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研究论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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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市民研究论文(全文)一 在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发展过程中,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是相对独立的一个阶段。拉宾在他的马克思的青年时代一书中,将青年马克思思想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就是作为第二阶段出现的1(p18)。马克思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为莱茵报撰稿,在该报从事编辑工作,后来又担任主编,为该报撰写了一系列文章。因为莱茵报被查封而退出该报后,着手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并在这一过程中研究欧洲主要国家近25个世纪的历史和马基雅弗利、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著作,写下了未完成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和克罗茨纳赫笔记。笔者认为,马克思思想发展中这一阶段的主题就是创立市民社会决定

2、国家的理论。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经历了一系列复杂的认识环节,决不是马克思单纯运用费尔巴哈的“颠倒法”对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念的简单的、逻辑的否定。作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决定性起点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实际上是一项科学发现,它的形成轨迹完全符合科学发现的逻辑,就像自然科学上的任何一项真正的科学发现一样,它也决不仅仅是抽象思辨的产物。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看作一个认识过程和各种认识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这不仅可以从马克思的实际思想历程的分析中得到证明(这正是本文第二部分的任务),而且马克思对自己思想历程的回顾也证实了这一结论。 马克思在写于1859年的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

3、言中说:“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编辑,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为了解决使我苦恼的疑问,我写的第一部著作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的分析,这部著作的导言曾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德法年鉴上。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2(p81-82)在这一段话中,马克思将问题的提出(即“使我苦恼的疑问”)与问题的解决(即“得出这样一个结果”)联系在一起,这正好构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思

4、想阶段。而“苦恼的疑问”实际上就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这在本文后面的分析中将得到证明),马克思在这里对“结果”的表述的实质也就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它是第一次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得出的。这表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确实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认识过程,这个认识过程从时间上看就是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 将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 的形成作为一个认识过程加以研究,这在过去往往被忽视。表现之一是,孤立地考察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思想发展的各个方面,没有从总体上把这一时期的思想纳入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中加以把握。实际上,莱茵报时期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的一个重要阶段。马克思发表在

5、莱茵报上且被收入到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的文章主要有:1.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关于出版自由和公布等级会议记录的辩论;2.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3.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4.共产主义和奥格斯堡“总汇报”;5.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6.论离婚法草案;7.“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8.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仅从这些文章的标题来看,其中一部分就涉及到法,仔细阅读后发现,国家与法的问题是马克思在整个莱茵报时期关注的焦点,而第一篇论文(正是在这里,马克思第一次指出社会利益决定着不同的政治立场)就表明,国家与法和社会利益的关系是国家问题的核心与难点,这也

6、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苦恼的疑问”。疑问、问题成为马克思努力探索国家与市民社会真实关系的开端。科学始于问题,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项科学发现也不例外,它在马克思“苦恼的疑问”中得到孕育。 在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中,另一被忽视的环节就是马克思对世界历史的研究。马克思在“从社会舞台退回书房”以后,开始对黑格尔法哲学进行详细的批判。当这一批判处于高潮之际,即1843年78月,马克思开始阅读大量的历史学著作和国家与法的理论著作,写下了厚厚的五大本读书笔记,这就是克罗茨纳赫笔记。从这内容来看,这五本笔记主要涉及政治、历史,在笔记中被马克思摘录的主要历史论著有:格亨利希的法国史、拉彭贝尔格的英国史、约翰罗

7、素的英国政府史、施米特的法国史、卢克莱泰尔的复辟以来的法国史、瓦克斯穆特的革命时代的法国史、兰齐措勒的论七月革命的起因、性质和结果、兰克的法国史、林加尔特的英国史、盖耶尔的瑞典史、蒲菲斯特的德国史、路德维希的最近五十年的历史、G朱诺弗的继承权的原则和法国与英国的贵族以及美国史等。此外还包括马基雅弗利的论国家、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政治理论著作。马克思写下的“主题索引”表明他曾经专门对笔记进行过整理和思考。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克罗茨纳赫笔记不仅从时间上看处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写作过程之中,而且从内容上看它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主题相同,其内容是紧紧

8、围绕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而展开的,克罗茨纳赫笔记的批语直接被运用到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行文中,这些充分说明克罗茨纳赫笔记是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形成中的重要一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一重要的理论研究和思想演进过程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关注。”3 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理论是标志着唯物史观开始诞生的第一原理,它在唯物史观的形成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首先,它规定了马克思在此之后的思想发展方向和研究的重点。既然市民社会成为了国家的决定性基础,要理解国家就得先了解市民社会,而解剖市民社会就应该研究政治经济学,这就是马克思从研究哲学、历史转向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内在思想动因。其次,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这一理论还以

9、萌芽形态内在地包含了整个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这一体系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得到首次充分的阐述和展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在唯物史观形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是我们重视研究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段思想历程的根本原因。 二 莱茵报时期的马克思基本上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在他的思想中还占据统治地位,它构成马克思研究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问题的理论起点。这一理性国家观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这是我们探索马克思思想历程时首先必须弄明白的。 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理论前提和逻辑结论主要是:1.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是以客观唯心主义作为哲学前提的。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理性、普遍性、绝对观念是第

10、一性的,由它产生和决定个别和现实世界,现实世界从属于绝对理念。 2.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里的“决定”是逻辑上的,具体到他的法哲学原理一书中,这种“决定”是由“正反合”的辩证结构来从其理论上得到论证的。黑格尔认为理念包含了三个环节,即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在这里,家庭(正)代表普遍性,是直接的伦理精神,市民社会(反)则代表特殊性,而国家(合)就 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按照黑格尔的哲学,正反合三者中,合是真理,是大全,是根据,所以国家就成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真实基础”和“最高权力”,是它们的目的,而家庭和市民社会只是达到国家的中介,作为有限性领域,它们是必须被扬弃的。 3.国家是伦理理

11、念的现实,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这就是说,国家是绝对观念的体现,它在本质上是精神性的东西。而在黑格尔的哲学中,绝对观念、理性等又是和普遍性、整体性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国家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而作为国家制度一个方面的法律,自然也就成为普遍理性和普遍利益的代表。 4.独立的个人利益构成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核心要素。在这种整体国家观中,个人潜在地是普遍,而国家作为现实的普遍,它是个人的真正的自我的客观化、现实化,个人利益、个人的本质规定都依存于国家并从属于国家,国家是个人追求的普遍目的。而追求私人目的的活动,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导致普遍目的的实现。这样,个人利益对国家的服从,从本质上说也就是服从自

12、己本身。可见,黑格尔的国家观主要是从伦理、法律、逻辑的角度来说明问题的,而不是从社会、经济、历史的视角出发解释真实的国家,这样难免用主观臆想的联系(在黑格尔这里以客观理念的形式出现)来代替客观真实的历史联系。 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到1843年10月这一阶段中,对黑格尔的理性国家观由赞同到批判,这一批判的过程同时也就是马克思发现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理论的过程。这个批判与创建的过程涉及到黑格尔理性国家观的方方面面,包括其理论前提与逻辑结论等,它大致包括以下三个环节。 (一)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经验假设 莱茵报时期,国家与法一直是马克思关注的一个焦点,这在第一部分已经指出。但正是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发现了经

13、验事实与黑格尔理性国家观之间的矛盾。理论上,这时的马克思作为一个黑格尔主义者对理性国家观是基本肯定的。他在为莱茵报写的第一篇文章中说:“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恰恰相反,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4(p71)这完全是黑格尔对法律的看法。而在第179号“科伦日报”社论中,马克思在批判神权政治后肯定了黑格尔的国家观:黑格尔哲学“是根据整体的思想而构成自己对国家的看法。它认为国家是一个庞大的机构,在这个机构里,必须实现法律的、伦理的、政治的自由,同时,个别公民服从国家的法律也就是服从自己本身理性的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4

14、(p129)实际上,这种对国家和法的认识正是来源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 但马克思在对经验事实的实证分析中,却处处看到了与上述理论认识相反的现象。如马克思发表在莱茵报的第一篇文章,在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的条文作了具体分析后指出:“在检查法中,自由却是被惩罚者。检查法是对自由表示怀疑的法律。”4(p71)这与黑格尔关于法律的本质是自由的观点正好相反。黑格尔认为立法部门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实际情形又如何呢?马克思以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为个案,用长达近46页的篇幅,对在省议会辩论中的诸侯等级代表、贵族代表、城市代表、乡代表、报告人就一些法律条文的争论作了详细的、入木三分的解剖分析,马克思在

15、论文行将结束时写道:“我们的全部叙述指出,省议会是怎样把行政当局、行政机构、被告的生命、国家的思想、罪行和惩罚降低到私人利益的物质手段的水平。”4(p176)这实际上是对黑格尔国家观关于国家与私人利益关系的否定:(1)林木占有者(市民社会中的个人)不择手段、肆无忌惮地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以牺牲穷人利益甚至迫害穷人为代价的,它并没有导致普遍利益的增长;(2)国家(指省议会等)并没有成为普遍理性、普遍利益的代表者,而是成为林木占有者手中的工具。对此马克思写道:自私的逻辑“使国家权威变成林木占有者的奴仆。整个国家制度和各种行政机构的作用都应该脱离常规,都应该沦为林木占有者的工具;林木占有者的利益应该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占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占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4(p160)当国家为林木占有者服务时,它对穷人(森林条例违反者)的利益却不闻不问,任其遭受侵害。在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马克思同样指出了国家不顾贫苦农民(葡萄酒酿造者)利益的事实。这样的国家怎么能说是普遍利益的代表者呢?倒不如说,国家是私人利益的工具。实际上,这正是马克思从经验认识中得出的结论,这一结论实际上也表明,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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