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立法与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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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用立法与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一 信用立法与中国信用法律体系的构成(一)信用立法信用立法是指以信用作为对象,以信用体系建设作为立法目标,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及内容固化为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的内容提升为法律规范,并使之成为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主体行为模式与准则。信用立法为市场经济运行下的社会信用体系提供法律依据与制度保障,在一国信用立法中,通常应注意处理好行政公开与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信用信息公开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公开与个人隐私保护三层关系。(二)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美国既是全球信用经济最发达的国家,也是信用立法较为完善的国家。美国信用制度建设始自19世纪40年代,

2、成熟于20世纪50年代。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美国处于社会信用立法相对集中期,其后随着市场变化对旧法几经修改,形成了包括规范政府权限、维护经济诚信与保护个人隐私在内的完整信用法律体系(见表1)。美国构建了以17部法律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维护经济诚信的信用法律体系(信用控制法于20世纪80年代效力终止)。其中,7项用于保护个人权益,9项涉及规范金融活动,对征信数据环境、失信惩罚机制、公平授信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调整。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诸如规范政府权限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等。美国的信用立法属于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立法,也是发达国家信用立

3、法的主流模式。在此模式下,政府在信用立法出台、部门信用数据开放、政策有效执行与征信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欧洲国家的信用立法大多出台于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欧洲国家当属德国、英国和奥地利最注重建立信用管理专业法律(见表1)。德国当属欧洲建立信用管理专业法律的先驱,1970年,联邦德国的黑森州通过了全球首部个人数据保护法。1970年,联邦德国颁布实施了分期付款法。1977年,联邦德国颁布了通用商业总则。1934年德国建立了个人信用登记系统。此外,1970年英国通过了消费信贷法。1995年10月,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的个人数据保护纲领,成为欧盟在信用管理领域的首部公共法律。欧洲国家的信

4、用立法属于典型的政府主导型信用立法模式。在此模式下,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企业并直接经营管理。政府组建的征信企业,通常由中央银行进行管理,仅限于经授权的央行职员和从事汇报的金融机构拥有进入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权力。公共信用调查机构的运转与私营信贷机构无本质区别,都借助与信贷授予人创设双向数据得以实现。表1 欧美国家信用立法概览区域主要法律法规备注美国规范政府权限的法律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美国构建了以17部法律为核心的比较完备的维护经济诚信的信用法律体系(信用控制法于20世纪80年代效力终止)。其中,7项用于保护个人权益,9项涉及规范金融活动,对征信数据环境、

5、失信惩罚机制、公平授信的权利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等一系列重要问题进行了调整。此外,美国联邦政府还出台了一些与信用管理有关的规则,诸如规范政府权限的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等维护经济诚信的法律诚实租借法公正信用报告法信用卡发行法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公平信用和贷计卡公开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甘恩圣哲曼储蓄机构法银行平等竞争法房屋抵押公开法房屋贷款人保护法金融机构改革恢复执行法社区再投资法信用修复机构法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公平与准确信用交易法隐私法案犯罪控制法家庭教育权和隐私法财务隐私权利法隐私保护法电子通信隐私法录像隐私保护法驾驶员隐私保护法等欧洲英国数据

6、资料保护法消费者信用法,德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通用商业总则个人数据保护法,瑞典瑞典数据法,澳大利亚联邦隐私权法,葡萄牙葡萄牙个人数据保护法,欧盟数据保护法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等等欧洲多数国家信用立法主要调节个人隐私保护与征信活动之间的矛盾,征信立法主要针对个人数据保护。以2018年5月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典型代表,西方国家的信用立法更多考虑了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现实,希望在经济发展、信息开放与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寻求平衡资料来源:根据规则之治社会诚信体系治理模式研究等资料整理。|Excel下载表1 欧美国家信用立法概览分析国外的信用立法建设,以下方面值得借鉴:一是在宏观层面,有法律体系而无综合立

7、法。为推动信用建设,国家制定信用基本法律,对扰乱信用秩序、严重失信等行为给予行政甚至刑事制裁;二是在中观层面,注重对信用活动的规范。重视征信立法,尊重市场经济规律。许多国家征信立法重在保护个人数据,信用信息收集较为开放,但使用较为严格;三是在微观层面,具体问题具体要求。通过众多单行法,或散见于各部分法律的相关条款(涉及信用采集、信用投放、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对具体问题做出具体要求;四是在现实层面,注重数字经济发展与主体权益保护。西方国家的信用立法在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充分考虑了大数据背景下信息高度透明化与快速流动化特征的前提下,希望在经济发展、信息开放与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寻求平衡。(

8、三)中国信用法律体系的构成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对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它既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市场主体经济效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规范、引导、保障与推进等保驾作用,又对信息的采集、披露与查询等环节起到有法可依、有法可保、有法引导的护航作用。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构成,社会信用法律体系亦遵从此结构。自1999年我国正式启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来,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建设也随之展开,其后陆续制定并颁布了一些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形成了集企业信用、信用机构、个人信用、政府信用、信用活动及其法律制度于一体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我国信用法律体系

9、的构成见表2。表2 我国信用法律体系的构成子体系主要法律法规个人信用法律子体系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企业信用法律子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政府信用法律子体系行政立法法行政督察法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信用机构信用法律子体系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

10、理暂行办法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资信评级机构出具证券公司债券评级报告准则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指导意见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信用活动法律子体系征信业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相关领域实名制登记制度的总体方案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资料来源:根据相关会议与网站资料整理。|Excel下载表2 我国信用法律体系的构成二 中国信用法律体系建设的实践成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于2014年6月经国务院正式颁

11、布实施,纲要发布以来,我国不断加快信用立法步伐,不断完善与诚信相关的法律。信用立法顶层设计步伐加快,各部委规划、办法相继出台,地方立法多方探索,其他法律与政策文件有效支撑,上述积极进展标志着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格局下,我国信用法律体系建设正步入全新发展阶段,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信用基础。(一)信用立法顶层设计日益受到重视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其间强调要“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其后印发实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探索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

12、研究制定信用方面的法律”。2018年6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坚持“应用导向,立法先行”。2019年7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明确要求“加快建章立制。推动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法律,加快研究出台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等法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速推进社会信用立法进程的部署,2019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连维良主持召开了社会信用立法座谈会,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及相关行业

13、部门、地方政府、高校、信用服务机构的60余名代表参加座谈交流。会议还围绕信用立法的目的、进展、问题等内容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探讨,并研究讨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部门起草稿)。代表们纷纷表示,社会信用立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预示着立法条件相对成熟,显示了社会各界立法意愿迫切,号召各地方、各部门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加快推动立法进程。毋庸置疑,这些充分说明加快信用立法的顶层设计已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加快推动社会信用立法已受到空前的关注,顶层设计的重视与相关政策文件的接连出台,为国家级信用立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各部门规划、办法密集出台伴随着我国信

14、用立法顶层设计步伐加快,各部门也从各个方面密集出台与信用管理相关的规划、办法等:从联合惩戒到行业处罚、从个人诚信到商务诚信、从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到信息安全、从特定严重失信人到失信专项治理、从行业信用管理综合文件到奖惩备忘录、从名单管理到培育信用服务机构、从优化营商环境到重点领域的信用建设等,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报告白皮书,工信部通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安全法,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方案并开通信用交通网站,科技部出台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15、人社部印发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中组部、人社部与国家公务员局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印发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等9个部门发布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个部门印发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公安部等8个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的公告,商务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商务诚信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住建部明确9种不正当经营,房企严重违规进入“黑名单”;国办推进绿色产品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国家卫计委建立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工信部建立车企信用库和黑名单;民政部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信用信息记录;等等。20162019年各部门信用法规见表3。表3 20162019年各部门信用法规一览名称发文单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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