要的

13、办案力量。他们虽具有相应的理论知识,但实务能力欠缺,距离精英型法官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面对司法公开时信心自然不足,即使内心愿意公开,做起来也是“提心吊胆”,或是公开得不彻底。另外,新媒体的迅猛发展开辟了公众了解、参与司法活动的新途径,也为推动司法公开提供了广阔的平台。但这正如一把双刃剑,信息公开容易,舆论凝聚也更容易、更迅速,部分法官在运用新媒体开展司法公开活动时,由于对新媒体认识不深、使用不足,为了减少甚至避免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也“不敢公开”或“不愿公开”。(四)审判人员司法能力及廉洁自律情况公开不足目前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大都着眼于对各类案件信息进行公开,而在审判人员的个人能力

14、水平及廉洁自律公开方面却鲜有涉足。应该说,绝大部分案件,法官都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但是败诉当事人或站在败诉一方的民众,却总是怀疑胜诉当事人找了人,找了关系,怀疑审判人员不能保持清正廉洁。虽然有的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最高法“五个严禁”的相关规定与诉讼材料一同发放给当事人,但这种公开方式比较单一,效果也不理想,因为对当事人而言,他们感兴趣的往往是承办法官个人的办案能力及廉洁自律情况,而非生硬的规章制度。近年来,法院系统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力培养法官司法能力,着力整治“六难三案”等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难免也存在因能力不足或经不起诱惑、失守底线而违法裁判的现

15、象。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评价往往符合典型的“木桶理论”,关注的焦点是桶壁上最短的那块板,正如司法不廉的个案,公众知晓后,就会逐渐发展为对司法系统整体廉洁的质疑,导致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而公开审判人员的个人司法能力强及廉洁自律强可以有效降低上述风险。(五)法律文书公开不彻底第一,裁判文书公开,是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制作精良与否,与社会公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判断密切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中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充分表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证据的采信理由、事实的认定、适用法律的推理与解释过程,做到说理公开。”但实践中,不少判决书简单以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16、为由就对证据做出认定,“足以认定”、“经查不实”、“不够充分”、“难以采信”等模糊表述出现过多。在这样的文书中,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不到法官对相关证据的说理认证,看不到对何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的论证,亦看不到法官对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所做的分析,公开效果大打折扣,公信力自然不高。第二,“合议”结果的公开存在盲区。众所周知,审判活动中,合议庭评议过程是不公开进行的,这是评议的一般原则。之所以不公开评议过程,主要是因为评议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规范性不强的讨论过程,审判人员在讨论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提出问题,有时可能还需要中途停下来,查阅书籍材料或请教有经验的其他审判人员等,甚至可能因观点不同而争执不休。因此这一过程是不便于公开的,公众也能接受。但合议庭成员的少数不同意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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